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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簽發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的通知(國質檢通函〔2005〕1010號)

   2015-07-14 462
核心提示:各直屬檢驗檢疫局,香港、澳門中檢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計劃的協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香港、澳門中檢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計劃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項下的《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已于2005年12月正式簽署,該《協議》將于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使我國出口到巴基斯坦的“早期收獲”協議項下的產品享受巴基斯坦給予的關稅優惠待遇,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現將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簽發,限于已公布的《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協議項下所給予關稅優惠的商品,這些商品必須符合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見附件1)和簽證操作程序(見附件2)。
 
  二、凡申請辦理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單位,必須預先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申請簽證時,必須提交《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填制正確清楚的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和出口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他單據;經香港、澳門轉口至巴基斯坦的貨物,無聯運提單的,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后,申請人需持上述證書及有關單證,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證明”。
 
  三、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采用規定的統一格式,其主要填制要求見證書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說明(見附件3)。
 
  四、在特殊情況下,如由于非主觀故意的差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沒有在貨物出口前、出口時或出口后15天內簽發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補發,但要在證書第13欄注明“補發”(ISSUED RETROACTIVELY)字樣。
 
  五、如果已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被盜、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可在產品出運后1年的期限內,持原證書第2副本向原簽證機構申請重發,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查,同意重發時,應由檢驗檢疫機構在第13欄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簽證時間應為原證書的簽證時間。
 
  六、證書第7欄中所指的進口國HS編碼即為我國現采用的國際上協調統一的HS編碼,要求填寫六位數HS品目號。
 
  七、FORM A簽證印章加蓋在證書第13欄,證書正本和兩份副本均需加蓋簽證印章。
 
  八、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按HS章)簽證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報總局通關司原產地處。
 
  九、其他填制要求,按照《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序》執行。操作程序未列明之處,參照普惠制原產地證簽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執行。
 
  各地檢驗檢疫局要及時組織簽證人員學習《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和《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序》,保證簽證質量,使我國出口至巴基斯坦的特定產品享受關稅優惠待遇。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簽證人員,必須為已向巴基斯坦海關注冊備案的檢驗檢疫機構簽證人員??偩忠褜⒏鞯貦z驗檢疫局授權簽發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簽證機構名稱、地址、簽證印模和簽證人員手簽筆跡向巴基斯坦海關備案。各局應保持簽證人員的穩定性,如有人員變更,應及時向總局通關司原產地處備案。
 
  2004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國—巴基斯坦優惠貿易安排》將并入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協議繼續執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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