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瑞自由貿易協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和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發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核準的原產地聲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聲明。
自2014年7月1日起,已從中國啟運、尚未抵達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轉貨物,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和經核準的原產地聲明人可以于2014年12月31日前申請補發原產地證書或補作原產地聲明。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和實施程序
2.
中瑞自由貿易協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3.
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樣本)
質檢總局
2014年5月12日
自2014年7月1日起,已從中國啟運、尚未抵達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轉貨物,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和經核準的原產地聲明人可以于2014年12月31日前申請補發原產地證書或補作原產地聲明。
特此公告。
附件:1.

2.

3.

質檢總局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