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部關于印發<全國獸藥(抗菌藥)綜合治理五年行動方案>的通知》(農質發〔2015〕6號)和我省實施“五大工程”、建設美麗生態畜牧業的要求,我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獸藥飼料綜合治理五年行動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研究制定的獸藥飼料綜合治理五年行動具體實施方案和確定的綜合治理工作牽頭單位及聯系人,請及時報省畜牧獸醫局和省農業執法總隊。
聯系人:省畜牧獸醫局王連勝,電話:0571-86757259;
省農業執法總隊郭璟,電話:0571-86757829。
浙江省農業廳
2016年3月31日
浙江省獸藥飼料綜合治理五年行動實施方案
(2016-2020年)
為進一步加強獸藥飼料監管,規范獸藥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確保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生態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全國獸藥(抗菌藥)綜合治理五年行動方案》和實施“五大工程”、建設美麗生態畜牧業的要求,我省將開展持續五年、系統全面的獸藥飼料違法違規行為綜合治理行動。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目標任務
認真落實《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以整治突出問題為核心,以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為重點,以規范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為根本,通過五年綜合治理,達到“二落實、三規范、二提高、三個100%”的目標,即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進一步落實,獸藥飼料的生產、經營、使用行為進一步規范,本省生產的獸藥飼料質量監測合格率明顯提高、畜產品監測合格率穩步提高,違法違規行為線索處理率達到100%、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率達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達到100%,努力確保不發生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二、治理內容
(一)生產環節。獸藥重點治理: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批準文號和未在批準的獸藥GMP車間進行生產的行為;生產假、劣獸藥的行為;標簽說明書不規范的行為;違規銷售原料藥的行為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重點治理:無生產許可證或產品批準文號進行生產的行為;生產假、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行為;使用農業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飼料藥物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行為;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行為等。
(二)經營環節。獸藥重點整治:無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行為;銷售假劣獸藥、未批準使用的獸藥、獸用原料藥的行為;銷售標簽說明書不規范獸藥的行為;不執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的行為;整頓未達到獸藥GSP要求的獸藥經營企業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重點整治: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行為(以下簡稱“五無飼料產品”);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或加工的行為;經營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行為等。
(三)使用環節。獸藥重點整治:規模畜禽養殖場和畜禽疾病診療單位(以下統稱“使用單位”)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和其他化合物、假劣獸藥和飼料藥物添加劑、獸用原料藥、人用抗菌藥的行為;超劑量、超范圍使用獸藥的行為;不執行休藥期、處方藥管理制度和不填寫獸藥使用記錄的行為。飼料重點整治:畜禽養殖中使用“五無飼料產品”的行為;不遵守《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行為;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行為等。
(四)監管環節。重點厘清獸藥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中的監管職責不清問題,對監管人員和監管經費不落實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制度不健全、獸藥飼料質量和畜產品獸藥殘留監測工作不落實、質量追溯體系不完善的問題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部門協作機制和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等問題進行整改。
三、主要措施
(一)開展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再落實行動。要告知轄區內相關生產經營主體綜合治理五年行動的內容和要求,督促其全面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深入貫徹落實獸藥飼料管理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規定。認真對照整治內容,每年組織排查梳理本單位(場、戶)在獸藥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與關鍵風險點,及時整改,全面提升規范化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形成制度,長期堅持。(牽頭單位:省農業執法總隊、省畜牧獸醫局)
(二)開展強化質量安全全過程監管行動。加快健全飼料獸藥監管體系,明確監管職責,落實監管人員,建立健全嚴格的全程監管制度和部門間協作配合等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加快追溯體系建設,全面實現獸藥飼料產品可追溯。每年要對轄區內獸藥企業的獸藥GMP、GSP和獸用處方藥制度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覆蓋率應達到100%,對重點監控企業、農業部獸藥質量通報中的生產企業,檢查次數每年不少于2次;對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飼料管理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覆蓋率應達到100%;對使用單位的獸藥飼料合法性和安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覆蓋率應達到90%以上。(牽頭單位:省畜牧獸醫局)
(三)開展獸藥飼料質量監控行動。省級每年制定和組織實施獸藥飼料質量抽檢計劃和畜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對各環節的獸藥飼料質量進行抽檢,加大飼料中重金屬和抗生素的監測力度,對畜產品獸藥殘留和禁用物質進行監督抽檢,對重點監管對象實施跟蹤抽檢和定向抽檢。各地可根據轄區實際,開展各環節獸藥飼料質量抽檢和畜產品獸藥殘留及禁用物質監測。要強化抽檢結果利用,對于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跟進實施檢打聯動,追溯問題源頭,依法嚴厲查處。同時按規定通報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清繳。(牽頭單位: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業執法總隊)
(四)開展違法違規行為嚴查嚴打行動。健全違法企業和產品查處督辦、舉報獎勵等制度和區域內通力合作、部門間協調配合等執法工作機制,形成全省打擊獸藥飼料違法違規行為聯動機制,依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于部、省公布的假劣和非法獸藥飼料,每年要結合“綠劍”執法行動依法嚴厲查處;對于投訴舉報、巡查檢查、檢驗檢測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依法立案查處;對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案件,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掛牌督辦、集中辦案、聯合查案等形式予以嚴辦;對屬于農業部公布的獸藥嚴重違法情形的,要按照規定從重處罰;對于涉嫌犯罪的行為,要一律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積極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將違反獸藥飼料管理法規規章的失信行為,列入“黑名單”管理。要做到違法違規行為線索處理率達到100%、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率達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達到100%。(牽頭單位:省農業執法總隊)
(五)全面推進健康生態養殖行動。按照我省實施“五大工程”、建設美麗生態畜牧業的要求,廣泛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健康生態養殖知識宣傳。推行科學合理使用飼料獸藥,嚴格執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和休藥期制度,推進環保型飼料和酶制劑、微生物制劑等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努力控制養殖污染和有害重金屬殘留,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建立畜禽養殖場項目立項與誠信安全使用獸藥飼料相銜接的機制,積極支持行為規范、信譽度高的畜禽養殖場推進生態化、標準化改造和健康養殖。(牽頭單位:省畜牧獸醫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治理獸藥飼料違法違規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獸藥飼料違法違規行為綜合治理行動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統一部署,落實責任,細化方案,統一行動,切實落實監管工作力量、經費、條件等保障措施,從獸藥飼料的生產、銷售、使用、監管等各個環節共同發力,進行全面系統的綜合治理,及時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的重大舉措和重大問題。對治理工作中不作為或亂作為,以及推諉扯皮、地方保護、參與違法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實施行政問責。省廳每年將組織開展督查,督促落實綜合治理工作。
(二)加強配合,形成合力。綜合治理工作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各地要確定牽頭單位,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要采取綜合性措施,開展聯合行動,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要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合作,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案件查處過程中,要加強與省、涉案市、縣(市、區)相關部門間的聯系,開展聯合或協同執法、會商案件、通報交流信息,確保產地、銷地緊密銜接配合,形成執法合力。要加強與衛生、食藥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人畜共用抗菌藥的監管,堅決杜絕人用藥流入養殖環節。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告知書、明白紙、信息網絡、新聞媒體等,及時向生產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宣傳科學與安全使用獸藥飼料的知識以及綜合治理內容,提高社會知曉率和參與度,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組織開展重要治理活動的宣傳報道,大力宣傳綜合治理的措施和成效。加強輿情收集與分析,做好輿論引導和應對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四)及時總結、報送信息。各地每年要對綜合治理情況進行總結,系統梳理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點。要注重總結治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突出監管措施、監管制度創新,著力構建長效監管機制,切實提高獸藥飼料監管能力和水平。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各市要將轄區上半年和全年綜合治理行動進展情況和總結匯總后報送省畜牧獸醫局、省農業執法總隊,同時附報綜合治理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1、2)。大案要案(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要及時報送詳細案情。
附件:1.2016-2020年獸藥飼料綜合治理監管活動情況統計表
2. 2016-2020年獸藥飼料綜合治理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統計表
附件1
2016-2020年獸藥飼料綜合治理監管活動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公章): 年(上半年、年度)
序號 | 主要任務 | 單位 | 數量 | 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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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獸藥 | 飼料 | ||
一 | 宣傳告知、培訓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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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舉辦宣傳培訓活動 | 次 |
| - | - |
2 | 培訓人員 | 人次 |
| - | - |
3 | 發放各類宣傳資料 | 萬份 |
| - | - |
4 | 綜合整治內容告知相關主體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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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生產環節監管 |
| - | - | - |
1 | 檢查生產企業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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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中:重點監管企業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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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查覆蓋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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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獸藥GMP或《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執行》不規范督促整改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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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違規行為督促整改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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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營環節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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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查生產企業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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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中:重點監管企業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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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查覆蓋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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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獸藥GSP執行不規范督促整改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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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 注銷未達到獸藥GSP企業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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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 其他違規行為督促整改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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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使用環節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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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查使用單位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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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檢查覆蓋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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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存在的問題發整改通知書 | 份 |
