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各大超市、各農副產品經營商店、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物價局《關于認真落實皖政辦[2012]37號文件大力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的通知》(皖價控[2012]100號)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穩定菜籃子價格實施辦法的通知》(宜政辦發[2012]17號)的要求,為積極推進我市平價商店建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平價商店的性質
平價商店是在政府引導和扶持下,旨在以降低蔬菜等部分農副產品價格,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體現政府穩價惠民要求的農副產品直銷區、直銷店的統稱。連鎖超市和城市社區網點是其主要載體;“產銷對接、直采直銷”是其低價經營的主要原因,在政府的引導和扶持下承擔穩價任務是其主要特征。
二、平價商店的形式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區連鎖店開設的農副產品平價直銷區;
2、在城區中低收入群體相對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區設立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
3、在城區大型集貿市場建立的農副產品直銷區;
4、其它有利于農副產品直銷的形式。
按照上述形式,平價商店的經營主體可以多樣化,既可以是各類大型超市、商場,也可以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農副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既可以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也可以是合伙和集體性企業或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三、平價商店設立的資質條件和申辦程序
(一)資質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2、有相對獨立且具備一定規模的經營場所;
3、經營的平價商品是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農副產品(以蔬菜類為主);
4、在社區設立的平價商店經營面積原則上不少于20平方米,大型超市內設立的平價農副產品專營區面積原則上不少于50平方米,在集貿市場設立的“農副產品直銷區”經營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5、配備電腦等硬件設施和兼職價格信息報價員,每天能及時向安慶物價網平價商店數據庫入口填報輸入相關數據信息。
(二)申辦程序。
1、申請設立平價商店,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申報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申請人稅務登記證;
(3)經營場所相關證明(如房產證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4)市物價局、市商務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申報平價商店的申請人,應當持《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申報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報市物價局。
3、市物價局會同市商務局對申請人的填報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地址、成立時間、公司法人及農副產品銷售區域的負責人、農副產品銷售區域的經營面積、經營場所來源、是否具備網上報價條件等。整個審核工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4、經審核批準,予以認定的,市物價局、市商務局、市農委、市財政局應及時與申請人簽訂《平價商店建設協議書(試行)》(附件2),并授予統一制作的平價商店標牌。平價商店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通過安慶物價網平價商店欄目向社會公布。不予認定的,及時向申請人反饋。
四、平價商店的基本要求
平價商店經營農副產品的品種、數量、價格應符合政府穩價工作總體要求,確保在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承擔穩價惠民責任。平價銷售的蔬菜品種每天不得少于15個,價格應低于同類市場零售均價(市場零售均價由國家統計局安慶調查隊在城區3個監測點上每日的平均價格確定,安慶物價網平價商店專欄每日公布3個監測點的平均價格)15%以上,其中每天不少于5個不高于1元/500g的蔬菜品種銷售。糧、油、肉、禽、蛋等產品價格應低于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
五、規范平價商店建設工作
平價商店建設要做到“五統一”,即:
1、統一經營主體的資質。平價商店經營主體要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2、統一經營品種目錄。平價商店經營的商品實行目錄管理,管理品種目錄由市物價局另行制定,并根據季節不同適時調整。
3、統一平價商店標牌。平價商店的標牌分別為“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直銷區”和“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平價農副產品經營區域或平價商品上方要懸掛平價直銷區、平價商品標識以及產銷對接(直采直銷)、平價銷售等宣傳標語。
4、統一平價商品標價簽。經營的平價農副產品要使用市物價局統一監制的平價商品標簽,標明產地、規格、價格等,所售平價農副產品必須明碼實價。標價簽應懸掛于商品的正上方或商品的圍擋中。平價農副產品不得以“大特價、大甩賣”等形式標價促銷。
5、統一經營臺賬。平價商店要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統一格式如實記錄農副產品經營情況。臺賬的主要內容包括進(銷)貨日期、商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地、供貨單位、進(銷)貨數量、計量單位、進(銷)價格、進(銷)總額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備市物價局監督檢查和考核。
平價商店要按照《平價商店建設協議書》要求,承擔穩價惠民責任。凡經組織考核完成任務的平價商店,所需補貼和獎勵資金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從價格調節基金中予以兌現。
執行中如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向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市商務局網點辦反映(聯系電話:5562143 5019832)。
安慶市物價局 安慶市商務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申報表
2、平價商店建設協議書(試行)
附件2
平價商店建設協議書(試行)
本協議由以下兩方簽署: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平價商店名稱)
地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于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穩定菜籃子價格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2〕37號)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穩定菜籃子價格實施辦法》(宜政辦發[2012]17號)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價商店建設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應積極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平價商店用電、用水價格優惠政策,扶持乙方建設平價商店。
第二條 甲方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平價商店規劃布局、相關規費優惠等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以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農副產品為主營品種,所經營的平價農副產品應當符合《關于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平價商品實行目錄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安價管[2012]47號)要求。
甲方可指導乙方確定平價農副產品具體類別和品種,并應當加強對乙方執行相關規定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乙方經營安慶市平價商店平價商品目錄的農副產品,應逐步實現產銷對接或者產供銷一體化,并在此基礎上積極采取措施進一步降低農副產品流通成本;甲方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乙方相關活動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經營平價農副產品的質量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質量安全規定,并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乙方經營目錄管理的蔬菜品種、數量、價格符合政府穩價工作要求,其中平價銷售的蔬菜應低于同類品種市場平均零售價格(市場平均零售價格以國家統計局安慶調查隊在城區3個監測點的平均價格為準)15%以上,同時每天不少于5個不高于1元/500g的蔬菜品種銷售。糧、油、肉、禽、蛋等產品價格應低于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
