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質監局:
你局《關于經浸泡清洗等處理包裝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穗質監〔2011〕15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9號)第四十條規定,實施生產許可的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等規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經浸泡清洗等處理包裝的初級農產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調整范圍,依法不屬于質監部門監管范疇,因此,不應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范圍。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廣州市質監局:
你局《關于經浸泡清洗等處理包裝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穗質監〔2011〕15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9號)第四十條規定,實施生產許可的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等規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經浸泡清洗等處理包裝的初級農產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調整范圍,依法不屬于質監部門監管范疇,因此,不應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范圍。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