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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提請審議《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甘政函〔2004〕43號)

   2010-11-08 863
核心提示:  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已經2004年4月29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

  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已經2004年4月29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

  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品種與草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是指用于農作物生產的種植材料或繁殖材料;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馬鈴薯、油菜和胡麻等;非主要農作物是指主要農作物以外的其它農作物。

  本條例所稱草種子,是指野生或人工栽培的草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以下簡稱農業)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與草種子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農作物種子與草種子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種子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種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良種選育、推廣和推進種子標準化工作。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資金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ㄒ唬┦∝斦芨兜膶m椯Y金;

  (二)企業、個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自愿捐贈的資金;

  (三)新品種選育、引進、試驗、推廣等其他用于扶持種子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七條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采用良種。鼓勵和扶持科研單位、學校、科技人員研究、開發和依法經營、推廣農作物與草種新品種。

  第八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農作物種子和草種子的地方標準,推進種子生產、加工標準化。

  第九條農作物與草種子種質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破壞。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作物與草種子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公布省級重點保護的種質資源名錄,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保護地。組織有關單位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引進種質資源。對引進的種質資源應當進行檢疫、隔離試種,并將適量種子及有關資料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單位鑒定、登記和保存。

  利用引進的種質資源,應當征得引進者的同意。

  第十一條選育、引進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與草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直接申請省級審定或者國家級審定。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與草品種,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

  第十二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農作物品種和草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與草品種的審定工作。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或草品種審定委員會發給品種審定證書,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后在適宜的生態區域內推廣。

  第十三條 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經營和推廣。

  申請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行路f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

 ?。ǘ┙涍^不少于5個固定試驗點連續兩年以上的品種比較試驗和不少于5個試驗點的生產試驗;

 ?。ㄈ┊a量高于當地同類型主要推廣品種10%以上或經統計分析增產顯著;產量雖與當地主要推廣品種相近,但品質、成熟期、抗逆性等一項乃至多項性狀表現突出,有特殊利用價值。

  第十四條申請登記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怯浬暾垥?;

 ?。ǘ┢贩N引進或選育報告;

 ?。ㄈ┢贩N(含雜交種親本)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ㄋ模┥a試驗所在地的市、州、地種子管理機構簽注意見的生產試驗結果表;

  (五)3人以上專家的現場鑒定報告;

 ?。┢焚|分析結果。

  瓜菜品種還應提交該作物當前流行病害的人工接種鑒定結果;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準予登記的品種,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品種登記證書并公告。

  第十五條育成的草品種種子實行世代認證制度。草品種種子世代分為四級:育種家種子、基礎種子、登記種子、認證種子。認證種子不得再用于種子生產。

  對獲得認證的草品種種子,由省草品種種子認證機構發放相應世代、相應數量的標簽。

  認證標簽應標明認證機構、種名、品種名、認證種子世代等級、生產者登記號、統一編號的種子批號及有效期。

  標簽以不同顏色區別不同世代:白色為基礎種子,紫色為登記種子,藍色為認證種子。

  第十六條對進口生產用草種子實行登記制度。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一蚴〔萜贩N審定委員會通過的評估報告或由其統一安排的3個以上生育周期的引種試驗報告;

  (二)符合國家標準的質量檢驗報告及植物檢疫證書;

  (三)引進企業名稱、品種名稱、產地、數量、質量、代級。

  通過登記的草種子由省草種子主管部門發放統一標識。禁止銷售和使用無標識的進口草種子。

  第十七條主要農作物與草種子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草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八條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蟹敝撤N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ǘ┥a基地無檢疫性病蟲害;

 ?。ㄈ┵Y本金300萬元以上;

  (四)有500平方米以上曬場或烘干設備;有必要的倉儲設施;有清選、精選和包裝等生產設施;

  (五)有標準化檢驗室;有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有固定的加工技術人員和倉儲保管人員。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與草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ǘ┥a基地無檢疫性病蟲害;

 ?。ㄈ┵Y本金達到50萬元以上;

  (四)有與生產種子相適應的曬場或烘干設備;有倉儲設施;

