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事項。
二、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三、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12月19日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事項。
二、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三、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