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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2013-10-28 332
核心提示: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動物防疫法的目的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動物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從原始社會開始,人類就大量獵捕動物以獲取食物,并逐步飼養動物,出現了家畜家禽。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動物的用途逐步多樣化,除主要供食用外,還用于役使、觀賞、守衛、伴侶、演藝等各個方面,涉及生產、生活、科研、國防等各個領域。動物與人類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已成為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我國是一個動物養殖大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皮、毛、裘、革、肉、禽、蛋、乳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與此相適應,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養殖業得到了迅猛發展。1996年肉類產量達5900萬噸,超過世界總產量的四分之一;其中豬肉產量約占世界總產量的45%;人均肉類占有量已超過世界平均水平。禽蛋人均達16公斤,超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水產品人均占有量也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我國的養殖業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動物疫病多仍然是嚴重影響養殖業發展的重大障礙。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法,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對促進養殖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保護人體健康。搞好動物防疫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動物健康,促進養殖業發展,更重要的一面是為了保護人體健康。這是因為很多動物疫病同樣可以傳染給人。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包括病毒病、寄生蟲病,還有衣原體病、真菌病等達幾百種,其中如血吸蟲病、狂犬病、布氏桿菌病、結核病、炭疽病等,都曾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危害。現在還有一些新的人畜共患病在繼續被發現和證實。一些國家發生的動物傳染病由于對人體健康有影響,不僅對其經濟造成重大損失,也產生了強烈的政治影響,如英國發生的瘋牛病就是一例。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法,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使人民群眾食肉安全,對保護人體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法制的軌道,依法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動物防疫工作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許多方面,加強動物防疫工作,可以采用行政辦法和經濟措施,還可以采用各種科學技術手段,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最具有權威、最能有效的而又是普遍適用的,則是法律手段。首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養殖業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養殖業的生產經營主體多元化,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追求一時的經濟利益,忽視動物防疫工作,加上動物防疫管理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加大了動物防疫工作的難度。致使動物疫病時有發生,影響了養殖業發展。一些地方甚至有染疫肉食上市,對人民健康危害很大。其次,動物仿疫工作涉及很多部門,除畜牧獸醫部門外,還涉及內貿、衛生、工商、環保、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要搞好動物防疫工作,特別需要加強各有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將動物防疫工作納人法制的軌道,可以有力地推進科學技術手段的運用;可以使用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動物疫病預防、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等措施的順利實施,使正當、有效的行政辦法和經濟措施有了法律依據,得到法律保障;還可以使各有關部門以法律為準繩,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動物防疫工作做好。因此,使用法律手段是加強動物防疫工作最重要、最有力且絕對不可缺少的武器,這也是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一、法律的適用范圍,首先是指法律適用于哪些地域、什么主體和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效力。本法的地域效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和領空。領陸是指主權國家疆界以內的陸地;領水是指位于陸地疆界以內或者與陸地疆界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內海、領海;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間,其上限為大氣空間與外層空間的分界處。此外,領域在延伸意義上還包括本國駐外國的使、領館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國港口的本國的船舶和飛機。動物防疫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域,但有一個例外,即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據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兩部法律分別規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起,設立該地區為特別行政區,并規定除兩個基本法附件中規定的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適用于特別行政區。本法適用的主體是我國領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等,也包括未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個人包括我國公民,即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也包括進人我國國境的外國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的生效時間是1998年1  月1  日,即從那時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一律要執行本法.的規定。
 
  二、法律的適用范圍,還包括法律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和行為規范。動物防疫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決定了本法所調整的動物防疫活動的廣泛性和綜合性。第一,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了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第二,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產品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了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第三,受本法調整的動物疫病的范圍也很廣泛,包括各類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因此,本法所調整的動物防疫活動涉及面很寬,包括在動物飼養、經營中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各種活動,還包括在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中對動物、動物產品依法進行的檢疫和有關監督活動。
 
