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施《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供水設施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活飲用水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飲用水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
第四條申報新建、改建、擴建供水設施的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時,應當填寫《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
二、選址資料、施工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
三、供水衛生設施必備資料;
四、其它有關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和資料后,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審查和現場勘察并在30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取得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工程設計審查認可書后,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供水設施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并提交前條規定的資料后,15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完成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供水設施責任單位持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
第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的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設備及用品,必須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批件。
第七條集中式供水設施的選址應根據城鄉建設規劃、水文地質資料及附近地區衛生狀況,從衛生、經濟、技術、水資源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有水量保障、便于衛生防護的水源。
對水源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符合衛生標準后,方可使用。
條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設施應安裝在便于衛生防護的構筑物內;供水管線為單向供水,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線連通;
二、高低位水箱應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托架上,其水箱頂部距構筑物屋頂距離不得小于80cm,并設有透氣管罩,水箱觀察孔位置和大小的設計要便于定期檢查和清洗水箱;
三、水箱的溢水管、排水管不得與水管或雨管直接連通;
四、為便于清洗水箱,排水管要設計在水箱的底部,有利排水;
五、生活飲用水水箱與消防水池應單獨設計。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3月20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