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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6個關鍵詞

   2013-04-26 564
核心提示:  一 終身禁止入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

  一 終身禁止入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原文:單位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自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 區域退市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相應的臨時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風險消除或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應及時解除。

  原文: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況緊急、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實施責令暫停購進、銷售相關食品等臨時控制措施。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相應的臨時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風險消除或者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三 食品作坊攤販

  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本區域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生產加工條件和要求。

  原文: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實行目錄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提出全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意后,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指導意見,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生產加工條件和要求。

  四 食品安全追溯

  實行食品安全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原文:本市實行食品安全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在整合現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臺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歸集、共享、公布平臺,開展食品安全全過程追溯的區域合作。實現生產、收購、加工、存儲、運輸、銷售全過程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同時,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評價考核體系。

  五 地溝油

  禁止以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類食用油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原文:本市實行食品安全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在整合現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臺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歸集、共享、公布平臺,開展食品安全全過程追溯的區域合作。實現生產、收購、加工、存儲、運輸、銷售全過程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同時,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評價考核體系。

  六 添加劑

  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或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原文: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不得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飲具等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或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標簽: 食品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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