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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簽發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質檢通函〔2010〕90號)

   2019-11-27 619
核心提示: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將于2010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使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將于2010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使我國出口到秘魯的產品能夠享受《協定》項下關稅優惠待遇,自2010年3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現將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有關簽證要求通知如下:
 
    一、《協定》項下產品的原產地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標準(CTC)為主,區域價值成分(RVC)和加工工序等標準為輔,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見附件1)中包含全版本海關稅則HS編碼第1-97章所有產品相應的原產地標準。凡申請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出口產品,必須符合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及簽證操作程序(見附件2)和表中所列原產地標準。
 
    二、凡辦理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申請人,需預先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申請簽證時,必須提交《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按規定填制的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出口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單據。
 
    三、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采用統一規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見證書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說明(見附件3)。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應當于貨物出口前或出口時簽發。
 
    四、證書第6欄所列產品項目不得超過20項。
 
    五、證書第8欄中所指HS編碼填寫我國現采用的國際協調制度統一的六位HS編碼。
 
    六、證書第14欄加蓋Form A簽證印章,證書正本和兩份副本均需加蓋簽證印章。
 
    七、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并在重發證書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
 
    八、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下,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仍可在貨物出口后予以補發:(1)由于非主觀故意的錯誤、疏忽或締約各方法律認定合理的任何其他情形,沒有在出口時簽發原產地證書的,只要出口商提供所有必需的商業單證和由出口方海關簽注的出口報關單;或者(2)簽證機構確信已簽發原產地證書,但由于技術原因,原產地證書在進口時未被接受的。補發證書的有效期應當與原證書的有效期一致。
 
    九、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序相關規定執行。
 
    各地檢驗檢疫局要及時組織簽證人員學習《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及簽證操作程序》,廣泛向企業宣傳自貿區優惠貿易政策,使我國出口至秘魯的產品享受《協定》項下關稅優惠待遇。
 
    總局已將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的簽證機構名稱、地址和簽證印模向秘魯海關備案。各局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向總局通關司備案。
 
    附件:   1.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電子版).pdf
 
       2.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及簽證操作程序(中譯本節選).doc
 
       3.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樣本及其填制說明.pdf
 
    (抄送單位無附件)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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