  三、我國已于1991年10月30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其主要意義在于:通過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檢疫,防止境內外動植物病蟲害傳入、傳出,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明確規定,“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因此,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不適用本法,而適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幾個重要概念含義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動物含義中的家畜包括:豬、牛、羊、馬、驢、騾、駱駝、鹿、兔、犬等;家訪包括:雞、鴨、鵝等;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包括各種實驗動物、觀賞動物、演藝動物、伴侶動物、水生動物和其他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動物產品包括三類:一類是與動物繁殖有關,例如動物的精液、胚胎和種蛋,這類產品直接影響動物繁殖的后代,如果帶有病菌或者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將會成為長期的傳染源,必須加以嚴格管理。二類是動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經加工的血液、絨、骨、角等。這里所稱的生皮,是指家畜屠宰后剩下的、尚未經過鞣制的鮮皮。原毛、絨、骨、角等是指未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動物產品。三類是未經加工的胴體、頭、蹄。這里的胴體是指動物屠宰后放血、脫毛、去掉頭蹄和內臟后的剩余部分,將這類動物產品納人本法的調整范圍,是因為動物防疫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學規律,不僅患病的動物可以傳播動物疫病,染疫的動物產品也是動物疫病的重要傳染源。由染疫動物產品擴散疫情的事例很多,有的后果十分嚴重,我國在八十年代就發生過因調撥染疫豬肉造成大面積爆發疫病的嚴重事件。近年發生的震動世界的英國瘋牛病,以及嚴重影響臺灣經濟的豬口蹄疫,傳染源之一就是染疫動物產品。但是,動物產品一般情況下經過高溫處理或者經過鞣制,它所攜帶的病原微生物會被消滅,因此,本法調整的動物產品要以“未經加工”為界限。還需要說明的是,各種動物產品的加工方法是不同的,加工程度也有初級加工和深加工、粗加工和精加工的區別,具體到每一種動物產品采取什么方式加工、加工到什么程度后就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可以由國務院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從原則上說應當以不再具有傳染動物疫病的危險為界限,同時還要考慮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和我國目前的實際管理水平。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動物疫病:一是指動物傳染病,即由病原體侵人動物體內,使動物產生并能夠互相傳染、造成流行的疾病,例如口蹄疫、雞瘟、牛肺疫、炭疽、布氏桿菌病、狂犬病等;二是指動物寄生蟲病,即由寄生蟲寄生在動物體內引起的疾病,例如豬囊蟲病、旋毛蟲病、鈞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等。按照本法規定,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還將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為一類疫病;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的為二類疫病;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為三類疫病。這三類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
 
  四、本條第四款規定動物防疫的含義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一項系統性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學規律,從動物引種、飼養、屠宰、加工到調運、出售等環節都需要實施防疫和監督。
 
  1.動物疫病的預防主要是指采取一系列綜合性預防措施(如預防接種、檢疫、消毒等),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動物防疫管理和動物防疫監督也是預防動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2.動物疫病的控制包含兩層內容,一是對已經發生的動物疫病采取推施,防止其擴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對已經存在的動物疫病采取嚴格的措施逐步進行凈化,最終達到削滅。
 
  3.動物疫病的撲滅是就疫情而言的,是指發生對人畜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時,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綜合的”封鎖、檢疫、隔離、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但這不等于就消滅了該疫病。國家對動物疫病撲滅的原則是:早、快、嚴、小。“早”,即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及早發現和及時報告動物疫情,以便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能夠及時地掌握動物疫情動態,采取撲滅措施;“快”,即迅速采取各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嚴”,即嚴格執行疫區內各項嚴厲的處置措施,在限期內撲滅疫情;“小”,即把動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使動物疫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4.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作為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動物防疫的重要內容之一。檢疫一詞是指為了防止人類疾病的流行與傳播所采取的檢查防范措施。它起原于十四世紀的歐洲。當時,在威尼斯,每當有外來船舶抵達口岸時,為了防止船上人員或裝載物染上病源微生物,口岸當局便將船員滯留船上,不許上岸。經過四十天的觀察和檢查,如沒發現傳染病,才允許船員離船登陸。這種措施當時對防止人類傳染病的傳播曾起了巨大作用。這種起源于對人類疫病傳播的防范手段,后來擴展到動物及其產品,就產生了動物檢疫。本款所稱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含義,是指為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采用法定的檢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檢疫對象和檢疫標準,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疫病檢查、定性。檢疫屬于政府行為,由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逃避檢疫將承擔法律責任。檢疫也是監督的手段,通過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證明有關單位的防疫工作的落實情況。依法加強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是為了達到預防為主、以檢促防和保證廣大人民群眾食肉安全為目的。
 
