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事業單位:
《株洲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6日
株洲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后續監管,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7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政府深化改革的各項決策部署,堅持寬進嚴管、放管并重原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構建權責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強化信用監管,加強平臺建設,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形成“信用監管、協同監管、社會共治”三位一體的監管模式,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行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職能,推進市場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堅持權責統一的監管標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按照“誰負責許可審批、誰負責監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職責分工,強化屬地監管責任,推進部門協同監管;堅持公開透明的監管方式,利用信息平臺對市場主體監管情況進行公示公開,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堅持社會共治的監管模式,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推動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
(三)總體目標。通過加強市場監管,促進市場主體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到2020年我市建成體制比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系。
二、工作職責
(一)市場準入監管。鼓勵市場主體依法、依規投資經營,努力構建更加便民高效的市場主體登記監管體系。
1.健全市場準入制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涉及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文件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市場。對公用事業和重要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實行特許經營等方式,引入競爭機制,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2.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工商部門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進行全面清理,明確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對屬于前置許可的經營項目,工商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要堅決把關,對前置許可已經取消或已改為后置許可(后置許可,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營業執照后進行合法經營還需取得的其他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任何部門一律不得擅自設置門檻,堅決禁止變相審批行為。加強政務中心和網上辦事大廳建設,建立健全集中行政審批制度。
3.加強登記事項監管。工商部門要依法開展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和公示信息抽查,其他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各自的職責開展市場主體檢查。
4.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和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依法予以取締,吊銷相關證照。簡化和完善企業注銷流程,依法推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注銷程序。
(二)市場行為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厲查處各類市場主體違法違章行為,努力構建更加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監管體系。
(三)信用信息監管。各級政府及部門要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的手段,切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守合同、重信用,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1.建立株洲市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依托株洲市電子政務內、外網及工商注冊登記基礎數據庫系統,建立與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相配套的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各市場主體監管部門間的登記、許可、監管等信息集中匯集、有序共享和綜合應用。
2.強化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各級政府及部門要制定部門間監管執法信息共享標準,打破“信息孤島”。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信息要及時通過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我市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進行公示,經營范圍涉及前置或后置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要即時獲取信息并跟進監管。將市場主體取得行政許可的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上傳、接收、反饋,并將信息予以公示。屬于相關行政部門作出審批的信息,由對應的業務主管部門下載或上傳(錄入)至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株洲市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沒有對應業務主管部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申請錄入上傳。通過其它系統公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3.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各級政府及部門要充分發揮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株洲市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信息公示功能,將市場主體相關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效應。
(四)證照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健全完善無證無照管理聯動機制,明確職責,形成“政府主導、職責明確、部門配合、村社協同”的齊抓共管工作模式。
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辦理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以下情形查處:一是屬后置許可情形,未辦理營業執照和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最先發現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其他許可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由許可部門為主負責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配合。二是屬前置許可情形,未辦理前置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前置許可部門負責依法處理;已取得前置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負責查處,前置許可部門予以配合。法律、法規對有關專門事項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發現轄區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應當及時依據其職責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告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并配合處理。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通信等服務企業,不得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提供服務;已為其提供服務的,在接到相關市場監管部門通知后,除居民生活外,應當依法依規停止提供服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株洲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全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制度改革及后續市場監管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后續市場監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指導、監督各級政府及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各縣市區政府應成立本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后續市場監管工作協調機制。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要求,抓緊制定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后續監管實施辦法,報同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各縣市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應將本級政府后續市場監管的實施方案報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二)明確部門責任。各級政府要明確各相關部門分工任務,落實和強化主體責任。財政部門要根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有關部門后續市場監管工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要求,適時調整相關部門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解決多頭執法、多層重復執法問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相關部門市場監管以及監管保障工作的監督。法制部門要牽頭組織政府各部門完善和清理有關政策、規范性文件,加強協調后續市場監管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聯絡員備案、屬地監管、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等制度,規范完善企業信用報告,探索建立部門間相關許可審批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協同監管的運行機制。各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公開市場監管執法信息、強化執法考核和行政問責,規范市場執法行為。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違反本方案規定,工作推諉導致監管缺失、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應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三)創新監管方式。依法履行職責,完善以隨機抽查和舉報核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公布抽查方案、抽查結果,確保執法公正;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制度建設,健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決定相對分離制度、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等,積極推行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以及行政和解等非強制手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依據標準監管、風險管理的規定,防范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廣泛運用信息網絡技術、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科技手段實施監管,提高執法效能。
(四)強化協同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和案件移送、通報制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市場監管和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進行管理和查處;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不得對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進行推諉,確有正當理由的,應與移送部門溝通協調,并商定后續監管事宜,無法商定的,由案件、線索發現部門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發現市場主體有多種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的,首先發現違法行為的部門應當告知所涉及的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報后應及時組織查處或共同查處。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健全工作機制。改革監管執法體制,整合優化執法資源,減少執法層級,消除多層重復執法;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規范會員行為;發揮鄉(鎮)、村和街道、社區協同作用,及時發現并報告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和社會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切實促進市場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凈化。
