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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全市學校幼兒園食堂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09-15 576
核心提示:各區市食安辦、教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食安辦、教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
各區市食安辦、教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食安辦、教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積極穩妥推進我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建設,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市食安辦)、市教育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在全市學校和幼兒園食堂試點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現就開展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意義
 
  食品行業屬高風險行業,食品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食品加工經營企業有時要承擔高額經濟索賠,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時也難以保障。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運用責任保險這一經濟手段加強和改善食品質量管理,是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增強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質量安全意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深刻理解和把握國家關于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一系列政策要求,扎扎實實做好試點工作。
 
  二、指導思想及目標
 
  (一)指導思想。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率先在全市各類學校、幼兒園食堂試點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探索建立責任保險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相結合的良性互動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保障,促進學校和幼兒園食堂依法誠信經營,保障學校師生和孩子的飲食安全。
 
  (二)工作目標。通過開展試點工作,促進全市學校和幼兒園食堂生產經營者增強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保險機構參與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積極探索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事故查勘和預防、責任認定、損害鑒定評估、承保理賠等工作機制,為建立我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奠定良好基礎。
 
  三、工作安排
 
  (一)試點范圍。試點范圍包括全市各類依法設立、登記注冊、有固定經營場所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高校食堂,以及為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高校提供餐飲服務的集中配餐單位。
 
  (二)保險責任。被保險單位因下列原因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進行賠償:
 
  1.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食品或現場制售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由于所供食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
 
  2.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單位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由被保險單位支付的仲裁費或訴訟費。
 
  3.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
 
  (三)保險條款和費率。試點期間,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條款應涵蓋上述保險責任,并建立費率浮動機制,促進參保單位自覺做好食品安全質量管理工作。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備案。
 
  (四)承保公司。經綜合考察各保險企業專業經驗、實力、信譽以及對政府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支持的力度和服務態度,確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作為本次試點工作的承保單位。
 
  四、明確職責,協同配合
 
  市食安辦、市教育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積極支持試點工作開展,加強對試點工作調度,指導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承保公司要做好宣傳工作,讓參保單位知曉食品保險有關的業務知識和責任。同時負責做好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等保險產品的研制、銷售辦理工作,建立對被保險單位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積極參與應對協調和善后處置,及時迅速地支付賠款,切實提高服務水平。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對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監管,支持引導其積極加入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威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7月30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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