  第四條    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為了銜接和劃清本法與食品衛生法的適用范圍對動物屠宰檢疫問題作的規定。
 
  一、動物屠宰過程中,必須依照本法對屠宰的動物進行檢疫。動物屠宰檢疫,是指在動物屠宰過程中對待宰的動物實施的活體檢疫和宰后對其未經加工的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的檢疫。動物屠宰檢疫是動物防疫工作中的一項基礎性檢疫工作,與產地檢疫相輔相成。屠宰檢疫必須在屠宰現場實施,很多通過產地檢疫(活體健康檢查)不易發現的疫病,可通過在動物屠宰后對其胴體和內臟實施檢疫查出來,如結核病、囊蟲病、旋毛蟲病等。動物被屠宰或者加工后,其產品將進入市場或者直接進人賓館、飯店、食堂等供消費者食用,屠宰檢疫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健康與安全。因此,動物屠宰檢疫在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動物屠宰檢疫,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首先,動物屠宰檢疫必須由法定的機構和人員實施。根據本法規定分為二種類型:(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實施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屠宰檢疫。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實施檢疫。動物檢疫員的具體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動物檢疫員須對屠宰檢疫的檢疫結果負責。(2)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在這個范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只要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有關條件,可以自行負責屠宰檢疫。作這一規定是考慮到這類屠宰企業一般有自己的檢疫人員和比較完善的檢疫設施,過去一直都較好地自行完成了檢疫任務。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發,對這類有檢疫條件的屠宰企業仍可以由自已實施檢疫,具體實施辦法本法已授權由國務院規定。但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仍然有權依法對這類企業的屠宰檢疫工作進行監督。其次,屠宰檢疫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實施。所得檢疫對象就是指動物疫病,包括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屠宰檢疫的目的就是通過檢疫發現、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因此,屠宰檢疫是防疫滅病的一個重要環節和手段。但是,由于動物疫病達數百種之多,如果對每種屠宰動物的各類疫病都從頭至尾進行徹底檢查,需花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和時間,這在實際工作中既不現實也不必要。因此,本法規定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類動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況、分布區域以及被檢動物及其產品的用途,將一些重要的動物疫病規定為必須檢疫的對象。例如,按照目前的動物屠宰檢疫的規定,牛需要檢口蹄疫、炭疽;羊需要檢口蹄疫、炭疽;豬需要檢口蹄疫、傳染性水皰病、豬瘟、豬丹毒、豬肺疫、炭疽、豬囊蟲、旋毛蟲等。動物屠宰檢疫的科學性和依法實施的特點,決定其必須采用統一規定的檢疫標準和方法,這樣才能保證檢疫結果具有權威性,據此出具的檢疫證明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國動物屠宰檢疫采用的方法又稱檢疫規程,因此在動物屠宰檢疫工作中,動物檢疫員必須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規程進行操作和判定。最后,對屠宰檢疫結果必須依照本法規定作出處理。經檢疫合格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胴體并須同時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或者其他規定使用的驗訖標志。經營者必須憑檢疫證明和驗訖標志出售和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經檢疫不合格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對動物屠宰實施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1)動物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所的工程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2)從事動物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3)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的當事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4)檢疫不合格或者沒有檢疫證明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法規定都禁止出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此進行監督。對有這類違法經營行為的當事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給予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屠宰動物及其產品,以及罰款等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動物屠宰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于1995年10月30日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該法規定:本法所稱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該法還對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衛生基本規范、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及其他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動物屠宰后的許多產品,如肉、頭、蹄、內臟等都將主要供人食用,因此動物屠宰經檢疫合格后的這些產品就將作為食品納入食品衛生法的調整范圍,以后的衛生檢驗、監督工作就要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例如,對肉類及其制品進行沙門氏菌、重金屬、砷鹽等食品衛生檢驗,就要依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對這一問題,食品衛生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如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不得作為食品生產經營。這里所講的“獸醫衛生檢驗”實際就是指在動物屠宰過程中所進行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也就是說,動物屠宰是否經檢疫合格是該屠宰動物的產品能否作為食品進入市場的關鍵環節,只要動物在屠宰過程中檢疫不合格或者未經檢疫的,該屠宰動物的產品就不能進入市場作為食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此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進入市場或流通領域的動物產品,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樣就劃清并銜接了本法與食品衛生法的適用范圍。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以預防為主方針的規定。
 