 ?。ㄎ澹┯心軌驖M足需要的檢驗室和儀器設備;有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專業生產技術人員、加工技術人員、倉儲保管人員各1名以上。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建立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推動種子產業化,促進農業發展。種子生產基地,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一條種子生產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土地相對集中,土、肥、水、氣、光照、溫度等條件應當適宜所生產種子的作物生長;

  (二)無檢疫性病蟲害;

 ?。ㄈ┳匀桓綦x條件較好或便于進行隔離制種。

  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種子生產基地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基地,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到符合條件的種子生產基地預約生產種子,嚴格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隔離條件必須達到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

  第二十三條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生產商品種子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履行合同約定。

  委托生產商品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親本或者原種,提供技術指導,按照合同約定收購種子,承擔因親本或者原種質量或技術指導失誤造成的損失;有權拒絕收購未按照種子生產技術規程或者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生產的不合格商品種子,有權獲得因受托方責任造成的損失賠償。

  受委托生產商品種子的組織和個人,有義務按生產技術規程或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生產種子,接受委托方的技術指導,按照合同約定交售種子,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拒絕交售生產的種子或銷售給他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商品種子生產的收益,有權獲得因委托方責任造成的損失賠償。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種子管理機構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維護正常的種子生產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不按合同約定收購種子或到他人合同約定的生產基地套購、搶購合同約定的種子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用于繁制種的親本、原種必須經過檢疫。生產用的親本種子應當經生產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復檢,并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第二十六條種子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種子質量,生產的種子應當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在種子生產季節組織種子檢驗員對種子生產田進行質量檢驗,并通報田間檢驗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具虛假的種子質量檢驗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種子,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種子生產單位和個人改變用途,不得冒充合格種子銷售。

  第二十八條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草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并注冊資本金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的種子公司和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核發。

  第二十九條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Y本金300萬元以上;

 ?。ǘ┯蟹N子清選、精選、包衣、包裝等成套的加工設備和倉儲設施;

 ?。ㄈ┯袠藴驶瘷z驗室;有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加工技術人員、倉儲保管人員各2名以上;

 ?。ㄋ模┯泄潭ǖ慕洜I場所。

  第三十條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與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本金50萬元以上;

 ?。ǘ┯信c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加工、包裝、倉儲設施;

 ?。ㄈ┯心軌驖M足需要的檢驗室和儀器設備;有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種子加工技術人員、倉儲保管人員各1名以上;

 ?。ㄋ模┯泄潭ǖ慕洜I場所。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到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登記備案,領取《農作物種子經營登記證》:

 ?。ㄒ唬iT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ǘ┦芫哂蟹N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

  (三)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ㄋ模┺r民出售自繁自用剩余農作物常規種子與草種子的。

  第三十二條種子經營者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和有效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委托。

  接受委托代銷種子的,應當按委托者所提供的品種和數量代銷,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經營者。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可以向種子代銷者要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委托者要求賠償。代銷者賠償后,有權向委托方追償。

  第三十三條農民個人可在居住地或附近的集貿市場上出售自繁自用剩余的農作物常規種子與草種子。

  第三十四條禁止向無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商品種子生產的主要農作物親本種子。

  第三十五條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對經銷的每批種子,應當由購銷雙方共同取樣、封存,各自保留樣品。封存樣品的數量、保存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種子質量的監督,加強種子質量檢驗體系建設。

  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和計量認證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種子質量檢驗工作。

  第三十七條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同一批種子不得重復抽樣檢查。對重復安排檢查的,生產經營者有權拒絕。

  種子質量認證由有資質的質量認證機構認證。

  第三十八條因種子質量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當事人對檢驗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提出復檢,接到復檢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復檢。檢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種子質量糾紛的田間現場鑒定,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調出省的主要農作物種子應當附有省級種子管理機構出具的農作物種子調運證明,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保證種子的運輸。

  第四十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種子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ιa、經營、加工、貯運種子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ǘ┎殚?、復印、摘錄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出入庫憑證、貨運單、檢疫、檢驗結果、標簽以及其它相關資料;

 ?。ㄈ┮婪ú榉?、扣押涉嫌違法的種子,并做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剿撕贤s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套購、搶購種子的;

 ?。ǘ└綦x條件未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的;

 ?。ㄈ┙洜I、推廣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

  (四)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到種子管理機構登記備案而未登記的;

