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法監督和執法手段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執法監督。本條第一款是對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法監督的規定,第一款規定包括下述含義:
1.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本款所講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指本法第六條所講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另一種情況是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它是本法授權的代表國家行使動物防疫監督職能的執法機構。
2.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須“依法”監督。這里所講依法包括兩個內容:一個內容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從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必須在法定職權的范圍內進行。既不能超越職權進行監督,又不能不履行職權。如果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權進行監督則屬違法行為,出現了違法行為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個內容是“依法”中的“法”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包括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比如本法、《食品衛生法》、《商品檢驗法》等;第二個層次是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審議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第三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即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第四個層次是規章,即由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比如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將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動物檢疫員的資格條件、資格證書的頒發辦法;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將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收費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的檢疫管理辦法等。
3.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的內容為動物防疫工作。這里所講動物防疫工作包括下述三項內容:一是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主要包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動物飼養場的撲滅動物疫病工作;使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工作;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處理工作;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預防工作;等等。二是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主要包括: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報告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發生的一類動物疫病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和迅速撲滅疫病、通報毗鄰地區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發生的二類動物疫病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的工作;縣級、鄉級人民政府對發生的三類動物疫病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工作;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電信部門應當及時傳遞動物疫情報告的工作;等等。三是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主要包括:生豬等動物的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工作;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單位與個人應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工作;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工作;等等。
4.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所進行的監督的性質屬于行政監督。所謂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權力主體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執法情況所進行的調查、統計、督促并提出處理意見的一種行政性的活動。行政監督是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手段。行政監督分為依職權進行的監督和依授權進行的監督。依職權進行的監督是指國家的行政機關依照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進行的監督;依授權進行的監督是指非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進行的監督。本條所講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即屬于依授權進行的監督。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即對動物防疫法律規范遵守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被監督的對象認為對該機構執法行為有異議,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二、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所采取的手段。本條第二款是對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所采取的手段的規定。這里所講監測、監督任務是指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任務。比如,根據本法有關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任務主要為:對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疫病的控制時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疫病撲滅時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時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疫情的監測等等。執行上述法定任務必須采取一定的手段,才能保證任務的實現。為此,本條規定了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所采取的手段。
1. 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這里所講動物、動物產品是系指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界定的動物與動物產品。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這里所講采樣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條件、程序等對動物與動物產品所采集樣的樣品。采集樣品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是本條所規定的采集樣品不是必須采集,是否采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二是采集樣品不能隨意進行,必須依照法定的范圍、條件、程序等進行采集;不能非法采集,比如不能過量采集、不能采集時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如過量采集、采集時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即屬于非法采集。三是采集的對象是本法所講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不能超出本法規定對象進行采集樣品,如果超出本法所講的范圍,被采集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拒絕。四是采集樣品一般是無償采集。這里所講留驗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過程中發現可疑的問題時,可以依法將其扣留并采取必要的檢驗措施,留驗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對采取的樣品留存檢驗;二是對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整批全部進行留存、觀察和檢驗。這里所講抽檢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依據法定的程序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檢驗,一般多用于飼養場等環節的檢測、監督,以及行使自檢權的肉類加工廠、屠宰廠檢疫的動物產品和冷藏等場所的動物產品的檢測、監督。
