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生效時間的規定。
法律的生效,即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施行的時間。本法自 1998年1月 1日起施行,是指本法自該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自公布之日至施行前的一段時間內關于動物防疫的所有問題,不適用本法的規定,仍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本法對施行前發生的有關問題沒有追溯力。本法自1997年7月3日通過至1998年1月1日生效,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動物防疫工作以前一直是依據行政法規和規章,今后則要依據法律,對本法的學習、宣傳,尚需一段時間。另外,為保證本法的順利實施,也要求本法從公布到實施留出一段時間,以利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公民作好必要的準備。
本法執行后,國務院一九八五年二月頒發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自行廢止。(完)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生效時間的規定。
法律的生效,即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施行的時間。本法自 1998年1月 1日起施行,是指本法自該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自公布之日至施行前的一段時間內關于動物防疫的所有問題,不適用本法的規定,仍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本法對施行前發生的有關問題沒有追溯力。本法自1997年7月3日通過至1998年1月1日生效,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動物防疫工作以前一直是依據行政法規和規章,今后則要依據法律,對本法的學習、宣傳,尚需一段時間。另外,為保證本法的順利實施,也要求本法從公布到實施留出一段時間,以利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公民作好必要的準備。
本法執行后,國務院一九八五年二月頒發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自行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