  (五)銷售和使用未進行登記、無統一標識的進口草種子的。

  第四十二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话匆幎ê税l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二)非法干預種子生產者、經營者自主權的;

 ?。ㄈ┥米怨_或泄漏被檢查者商業秘密的;

 ?。ㄋ模ΨN子違法行為不予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甘肅省農牧廳廳長蔣文蘭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托,現就《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種子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農業科技的重要載體,農業生產用種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歷來十分重視種子工作。1994年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審議通過了《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對規范我省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行為和推進新品種的試驗示范推廣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我省種子產業的發展。特別在制種方面發展迅速,使我省形成了以河西走廊為主的雜交玉米和瓜菜花卉制種基地,全省玉米種子的生產量達到全國玉米用種量的一半,為全國各地提供了大量優質玉米種子,為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增加農民收入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從我省種子產業的現狀看,一方面我省是種子生產大省,生產面積大、品種繁多,來我省預約生產種子的單位也很多,全國大的種業集團都在我省建立了種子生產基地,建設了種子加工中心,種子生產一直呈發展趨勢,因而種子管理工作顯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我省種子產業發展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執法體系尚不健全,執法力量薄弱,執法經費短缺;二是缺乏良種選育和推廣的專項資金,影響著種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三是部分種子企業、村社干部及農戶自律意識較差,爭搶種子生產基地,哄抬種子價格,違約購銷種子的事件時有發生;四是種子市場秩序較為混亂,假劣種子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損害著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農民群眾的利益。這些問題都需用法律和法規加以規范和解決。

  國家于2000年7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為進一步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種子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種子產業進入了一個有法可依、規范發展的新階段。但該法從總體上看比較原則,在種子管理機構、職責、執法手段、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規定還不夠明確具體,有些條款還需要通過地方法規加以補充完善。2002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檢查我省《種子法》貫徹實施情況時也提出,要盡快制定與《種子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規。因此,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本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根據《種子法》和農業部配套規章的規定,我們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廣泛收集了省內外有關資料,組織有關人員于2001年初開始起草本條例。經過全省種子管理系統有關人員的討論和起草,于當年形成了本條例草案初稿。隨后通過召開會議、函詢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了全省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種子企業、科研單位、種子管理部門和有關農戶代表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其內容進行了修改,經幾易其稿,于2002年形成了本條例草案討論稿。2003年上半年,在省人大農工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辦的指導下,省農牧廳又組織有關人員對條例討論稿進行了三次專題討論、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03年11月,由省人大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省農牧廳領導參加組成立法調研組,赴廣西、貴州、湖南、海南、廣東等省區就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制定情況進行了立法考察和交流,學習和吸收了外省的先進經驗及好的做法,對條例草案又進行了修改、補充。2004年2月27日,經省農牧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修改后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組織農牧廳有關處室做了認真反復修改,并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近期又會同省人大農工委、法工委再次進行了研究和修訂。4月23日,根據省長的批示精神,省人大農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農牧廳又進行了修改、完善。經4月29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于執法主體和種子管理機構問題。本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與草種子工作的主管部門,”這是根據《種子法》第三條的規定表述的。但種子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90年代以來,我省省、市、縣三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普遍設立了種子管理站(草原站、草原監理站),全省自上而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種子管理體系,具有一支業務素質較高的種子管理專業隊伍,有比較完善的種子檢驗、檢測設施,他們一直承擔著農作物新品種試驗、示范、審定、推廣和種子生產、經營市場管理以及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等具體工作,對規范全省種子生產經營行為,促進全省種子產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保持種子管理工作的連續性,有效地開展種子執法工作,該條例草案同時規定:“其所屬的農作物種子與草種子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具體管理工作。”這既符合《種子法》的要求,有利于進一步加強種子管理工作,又貫徹落實了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農發〔2002〕1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種子管理的通知》精神。該《通知》提出“種子管理機構與生產經營機構必須做到在人、財、物管理上徹底分開,還沒有分開的要在2002年年底完成。嚴禁種子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任何形式從事和參與種子生產、經營,以確保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同時,這一條款也與《甘肅省林木種苗管理條例》和外省區種子管理條例中的規定相一致。