2.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這里所講沒有動物檢疫證明,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動物與動物產品根本就沒有經過檢疫:另一種情況是進行了檢疫并出具了檢疫證明,但是該檢疫證明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期限,這種情況視為沒有檢疫證明。這里所講補檢,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于沒有經過檢疫而進入運輸、倉貯、冷藏、加工等環節、市場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所謂重檢,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于超過檢疫證明期限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或者與檢疫證明不符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所進行的檢疫。
3.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這一手段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對于已經傳染上疫病的動物或者懷疑已經傳染上疫病的動物進行隔離和處理;另一種情況是對于已經存在傳染病的動物產品進行封存和處理。所謂隔離,是指將患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同健康的動物分別開來不讓其接觸的一種強制性措施。它分為臨時隔離(適用于急性傳染動物或者尚未出診斷結論的患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長期隔離(適用于慢性傳染病患病動物)。所謂封存,主要是指對于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查封存放的一種強制性措施。所謂處理,是指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防疫消毒和采取其他無害化或者予以銷毀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采取上述手段的前提條件必須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如果不是執行監測、監督任務,則不能采取上述手段。
第四十二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監督檢查的規定。
動物疫病傳播的途徑較多,運輸途徑即是其中的一種。為防止通過這種途徑傳播動物疫病,本條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方面是運輸關系中的托運人和承運人必須依法運輸;另一個方面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其進行監督。
一、托運人和承運人須依法憑證運輸。
1.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這一規定是本法為托運人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作為這項法定義務包括以下含義:一是這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所謂強制性的,托運人在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時必須提供檢疫證明;不提供者不能托運。二是托運人必須無條件的履行這項義務,托運人不能通過和承運人約定等方式改變這項義務;托運人只能絕對地遵定這一規定。三是如果不履行這項法定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根據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2.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這一規定是本法為承運人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同上述托運人的法定義務一樣,該義務包括下述含義:一是這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所謂強制性的,是指承運人在承運動物、動物產品時必須要求托運人提供檢疫證明;不提供者不能為托運人承運。二是承運人必須無條件的履行這項義務,承運人不能通過和運托人約定等方式改變這項義務;承運人只能絕對地遵守這一規定。三是如果不履行這項法定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根據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承運人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監督檢查是本法賦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一項權利。這一權利包括如下內容:第一,行使這一權利的相對者是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說,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對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監督檢查時,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如果拒絕,則屬于違法行為。第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行使這一職權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程序和所賦予的權限進行。如果不依此進行,被監督檢查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第三,這項權利是本法賦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權限,其他機關在沒有法律規定時不能行使這項權利。第四,這項權利具體包括可對有關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可以查閱、復制、拍攝、摘錄有關的運行日志、貨物運單、貨票、合同、發票及其他資料。
三、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監督檢查也是本法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定的一項職責。如果不行使這項職權則屬于失職行為。失職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承運人和托運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時,必須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驗)。
第四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人員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執法時須履行的義務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有出示證件的義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是本法規定的代表國家監督實施本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法人員。該工作人員所行使的職權是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賦予的,其執法行為具有行政執法的特點。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人員可以執行下列監督檢查任務:對動物、動物產品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動物在生產和流通中的有關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對本法所界定的動物產品生產、流通中的有關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對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對動物檢疫員按照檢疫規程實施的檢疫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結果依法進行監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履行出示證件的義務。所謂出示證件,是指向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出示由人民政府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出示證件后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所謂支持、配合,是指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監督檢查人員的合法要求提供方便,比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提供監督檢查的場所等等。但是,如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和人員可以拒絕。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還必須作到:攜帶證件,佩帶標志,衣著整潔,風紀嚴明;秉公執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索取的資料,查閱的資料要保守秘密;取樣、處罰、沒收須出具憑證,完善手續;不以權謀私、索要錢財、弄虛作假;不無故拖延或者拒絕辦案;文明執法、禮貌待人、辦案及時、遵紀守法。
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人員執行監督檢查是代表國家的一種執法行為,其執法過程中所需要的有關費用由國家撥付,如果收取費用,則會增加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負擔,甚至可能造成亂執法的現象發生。為此,本法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人員設定了這項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項法定義務而收取費用,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生產、加工、貯存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規定。