  一、預防為主,作為一條工作方針可以適用于許多工作領域,但就動物防疫工作而言更具有特殊的意義。首先,動物疫病具有傳染擴散的特點,一旦蔓延開來很難撲滅,有的會給人類健康及國民經濟發展帶來災難性的后果,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和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能加以消除。因此,對于動物疫病,首要的是防止其發生與流行。預防工作作好了,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反之,等動物疫病暴發流行后再去撲滅、控制,則將代價慘重,事倍功半。這方面的教訓國內外均不乏其例。其次,動物疫病,特別是動物傳染病和人類的傳染病一樣,在防疫方面有其共同的規律,即只要通過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動物三個方面的措施進行綜合預防就能夠取得成效,這方面的成功經驗在國內外也不乏其例。最后,預防為主的方針也是根據我國動物飼養的實際情況和動物疫病流行的特點而提出的。我國的動物飼養特別是畜禽飼養以農戶為主,生產分散,防疫基礎薄弱,疫病種類多,蔓延范圍廣,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情又不斷出現,不僅嚴重影響畜禽生產健康發展,造成巨大損失,而且直接危及人民身體健康,妨礙我國畜禽產品進人國際市場。只有大力加強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提高廣大畜禽飼養戶的防疫意識,采取各種防疫措施,才能保證將動物的各種疫病控制在飼養階段,保證我國養殖業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畜禽產品消費衛生安全。
 
  二、為體現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動物疫病預防的客觀規律,本法在控制動物疫病傳染源,切斷動物疫病傳播途徑和保護易感動物三個方面作了一系列的規定。1.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并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規定和公布動物疫病預防辦法。2.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3.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4.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5.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6.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必須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7.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8.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種畜、種禽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合格標準。9.動物、動物產品必須憑檢疫證明才能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病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10.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驗動物嚴格管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11.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12.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染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六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防疫管理體制的規定。
 