第七條 乙方在農副產品市場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應帶頭執行政府調控政策,嚴格按照政府價格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段、農副產品品種、價格和數量投放市場;甲方根據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推進平價商店建設穩定菜籃子價格實施辦法》(宜政辦發[2012]17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先控后補”原則對其價差給予適當補貼。
第八條 乙方作為甲方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履行價格監測預警義務,配備專(兼)職采報價員,協助甲方做好市場價格調查、價格預警等工作。
第九條 乙方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明碼標價、臺賬等內部價格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價格政策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抵制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條 甲方應指導乙方開展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幫助乙方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主動提供價格政策咨詢和價格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 乙方應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統一的平價商店標識,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平價商店主要義務、管理制度及價格誠信承諾等內容,自覺接受監督;甲方應當規范和完善平價商店標識管理,指導和督促乙方積極履行公示義務。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規定對平價商店進行考核,考核分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合格的按季度兌現差價補貼,年度考核分值達到規定要求的兌現獎勵金額,乙方應當積極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考核規定由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乙方若發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大變更或重大產權轉讓、破產等情況,應當在變更或相關情況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權單方面退出平價商店經營;因甲方過錯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賠償。
(二)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價商店資質,不予適用相關優惠政策:
1、未按甲方規定經營平價農副產品,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未按政府要求承擔穩價責任的;
3、考核不合格,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偽造或者篡改批準文件、申報材料,惡意騙取補貼資金或其他政策優惠的;
5、農副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質量安全規定,造成較大或惡劣影響的;
6、違反相關規定,社會公眾投訴舉報屬實,造成較大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十五條 附則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未明確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地 址: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根據省物價局《關于認真落實皖政辦[2012]37號文件大力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的通知》(皖價控[2012]100號)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穩定菜籃子價格實施辦法的通知》(宜政辦發[2012]17號)的要求,為積極推進我市平價商店建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平價商店的性質
平價商店是在政府引導和扶持下,旨在以降低蔬菜等部分農副產品價格,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體現政府穩價惠民要求的農副產品直銷區、直銷店的統稱。連鎖超市和城市社區網點是其主要載體;“產銷對接、直采直銷”是其低價經營的主要原因,在政府的引導和扶持下承擔穩價任務是其主要特征。
二、平價商店的形式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區連鎖店開設的農副產品平價直銷區;
2、在城區中低收入群體相對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區設立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
3、在城區大型集貿市場建立的農副產品直銷區;
4、其它有利于農副產品直銷的形式。
按照上述形式,平價商店的經營主體可以多樣化,既可以是各類大型超市、商場,也可以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農副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既可以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也可以是合伙和集體性企業或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三、平價商店設立的資質條件和申辦程序
(一)資質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2、有相對獨立且具備一定規模的經營場所;
3、經營的平價商品是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農副產品(以蔬菜類為主);
4、在社區設立的平價商店經營面積原則上不少于20平方米,大型超市內設立的平價農副產品專營區面積原則上不少于50平方米,在集貿市場設立的“農副產品直銷區”經營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5、配備電腦等硬件設施和兼職價格信息報價員,每天能及時向安慶物價網平價商店數據庫入口填報輸入相關數據信息。
(二)申辦程序。
1、申請設立平價商店,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申報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申請人稅務登記證;
(3)經營場所相關證明(如房產證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4)市物價局、市商務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申報平價商店的申請人,應當持《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申報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報市物價局。
3、市物價局會同市商務局對申請人的填報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地址、成立時間、公司法人及農副產品銷售區域的負責人、農副產品銷售區域的經營面積、經營場所來源、是否具備網上報價條件等。整個審核工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4、經審核批準,予以認定的,市物價局、市商務局、市農委、市財政局應及時與申請人簽訂《平價商店建設協議書(試行)》(附件2),并授予統一制作的平價商店標牌。平價商店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通過安慶物價網平價商店欄目向社會公布。不予認定的,及時向申請人反饋。
四、平價商店的基本要求
平價商店經營農副產品的品種、數量、價格應符合政府穩價工作總體要求,確保在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承擔穩價惠民責任。平價銷售的蔬菜品種每天不得少于15個,價格應低于同類市場零售均價(市場零售均價由國家統計局安慶調查隊在城區3個監測點上每日的平均價格確定,安慶物價網平價商店專欄每日公布3個監測點的平均價格)15%以上,其中每天不少于5個不高于1元/500g的蔬菜品種銷售。糧、油、肉、禽、蛋等產品價格應低于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
五、規范平價商店建設工作
平價商店建設要做到“五統一”,即:
1、統一經營主體的資質。平價商店經營主體要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2、統一經營品種目錄。平價商店經營的商品實行目錄管理,管理品種目錄由市物價局另行制定,并根據季節不同適時調整。
3、統一平價商店標牌。平價商店的標牌分別為“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直銷區”和“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平價農副產品經營區域或平價商品上方要懸掛平價直銷區、平價商品標識以及產銷對接(直采直銷)、平價銷售等宣傳標語。
4、統一平價商品標價簽。經營的平價農副產品要使用市物價局統一監制的平價商品標簽,標明產地、規格、價格等,所售平價農副產品必須明碼實價。標價簽應懸掛于商品的正上方或商品的圍擋中。平價農副產品不得以“大特價、大甩賣”等形式標價促銷。
5、統一經營臺賬。平價商店要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統一格式如實記錄農副產品經營情況。臺賬的主要內容包括進(銷)貨日期、商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地、供貨單位、進(銷)貨數量、計量單位、進(銷)價格、進(銷)總額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備市物價局監督檢查和考核。
平價商店要按照《平價商店建設協議書》要求,承擔穩價惠民責任。凡經組織考核完成任務的平價商店,所需補貼和獎勵資金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從價格調節基金中予以兌現。