一、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動物飼養場所是指飼養本法所講動物的地方;貯存場所是貯存動物的地方,比如動物臨時貯存站等;屠宰廠是指屠宰動物的企業;肉類聯合加工廠是指屠宰動物和加工動物產品的企業;其他定點屠宰場(點)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在固定的地方專門屠宰動物的地方;動物產品冷藏場所是指專門貯存動物產品的具備冷凍條件的地方。這些地方的地理位置和設備條件均應是符合防疫規定的,如果不符合規定則有可能成為傳播動物疫病的集中點。為此,本條規定了動物飼養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貯存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屠宰廠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其他定點屠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二、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該條件包括下述內容:一是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二是工程選址和設計需符合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制定機關為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目前即指農業部。三是動物防疫條件具體包括屠宰廠的設計必須有動物的胴體、頭、蹄和內臟無害化專用設施要求;必須有隔離圈和處理病、死動物及其糞便、污水、污物的設施的設計要求;選址要同水源保持一定的距離等。
第四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及動物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規定。
一、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監督。這一要求是針對已經建成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來講的。這些單位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條件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一般來講應有下列要求:必須有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必須有消毒制度;有動物的胴體、頭、蹄和內臟無害化專用設施;必須有隔離圈和處理病、死動物及其糞便、污水、污物的設施;屠宰時的屠宰場地、用水設施、環境、用具、容器已經符合衛生防疫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單位也應符合一般的防疫要求,比如必須有檢疫人員,有便于清掃、消毒的場所,有衛生消毒制度等。如何才算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這要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核實。上述單位必須接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果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而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具有動物診療許可證專業技術人員。這一要求是為了保證動物診療活動的準確性,進而保證動物疫病的不致傳播。該專業人員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必須具有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要求的獸醫專業知識(比如中等專業等);必須連續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一定的時間(比如五年以上);必須了解動物防疫工作的法律、法規;必須能夠獨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等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具體資格條件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三、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加腥诵蠊不紓魅静〉娜藛T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容易導致將傳染病傳染給動物、動物產品,造成交叉傳染。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人畜共患傳染病是指人和動物可以互相傳染的共同存在的傳染性疾病。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法監督和執法手段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執法監督。本條第一款是對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法監督的規定,第一款規定包括下述含義:
1.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本款所講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指本法第六條所講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另一種情況是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它是本法授權的代表國家行使動物防疫監督職能的執法機構。
2.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須“依法”監督。這里所講依法包括兩個內容:一個內容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從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必須在法定職權的范圍內進行。既不能超越職權進行監督,又不能不履行職權。如果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權進行監督則屬違法行為,出現了違法行為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個內容是“依法”中的“法”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包括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比如本法、《食品衛生法》、《商品檢驗法》等;第二個層次是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審議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第三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即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第四個層次是規章,即由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比如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將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動物檢疫員的資格條件、資格證書的頒發辦法;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將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收費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農民個人自宰自用生豬等動物的檢疫管理辦法等。
3.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督的內容為動物防疫工作。這里所講動物防疫工作包括下述三項內容:一是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主要包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動物飼養場的撲滅動物疫病工作;使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工作;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處理工作;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預防工作;等等。二是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主要包括: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報告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發生的一類動物疫病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和迅速撲滅疫病、通報毗鄰地區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發生的二類動物疫病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的工作;縣級、鄉級人民政府對發生的三類動物疫病按照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工作;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電信部門應當及時傳遞動物疫情報告的工作;等等。三是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主要包括:生豬等動物的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工作;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單位與個人應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工作;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工作;等等。