  我國的動物防疫工作分為“主管”與“實施”兩個方面,即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因此,本條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這里講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目前指的就是農業部。建國以來,國家一直授權由農牧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1985年國務院頒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又進一步明確了農牧部門對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主管地位。目前,各地農牧行政部門,即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已形成了動物防疫行政管理、監督執法和技術服務比較完整的組織機構體系,擁有約七十萬長期從事動物防疫工作的獸醫人員隊伍。同時,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符合國際慣例,有利于開展在動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國際協作與交流。本法明確規定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這就為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動物防疫工作管理體制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本法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動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具體職權包括:1.制定國家動物疫病預防規劃。2.規定、公布動物疫病的具體病種名錄和動物疫病預防辦法。3.規定、公布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4.規定種畜種禽應當達到的健康合格標準。5.規定動物、動物產品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的動物防疫條件和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處理方式和辦法。6.規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規定實驗動物管理制度,以及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動物病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7.統一管理并公布全國動物疫情,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8.規定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的行業標準、檢疫時象,頒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規程以及檢疫管理辦法。9.規定動物檢疫員應當具有的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10.與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屠宰檢疫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范圍名單。11.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管理和審批;制定檢疫證明的格式和管理辦法。12.規定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工程選址、設計的動物防疫條件。13.規定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的動物防疫條件。14.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活動需取得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發放辦法。15.監督和管理全國的動物防疫執法工作。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根據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主管動物防疫工作的具體職權包括:1.負責有關動物防疫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動物防疫規章、制度、規劃、辦法、規程、標準等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2.制定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的預防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3.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負責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4.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負責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5.發生人畜共患病時,負責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并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控制、撲滅措施。6.負責對動物檢疫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仿疫監督。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頒布之后,各地農牧部門依法設立了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并設立了獸醫衛生監督員,形成了一支獸醫衛生行政執法隊伍。同時,防疫機構也形成了完整的體系(盡管各地機構名稱不一致)。因而,本款確立了各地已經建立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法律地位,至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具體名稱、組織編制、人員等,在本法實施后,還可以根據機構改革的統一要求和各地的實際情況,以及貫徹實施本法及有關法律的需要,進一步加以規范和完善,使其成為符合《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主體資格要求、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動物防疫監督執法職權、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動物防疫行政執法主體。根據本法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具體職權包括:1.負責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2.負責監測、監督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3.接受單位或者個人的動物疫情報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和按照規定上報動物疫情。4.為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可以派人參加當地依法設立的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5.設動物檢疫員,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依法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6.辦理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檢疫審批手續。7.負責對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出售、運輸野生動物實施檢疫。8.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9.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10.對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監督檢查。11.  行使本法法律責任一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決定權。由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既具有行政上的強制性,同時又具有技術上的權威性。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集技術與行政措施為一體的專業執法機構。其工作人員要以熟悉法律知識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法要以專業技術措施為依托,以技術鑒定結論、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動物防疫法為準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行使職權以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只能在同級人民政府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行使動物防疫行政執法權;對于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技術要求高的檢測、監測項目,則可以由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管轄。
 
  四、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本款規定界定了軍隊自己負責動物防疫的范圍,這里所講的“軍隊現役動物”,是指現役的直接用于軍事訓練和偵察作戰任務的動物,包括軍馬、軍犬、軍鴿等。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軍隊的養殖業發展也很快,其飼養的動物和生產的動物產品除供應軍隊自用外,還有一部分已進人市場流通領域,為了防止動物疫病的傳播,有必要對這部分進入市場流通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實行統一的動物防疫管理。因此,本款明確規定,只有軍隊現役動物和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才由軍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自己負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
 
  【釋義】本條是關于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的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的必要性
 
  各級人民政府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本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是能夠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的。
 
  動物防疫工作是我國養殖業生產、農村經濟發展和菜籃子工程建設的有力保障,在國民經濟發展保障措施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隨著改革的深人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動物防疫工作遇到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表現為隨著動物及動物產品日趨走向市場,經營主體多元化,出現忽略動物防疫工作的傾向;動物疫病流行和人畜共患病時有發生;一些地方染疫肉食上市,對人民健康有極大危害。目前世界發達國家非常重視動物防疫工作,并都有相應的法律。英、美、日、丹麥、荷蘭、加拿大、俄羅斯等國均已消滅8—15種動物傳染病。在阿根廷,一年未發生口蹄疫,梅內姆總統親自出席會議嘉獎有功人員;俄羅斯設“功勛獸醫”勛章,與軍功勛章并列。盡管發達國家如此重視動物防疫,但這方面還是不斷出現大的問題。震驚世界的英國瘋牛病事件對英國政治、經濟是一個嚴重的打擊。我國臺灣島上1997年3月份發生的豬口蹄疫病情,對臺灣經濟造成數百億美元的損失。因此,從世界乃至我國的情況看,動物防疫不僅是個經濟問題而且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政治問題。我國建國以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消滅了牛瘟和牛肺疫,但是,距離客觀需要還相差很遠,動物防疫工作的好壞代表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和經濟實力,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其列人議事日程。所以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面對諸多問題,各級政府也很有必要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
 
  二、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領導的有關措施
 
  根據本法規定,動物防疫工作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工作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各級政府主要是動物防疫工作的這些方面采取有關措施加強領導。
 