《株洲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6日
株洲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后續監管,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7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政府深化改革的各項決策部署,堅持寬進嚴管、放管并重原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構建權責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強化信用監管,加強平臺建設,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形成“信用監管、協同監管、社會共治”三位一體的監管模式,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行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職能,推進市場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堅持權責統一的監管標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按照“誰負責許可審批、誰負責監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職責分工,強化屬地監管責任,推進部門協同監管;堅持公開透明的監管方式,利用信息平臺對市場主體監管情況進行公示公開,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堅持社會共治的監管模式,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推動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
(三)總體目標。通過加強市場監管,促進市場主體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到2020年我市建成體制比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系。
二、工作職責
(一)市場準入監管。鼓勵市場主體依法、依規投資經營,努力構建更加便民高效的市場主體登記監管體系。
1.健全市場準入制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涉及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文件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市場。對公用事業和重要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實行特許經營等方式,引入競爭機制,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2.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工商部門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進行全面清理,明確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對屬于前置許可的經營項目,工商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要堅決把關,對前置許可已經取消或已改為后置許可(后置許可,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營業執照后進行合法經營還需取得的其他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任何部門一律不得擅自設置門檻,堅決禁止變相審批行為。加強政務中心和網上辦事大廳建設,建立健全集中行政審批制度。
3.加強登記事項監管。工商部門要依法開展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和公示信息抽查,其他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各自的職責開展市場主體檢查。
4.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和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依法予以取締,吊銷相關證照。簡化和完善企業注銷流程,依法推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注銷程序。
(二)市場行為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厲查處各類市場主體違法違章行為,努力構建更加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監管體系。
(三)信用信息監管。各級政府及部門要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的手段,切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守合同、重信用,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1.建立株洲市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依托株洲市電子政務內、外網及工商注冊登記基礎數據庫系統,建立與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相配套的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各市場主體監管部門間的登記、許可、監管等信息集中匯集、有序共享和綜合應用。
2.強化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各級政府及部門要制定部門間監管執法信息共享標準,打破“信息孤島”。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信息要及時通過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我市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進行公示,經營范圍涉及前置或后置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要即時獲取信息并跟進監管。將市場主體取得行政許可的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上傳、接收、反饋,并將信息予以公示。屬于相關行政部門作出審批的信息,由對應的業務主管部門下載或上傳(錄入)至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株洲市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沒有對應業務主管部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申請錄入上傳。通過其它系統公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3.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各級政府及部門要充分發揮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株洲市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監管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信息公示功能,將市場主體相關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效應。
(四)證照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健全完善無證無照管理聯動機制,明確職責,形成“政府主導、職責明確、部門配合、村社協同”的齊抓共管工作模式。
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辦理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以下情形查處:一是屬后置許可情形,未辦理營業執照和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最先發現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其他許可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由許可部門為主負責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配合。二是屬前置許可情形,未辦理前置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前置許可部門負責依法處理;已取得前置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負責查處,前置許可部門予以配合。法律、法規對有關專門事項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發現轄區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應當及時依據其職責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告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并配合處理。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通信等服務企業,不得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提供服務;已為其提供服務的,在接到相關市場監管部門通知后,除居民生活外,應當依法依規停止提供服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株洲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全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制度改革及后續市場監管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后續市場監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指導、監督各級政府及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各縣市區政府應成立本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后續市場監管工作協調機制。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要求,抓緊制定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后續監管實施辦法,報同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各縣市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應將本級政府后續市場監管的實施方案報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二)明確部門責任。各級政府要明確各相關部門分工任務,落實和強化主體責任。財政部門要根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有關部門后續市場監管工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要求,適時調整相關部門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解決多頭執法、多層重復執法問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相關部門市場監管以及監管保障工作的監督。法制部門要牽頭組織政府各部門完善和清理有關政策、規范性文件,加強協調后續市場監管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聯絡員備案、屬地監管、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等制度,規范完善企業信用報告,探索建立部門間相關許可審批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協同監管的運行機制。各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公開市場監管執法信息、強化執法考核和行政問責,規范市場執法行為。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違反本方案規定,工作推諉導致監管缺失、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應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三)創新監管方式。依法履行職責,完善以隨機抽查和舉報核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公布抽查方案、抽查結果,確保執法公正;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制度建設,健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決定相對分離制度、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等,積極推行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以及行政和解等非強制手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依據標準監管、風險管理的規定,防范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廣泛運用信息網絡技術、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科技手段實施監管,提高執法效能。
(四)強化協同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和案件移送、通報制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市場監管和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進行管理和查處;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不得對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進行推諉,確有正當理由的,應與移送部門溝通協調,并商定后續監管事宜,無法商定的,由案件、線索發現部門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發現市場主體有多種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的,首先發現違法行為的部門應當告知所涉及的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報后應及時組織查處或共同查處。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健全工作機制。改革監管執法體制,整合優化執法資源,減少執法層級,消除多層重復執法;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規范會員行為;發揮鄉(鎮)、村和街道、社區協同作用,及時發現并報告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和社會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切實促進市場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