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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食品生產經驗風險分級管理辦法

   2016-12-02 456
核心提示:2015年10月1日,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在此次修訂過程中,首次提出了風險分級的概念及相關要求。第一百零九條:縣級

2015年10月1日,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在此次修訂過程中,首次提出了“風險分級”的概念及相關要求。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基于《食品安全法》關于風險分級管理的要求,2016年9月,國家食藥總局發布了《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問答,《辦法》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1、《辦法》中與風險分級有關的相應條款及其他配套法規

1.1、《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因素現場打分評價,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確定,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現場打分評價工作。

1.2、《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的評定還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確定。其中,該記錄表是2016年8月16日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附件2。

1.3、《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根據風險等級合理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實施動態調整。

注:關于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管理,在國家食藥總局2016年8月22日發布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有相應的具體規定。食品伙伴網也匯總整理了國家和各地發布的食品安全信用相關的法規(鏈接見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9424.html),供大家進一步參考。

1.4、《辦法》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年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注:此條款涉及的法規主要有《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也就意味著風險分級工作會與食品安全抽檢、違法舉報、產品召回息息相關,未來需要配套進一步關注。對此,食品伙伴網匯總整理了國家及各地發布的食品事故有關的法規文件,鏈接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9425.html。 

2、《辦法》對地方風險分級管理的要求 

《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分別要求:各省應制定相應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及食品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評價量化分值表;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靜態風險表》;可以上調或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檢查頻次和監管重點的確定等要求;同時說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小作坊、食品攤販的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基于上述相關要求,食品伙伴網匯總整理了國家及地方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相關法規,匯總鏈接: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9082.html

3、食品伙伴網友情提示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各類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如果受到行政處罰,相關信息會在各地食藥局網站上向公眾開放,任何消費者都可以檢索查詢。因此,建議食品生產經營者能夠做到知法守法,利用風險分級管理的思路加強內部對風險的把控能力,不斷提升產品的社會影響力。 

與此同時,食品生產經營者還需關注良好生產規范、HACCP認證等相關文件的要求,以及地市級的人民政府質量獎的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涉及信用檔案的建立,可以正向對外宣傳,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

注:食品伙伴網匯總的質量獎的相關法規鏈接http://www.foodmate.net/law/dongtai/189103.html。 

總之,食品風險分級的管理是動態進行的,每年度的等級評定會建立在上年度的總體監督抽檢結果之上。因此,需要企業切實加強內部的風險管理,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自查自糾,持續改進,把好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每一道風險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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