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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質監局關于經浸泡清洗等處理包裝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批復(粵質監食函〔2011〕863號)

   2012-03-03 469
核心提示:  廣州市質監局:  你局《關于經浸泡清洗等處理包裝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穗質監〔2011〕156號)收悉。經

  廣州市質監局:

  你局《關于經浸泡清洗等處理包裝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穗質監〔2011〕15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9號)第四十條規定,實施生產許可的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等規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經浸泡清洗等處理包裝的初級農產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調整范圍,依法不屬于質監部門監管范疇,因此,不應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范圍。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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