4.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所進行的監督的性質屬于行政監督。所謂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權力主體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執法情況所進行的調查、統計、督促并提出處理意見的一種行政性的活動。行政監督是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手段。行政監督分為依職權進行的監督和依授權進行的監督。依職權進行的監督是指國家的行政機關依照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進行的監督;依授權進行的監督是指非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進行的監督。本條所講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即屬于依授權進行的監督。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即對動物防疫法律規范遵守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被監督的對象認為對該機構執法行為有異議,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二、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所采取的手段。本條第二款是對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所采取的手段的規定。這里所講監測、監督任務是指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任務。比如,根據本法有關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任務主要為:對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疫病的控制時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疫病撲滅時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時的監測、監督任務;對動物疫情的監測等等。執行上述法定任務必須采取一定的手段,才能保證任務的實現。為此,本條規定了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所采取的手段。
1. 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這里所講動物、動物產品是系指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界定的動物與動物產品。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臟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這里所講采樣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條件、程序等對動物與動物產品所采集樣的樣品。采集樣品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是本條所規定的采集樣品不是必須采集,是否采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二是采集樣品不能隨意進行,必須依照法定的范圍、條件、程序等進行采集;不能非法采集,比如不能過量采集、不能采集時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如過量采集、采集時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即屬于非法采集。三是采集的對象是本法所講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不能超出本法規定對象進行采集樣品,如果超出本法所講的范圍,被采集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拒絕。四是采集樣品一般是無償采集。這里所講留驗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過程中發現可疑的問題時,可以依法將其扣留并采取必要的檢驗措施,留驗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對采取的樣品留存檢驗;二是對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整批全部進行留存、觀察和檢驗。這里所講抽檢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依據法定的程序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檢驗,一般多用于飼養場等環節的檢測、監督,以及行使自檢權的肉類加工廠、屠宰廠檢疫的動物產品和冷藏等場所的動物產品的檢測、監督。
2.對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補檢或者重檢。這里所講沒有動物檢疫證明,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動物與動物產品根本就沒有經過檢疫:另一種情況是進行了檢疫并出具了檢疫證明,但是該檢疫證明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期限,這種情況視為沒有檢疫證明。這里所講補檢,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于沒有經過檢疫而進入運輸、倉貯、冷藏、加工等環節、市場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所謂重檢,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于超過檢疫證明期限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或者與檢疫證明不符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所進行的檢疫。
3.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隔離、封存和處理。這一手段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對于已經傳染上疫病的動物或者懷疑已經傳染上疫病的動物進行隔離和處理;另一種情況是對于已經存在傳染病的動物產品進行封存和處理。所謂隔離,是指將患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同健康的動物分別開來不讓其接觸的一種強制性措施。它分為臨時隔離(適用于急性傳染動物或者尚未出診斷結論的患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長期隔離(適用于慢性傳染病患病動物)。所謂封存,主要是指對于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查封存放的一種強制性措施。所謂處理,是指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染疫的動物產品進行防疫消毒和采取其他無害化或者予以銷毀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采取上述手段的前提條件必須在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如果不是執行監測、監督任務,則不能采取上述手段。
第四十二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監督檢查的規定。
動物疫病傳播的途徑較多,運輸途徑即是其中的一種。為防止通過這種途徑傳播動物疫病,本條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方面是運輸關系中的托運人和承運人必須依法運輸;另一個方面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其進行監督。
一、托運人和承運人須依法憑證運輸。
1.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這一規定是本法為托運人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作為這項法定義務包括以下含義:一是這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所謂強制性的,托運人在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時必須提供檢疫證明;不提供者不能托運。二是托運人必須無條件的履行這項義務,托運人不能通過和承運人約定等方式改變這項義務;托運人只能絕對地遵定這一規定。三是如果不履行這項法定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根據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2.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這一規定是本法為承運人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同上述托運人的法定義務一樣,該義務包括下述含義:一是這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所謂強制性的,是指承運人在承運動物、動物產品時必須要求托運人提供檢疫證明;不提供者不能為托運人承運。二是承運人必須無條件的履行這項義務,承運人不能通過和運托人約定等方式改變這項義務;承運人只能絕對地遵守這一規定。三是如果不履行這項法定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根據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承運人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監督檢查是本法賦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一項權利。這一權利包括如下內容:第一,行使這一權利的相對者是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說,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對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監督檢查時,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如果拒絕,則屬于違法行為。第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行使這一職權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程序和所賦予的權限進行。如果不依此進行,被監督檢查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第三,這項權利是本法賦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權限,其他機關在沒有法律規定時不能行使這項權利。第四,這項權利具體包括可對有關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抽檢,可以查閱、復制、拍攝、摘錄有關的運行日志、貨物運單、貨票、合同、發票及其他資料。