  2、關于經費和種子發展資金問題。種子是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種子管理是直接關系到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保護農民根本利益的行政管理行為。我省市、縣兩級種子管理部門普遍沒有種子市場管理、種子質量監督等執法經費和新品種試驗示范、品種區域試驗等專項經費,有些種子管理站甚至連人員工資都不能保證,嚴重影響著種子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本條例草案第五條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種子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這一條款的制定也參照了遼寧、湖北等兄弟省比較好的一些做法。

  我省是種子生產大省,做大做強種子產業,必須要有寬松的投資環境、優惠的政策以及扶持種子產業發展的資金。因此本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種子產業發展資金,用于扶持良種選育和推廣。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時規定了資金的籌集方式。這樣,既有利于促進種子產業的健康發展,也可避免由于經費缺乏導致亂罰款、濫收費等問題的發生。

  3、關于草種問題。《種子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草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與農作物種子相比,草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草種資源豐富,種類繁多。根據全省草地資源調查資料統計:甘肅省共有草地植物154科、691屬、2054種;(2)大部分牧草屬于多年生或越年生植物,利用年限長,草品種育種周期長,幾年乃至十幾年才能選育、育成一個草品種;(3)育成草品種性狀穩定,不易發生變異;(4)草品種引進品種多,尤其是草坪草種95%以上都是從國外引進。

  隨著國家實施退耕(牧)還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及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需要,甘肅的種草面積不斷增大。全省現有種草留床面積1400萬畝,草種生產面積15萬畝,生產各類草種600多萬公斤。在草種行政執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方面存在著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等諸多問題,草種管理中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加以調整和規范,為此,我們依據《種子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針對我省草種引進、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本條例中草種管理做了相應的調整和規范。

  4、關于種子基地管理問題。我省是種子生產大省,目前種子生產規模仍在不斷擴大。但在種子生產方面多年來一直存在兩個非常突出的問題,一是種子生產基地秩序比較混亂,有些單位和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哄抬種子價格,爭搶他人的種子生產基地,出現多家生產單位和個人爭奪同一基地的現象,使種子生產處于無序競爭的狀態,給制種隔離區的設置造成了很大困難,導致種子質量難以保證。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到符合條件的基地預約生產種子,嚴格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隔離條件必須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二是種子企業在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以后,一般委托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組織為其生產種子,這種委托關系很容易使制種基地的生產經營秩序受到沖擊。主要表現是,當市場種子銷路看好時,往往是種子生產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種子以高價出售給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當市場銷路不好時,又往往是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以各種理由拒收種子,損害種子生產者的利益。這種現象不僅使合同雙方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而且破壞了正常的種子生產經營秩序,也給非法經營者以可乘之機,致使劣質種子流入市場,最終損害農民利益。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托生產種子,應當由委托方和種子生產者簽訂書面合同。同時對合同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

  5、關于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登記問題。我省農作物種類繁多,除國務院、農業部和省上規定的八種主要農作物外,還有幾十種非主要農作物的生產在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許多是經濟附加值高、市場開發潛力大、在農業結構調整中需要加快發展的作物。從近幾年出現的種子質量問題和糾紛來看,大部分是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如果對這些非主要農作物放棄管理,顯然在種子管理上會出現很大的“盲區”。因此,本條例草案規定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管理實行登記制度,并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對需要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種類確定、申請登記需具備的條件、提交的材料、登記程序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同時,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登記制度也參照了外省種子管理的做法。

  6、關于處罰問題。我省是全國重要的種子生產基地,來我省制種的企業很多,其中有些單位和個人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爭搶他人制種基地,不按種子生產技術規程生產,到他人合同約定的制種基地搶購、套購種子,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干擾我省制種基地的生產秩序,而且很容易造成制種隔離區不達標、種子質量難以保證等問題。因此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到他人合同約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套購、搶購種子的和隔離條件未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的行為要進行處罰。

  另外,為了保證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登記備案制度的執行,本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對經營、推廣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到種子管理機構登記備案而未登記的,銷售使用未進行登記、無統一標識的進口草種子的等三種行為也做了處罰規定。這些條款的制定也參照了吉林、廣西等省市的一些規定。

  以上說明和本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二○○四年五月八日



 
地區: 甘肅
標簽: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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