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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13〕47號)

   2014-02-10 624
核心提示: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9日
 
  吉林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設科學嚴格的水資源管理體系,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主要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2號)、《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吉發〔2011〕1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2〕4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對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嶺市政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的考核工作。
 
  各市(州)政府對所轄縣(市)政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的考核工作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注重實效和獎罰分明的原則。
 
  第四條 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分級考核制度。
 
  省政府對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嶺市政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由省水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審計廳和省統計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各市(州)政府對所轄縣(市)政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各縣(市)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節約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六條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用水效率控制目標和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控制目標,其中用水效率控制目標包括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2個指標(各市、州政府及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嶺市政府的各項主要目標詳見附件);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水資源管理體制及人才隊伍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
 
  第七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條 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五年為一個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后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九條 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嶺市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區域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合理確定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報送省水利廳備案,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考核期內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有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條 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嶺市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上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水利廳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十一條 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向省政府考核工作組提供相關的統計和監測數據。
 
  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嶺市政府要嚴格按照考核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和數據,建立本地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標的統計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把省政府下達的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標分解到縣(市),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
 
  第十二條 考核工作組對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對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嶺市政府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三條 省水利廳在每年6月底前將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上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經省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政府、公主嶺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地區政府,省政府予以通報表揚,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地區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省水利廳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暫停批準該地區新增用水項目立項,省水利廳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省環境保護廳暫停該地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省水利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并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標簽: 資源管理 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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