| - | - |
五 | 獸藥飼料質量抽檢和殘留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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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抽檢各類獸藥飼料樣品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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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中:對重點企業產品跟蹤抽檢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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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出不合格獸藥飼料樣品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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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抽檢畜產品樣品 | 個 |
| - | - |
5 | 檢出藥殘超標及禁用物質 | 個 |
| - | - |
單位負責人: 填報人: 聯系電話:
附件2
2016-2020年獸藥飼料綜合治理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公章): 年(上半年、年度)
| 序號 | 主要任務 | 單位 | 數量 (金額) | 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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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獸藥 | 飼料 | ||||||
一 | 集中清繳非法獸藥飼料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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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拉網式檢查 | 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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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動檢查人員 | 人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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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繳銷毀假劣獸藥飼料價值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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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農業部門立案查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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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立案件數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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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涉案金額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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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辦結件數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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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具體立案查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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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獸藥飼料生產環節立案查處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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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產禁止使用的獸藥和其它化合物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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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處非法獸藥飼料生產企業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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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產假、劣獸藥飼料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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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獸用處方藥標識、標簽說明書不規范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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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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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違法銷售獸用原料藥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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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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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規定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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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獸藥飼料生產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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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獸藥飼料經營環節立案查處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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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許可證經營獸藥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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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銷售假劣獸藥、飼料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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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違法經營獸用原料藥和未批準使用的獸藥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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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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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銷售標簽說明書違規的獸藥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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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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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違反獸用處方藥管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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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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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銷售“五無飼料產品”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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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違法經營獸藥飼料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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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獸藥飼料使用環節立案查處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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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和化合物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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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假劣獸藥和藥物飼料添加劑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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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獸用原料藥、人用藥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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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劑量、超范圍使用獸藥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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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執行休藥期、不填寫獸藥使用記錄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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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配料中違規添加獸藥或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 | 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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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五無飼料產品” | 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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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移送公安機關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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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案件數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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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案金額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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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填報人: 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