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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煙葉檢疫管理的通知((1989)農(檢疫)字第3號)

   2010-07-02 630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漁業、農林、農牧)廳(局),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煙草霜霉病是我國進口植物檢疫對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漁業、農林、農牧)廳(局),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煙草霜霉病是我國進口植物檢疫對象,是煙草上一種為害嚴重、流行迅速、防治和處理都十分困難的病害,煙葉是其病菌的主要載體。據現有資料,世界上有50多個國家發生此病。過去,由于我國嚴格控制從疫區國家進口煙葉取得成效,我國目前尚未發現此病。

  近年來,不聽檢疫部門意見,盲目從疫區國家進口煙葉的單位越來越多,進口煙葉中帶有煙草霜霉病的事屢有發生,使我國的煙草生產面臨嚴重威脅。為嚴防此病傳入,確保我國煙草生產安全,須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重申禁止進口煙草霜霉病疫區國家生產的煙葉,如因特殊需要必須進口的,從1989年10月1日起,須事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辦理特許審批手續。獲得批準后,方準進口。

  2.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要加強對進口煙葉的檢疫檢驗和處理監督工作。經驗查發現帶有煙草霜霉病的煙葉,應嚴格按照檢疫規定處理。

  3.對近年來有進口煙葉加工和使用的煙草生產區,要進行疫情調查,重點調查有無煙草霜霉病發生。

  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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