三、對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監督檢查也是本法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設定的一項職責。如果不行使這項職權則屬于失職行為。失職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承運人和托運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時,必須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驗)。
第四十三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人員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執法時須履行的義務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有出示證件的義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是本法規定的代表國家監督實施本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法人員。該工作人員所行使的職權是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賦予的,其執法行為具有行政執法的特點。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人員可以執行下列監督檢查任務:對動物、動物產品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動物在生產和流通中的有關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對本法所界定的動物產品生產、流通中的有關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對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臟實施檢疫、監督;對動物檢疫員按照檢疫規程實施的檢疫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范圍內的屠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結果依法進行監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履行出示證件的義務。所謂出示證件,是指向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出示由人民政府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出示證件后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所謂支持、配合,是指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監督檢查人員的合法要求提供方便,比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提供監督檢查的場所等等。但是,如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和人員可以拒絕。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還必須作到:攜帶證件,佩帶標志,衣著整潔,風紀嚴明;秉公執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索取的資料,查閱的資料要保守秘密;取樣、處罰、沒收須出具憑證,完善手續;不以權謀私、索要錢財、弄虛作假;不無故拖延或者拒絕辦案;文明執法、禮貌待人、辦案及時、遵紀守法。
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人員執行監督檢查是代表國家的一種執法行為,其執法過程中所需要的有關費用由國家撥付,如果收取費用,則會增加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負擔,甚至可能造成亂執法的現象發生。為此,本法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人員設定了這項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項法定義務而收取費用,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所、貯存場所、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釋義】本條是關于動物生產、加工、貯存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規定。
一、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動物飼養場所是指飼養本法所講動物的地方;貯存場所是貯存動物的地方,比如動物臨時貯存站等;屠宰廠是指屠宰動物的企業;肉類聯合加工廠是指屠宰動物和加工動物產品的企業;其他定點屠宰場(點)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在固定的地方專門屠宰動物的地方;動物產品冷藏場所是指專門貯存動物產品的具備冷凍條件的地方。這些地方的地理位置和設備條件均應是符合防疫規定的,如果不符合規定則有可能成為傳播動物疫病的集中點。為此,本條規定了動物飼養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貯存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屠宰廠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其他定點屠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二、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該條件包括下述內容:一是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二是工程選址和設計需符合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制定機關為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目前即指農業部。三是動物防疫條件具體包括屠宰廠的設計必須有動物的胴體、頭、蹄和內臟無害化專用設施要求;必須有隔離圈和處理病、死動物及其糞便、污水、污物的設施的設計要求;選址要同水源保持一定的距離等。
第四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及動物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規定。
一、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監督。這一要求是針對已經建成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來講的。這些單位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條件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一般來講應有下列要求:必須有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必須有消毒制度;有動物的胴體、頭、蹄和內臟無害化專用設施;必須有隔離圈和處理病、死動物及其糞便、污水、污物的設施;屠宰時的屠宰場地、用水設施、環境、用具、容器已經符合衛生防疫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單位也應符合一般的防疫要求,比如必須有檢疫人員,有便于清掃、消毒的場所,有衛生消毒制度等。如何才算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這要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核實。上述單位必須接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果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而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具有動物診療許可證專業技術人員。這一要求是為了保證動物診療活動的準確性,進而保證動物疫病的不致傳播。該專業人員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必須具有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所要求的獸醫專業知識(比如中等專業等);必須連續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一定的時間(比如五年以上);必須了解動物防疫工作的法律、法規;必須能夠獨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等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具體資格條件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三、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加腥诵蠊不紓魅静〉娜藛T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容易導致將傳染病傳染給動物、動物產品,造成交叉傳染。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人畜共患傳染病是指人和動物可以互相傳染的共同存在的傳染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