  (一)在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方面各級政府加強領導的措施主要表現為:
 
  1.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國家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有適量的儲備,并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3.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1)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2)疫區內易感染的;
 
  (3)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4)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二)在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方面,各級政府加強領導的措施主要表現為:
 
  1.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根據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迅速撲滅疫病,并通報毗鄰地區。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動物進人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人封鎖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2.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3.宣布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和疫區封鎖的解除。
 
  4.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5.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依照本法規定的處理一類動物疫病時的措施進行處理。
 
  6.為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三)在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方面,各級政府加強領導的措施主要表現為:
 
  1.加強對動物檢疫人員的管理。
 
  2.國家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和區域范圍;具體屠宰場(點)由市(包括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3.對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的檢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提高動物防疫水平。
 
  【釋義】本條是關于加強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的推廣、普及科學知識方面工作的規定。
 
  一、國家鼓勵、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動物防疫工作是一項長期的、艱巨復雜的任務。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都需要有相應的科學知識,比如動物防疫涉及動物微生物、傳染病、寄生蟲等有關多個學科的知識。隨著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對動物疫病的研究需要進一步地深人。因此。必須通過鼓勵、支持動物防疫工作的科學研究來促進動物防疫工作的發展。黨和國家歷來對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十分重視。
 
  二、國家鼓勵、支持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只有應用到動物防疫工作中去,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國家不但要鼓勵、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還要注意鼓勵和支持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所謂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方式,把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成果運用到具體工作中去。國家鼓勵、支持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一般是通過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動物防疫部門進行科學研究成果的推廣,也要制定一些措施鼓勵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直接采用。
 
  經過四十多年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在依靠科技,提高防疫效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用于動物防疫工作中的防治各種動物傳染病的生物制劑的品種與數量不斷增加。
 
  2.診斷疫病的新技術不斷用于生產,如微粒凝集法、間接血凝抑制法、瓊脂擴散法、放射免疫技術以及單克隆抗體和核酸探針等特異性診斷方法已在科研和生產中應用,提高我國動物疫病診斷水平。
 
  3.  推廣應用新藥械。我國的獸藥廠可生產高效、低毒、廣普驅蟲藥,抗菌類藥物,普通疾病醫療用藥和主要醫療器械,同時從上到下各級農牧部門都有醫藥管理和經銷機構,保證了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4.科研與生產密切結合,各類獸醫科研成果推廣迅速,使用面廣,收效顯著,提高了動物疫病的防制效益。
 
  三、國家鼓勵、支持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目的是為了提高人們的動物防疫觀念,增強人們對動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積極開展動物防疫活動。國家鼓勵、支持普及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主要是指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廣泛開展動物防疫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群眾動物防疫的科學知識,認識到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比如長期以來,各級獸醫部門把科學養畜作為落實“預防為主”方針的一項經常性工作。編制大量養畜防病科技材料,舉辦培訓班,積極進行宣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九條    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
 
  一、為了鼓勵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國家實行獎勵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制度具體包括發明獎勵制度、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制度以及與獎勵有關的專利制度、發明權制度等等。本條規定了獎勵的范圍和條件。獎勵的范圍,一是動物防疫工作;二是動物防疫科學研究。獎勵的條件是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主要包括:1.在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等方面積極同違反動物防疫工作的行為進行斗爭的;2.在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在生物制劑、診斷疫病的新技術和新藥械等方面有發明創造的;3.在推廣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成果方面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4.在動物防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成績突出的等等。
 
  二、本條規定的獎勵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給予獎勵的主體,即是實施給予獎勵行為的主體,是人民政府或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二是被獎勵的主體,包標單位和個人。單位主要是指企業和事業單位等;個人包括管理人員、研究人員、教學人員、工人以及領導人員等。
 
  三、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的辦法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物質上獎勵,如發給一定數額的資金、晉升工資等;二是精神上的獎勵,如授予光榮稱號、通報嘉獎、晉升職務等。對企業、事業單位的獎勵形式,主要是通過表揚,發給獎金,也可以給予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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