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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考核辦法(試行)(國食藥監食[2010]464號)

   2010-12-04 318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衛生廳(局):  為有效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衛生廳(局):
 
  為有效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切實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全面提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考核是指上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下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和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綜合性考核評價,以指導和推動地方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水平的活動。
 
  第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考核采取分級考核的方式進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全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考核工作,同時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考核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的原則,將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不斷提升考核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第五條 考核人員應嚴格執行考核要求和紀律,堅持標準,清正廉潔,確保考核結果公正、權威。
 
  第六條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地方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考核細則,組織開展地方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內容為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年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情況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監督抽驗與調查評價情況和公眾滿意度調查情況等。
 
  第八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考核包括機構設置及監管人員配備、執法裝備配備、信息化建設等內容。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健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情況;
 
  (二)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情況,落實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任務的情況;
 
  (三)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評價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情況;
 
  (四)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管理,實施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推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工作情況;
 
  (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情況;
 
  (六)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情況;
 
  (七)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情況;
 
  (八)建立健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應急體系,落實應急管理責任,建立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食物中毒事故情況;
 
  (九)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統,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及時上報、發布相關信息情況;
 
  (十)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公眾食品安全意識情況。
 
  第十條 監督抽驗與調查評價數據應包括高風險食品、餐飲具等檢驗情況。
 
  第十一條 公眾滿意度調查情況應包括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對當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現狀及監管狀況的評價等內容。
 
  第三章 考核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考核方案并組織考核組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考核;地方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考核方案,對下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考核。
 
  上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每年第二季度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制定下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績效考核方案,明確考核事項及要求。
 
  第十三條 被考核的地方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考核辦法和方案組織自查自評,并及時上報自評報告。
 
  第十四條 考核組應按照考核方案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管理指標的考核,并提交考核報告。
 
  第十五條 監督抽驗與調查評價應按照統一性、代表性、可比性的原則進行。
 
  第十六條 公眾滿意度調查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人群,采用現場、問卷、媒體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績效考核結果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相應權重計算。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設置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作為對地方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總體評價,由上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上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責 任
 
  第二十條 考核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績效考核組織單位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考核部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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