執行中如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向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市商務局網點辦反映(聯系電話:5562143 5019832)。
安慶市物價局 安慶市商務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申報表
2、平價商店建設協議書(試行)
附件1:安慶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申報表
公司名稱 |
|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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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 企業性質 |
| |
法人姓名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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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員姓名 |
| 聯系電話 |
| |
農副產品銷售 區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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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時間 |
| 負責人姓名 及聯系電話 |
| |
經營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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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來源 (所有或租賃) |
| 年銷售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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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情況是否電腦管理 |
| 是否具備 網上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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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費(元/月) |
| 電費(元/月) |
| |
申報理由 及條件 |
| 蓋章 年 月 日 | ||
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 蓋章 年 月 日 | ||
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平價商店建設協議書(試行)
本協議由以下兩方簽署: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平價商店名稱)
地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于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穩定菜籃子價格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2〕37號)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穩定菜籃子價格實施辦法》(宜政辦發[2012]17號)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價商店建設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應積極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平價商店用電、用水價格優惠政策,扶持乙方建設平價商店。
第二條 甲方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平價商店規劃布局、相關規費優惠等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以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農副產品為主營品種,所經營的平價農副產品應當符合《關于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平價商品實行目錄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安價管[2012]47號)要求。
甲方可指導乙方確定平價農副產品具體類別和品種,并應當加強對乙方執行相關規定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乙方經營安慶市平價商店平價商品目錄的農副產品,應逐步實現產銷對接或者產供銷一體化,并在此基礎上積極采取措施進一步降低農副產品流通成本;甲方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乙方相關活動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經營平價農副產品的質量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質量安全規定,并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乙方經營目錄管理的蔬菜品種、數量、價格符合政府穩價工作要求,其中平價銷售的蔬菜應低于同類品種市場平均零售價格(市場平均零售價格以國家統計局安慶調查隊在城區3個監測點的平均價格為準)15%以上,同時每天不少于5個不高于1元/500g的蔬菜品種銷售。糧、油、肉、禽、蛋等產品價格應低于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
第七條 乙方在農副產品市場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應帶頭執行政府調控政策,嚴格按照政府價格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段、農副產品品種、價格和數量投放市場;甲方根據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推進平價商店建設穩定菜籃子價格實施辦法》(宜政辦發[2012]17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先控后補”原則對其價差給予適當補貼。
第八條 乙方作為甲方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履行價格監測預警義務,配備專(兼)職采報價員,協助甲方做好市場價格調查、價格預警等工作。
第九條 乙方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明碼標價、臺賬等內部價格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價格政策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抵制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條 甲方應指導乙方開展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幫助乙方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主動提供價格政策咨詢和價格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 乙方應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統一的平價商店標識,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平價商店主要義務、管理制度及價格誠信承諾等內容,自覺接受監督;甲方應當規范和完善平價商店標識管理,指導和督促乙方積極履行公示義務。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規定對平價商店進行考核,考核分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合格的按季度兌現差價補貼,年度考核分值達到規定要求的兌現獎勵金額,乙方應當積極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考核規定由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乙方若發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大變更或重大產權轉讓、破產等情況,應當在變更或相關情況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權單方面退出平價商店經營;因甲方過錯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賠償。
(二)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價商店資質,不予適用相關優惠政策:
1、未按甲方規定經營平價農副產品,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未按政府要求承擔穩價責任的;
3、考核不合格,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偽造或者篡改批準文件、申報材料,惡意騙取補貼資金或其他政策優惠的;
5、農副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質量安全規定,造成較大或惡劣影響的;
6、違反相關規定,社會公眾投訴舉報屬實,造成較大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十五條 附則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未明確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地 址: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