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國質檢檢[2006]135號),順利開展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簡稱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總局又組織研究制訂了《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范》)(詳見附件),并對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結合轄區實際一并貫徹落實。
一、自今年8月1日起,對作為商品直接進出口的食品包裝,以及已盛裝進口食品的食品包裝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實施檢驗,發現不合格情況,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對用于盛裝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裝,自今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進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進出口食品企業的宣傳工作,完成對出口包裝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
(二)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新生產的食品包裝,應按照規定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今年8月1 日前庫存的食品包裝,經查庫統計總量后,在過渡期內按企業需要分批核銷,并出具核銷憑證;出口食品報檢時需提供核銷憑證,食品檢驗部門憑核銷憑證核查出口食品包裝。
(四)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自今年8月1日起已使用或庫存的出口食品包裝查庫統計后,在過渡期內按出口需要分批核銷。
(五)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裝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裝,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檢驗項目及收費
(一)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及其收費標準》(發改價格[2003]2357號)文件精神,作為商品直接進出口的食品包裝、包裝材料的檢驗費,按《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收取。用于出口食品的包裝,報檢時憑該包裝有效的檢測報告不再收取檢驗費,只收證書費;沒有檢測報告的應立即抽樣檢測,并按檢測項目收取相應的檢測費。
(二)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測項目,根據相應的標準要求執行,個別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參照同類檢測標準收取檢測費。
四、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在實施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向總局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