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瀕管辦各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于2006年9月1日生效。《條例》的頒布實施,對進一步規范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和加強履約工作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明確了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海關等部門在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環節的責任和義務。為促進我國野生動植物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簡化辦證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當前工作進展的需要,現決定重新調整授權各辦事處直接核發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所適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范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辦事處直接核發證明書的范圍
1、瀕辦字[2005]37號文所授權的范圍。
2、依據國家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直接為CITES附錄II物種皮張及其制品的進口核發相應的證明書;為涉及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類型的CITES附錄II物種及其產品的進口和再出口直接核發相應證明書(從馬來西亞進口的貿易活動除外)。
3、直接為附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二胡的出口和再出口核發相應證明書。其中,對個人所有的二胡出口和再出口,包括手提、裝在個人行李中,或作為搬家物品中的一部分,除非能清晰確認標本來源,否則證明書類型應確定為出口、來源代碼應確定為“U”,并在特殊條件一欄中用中英文加注:“此許可證僅在旅客攜帶,或裝在個人行李中,或作為搬家物品中的一部分時方為有效。This permit is only valid when the instrument is carried by the passenger, or included in personal baggage, or as a part of a household move.”。對以郵寄方式出口個人所有二胡的以及商業性出口二胡的,需提供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來源證明;如是再出口的,則需證明標本來源確為進口,方可簽發允許再出口證明書。對于無法說明來源的,不應為其核發有關出口或再出口證明書。
二、具體工作要求
1、各辦事處在直接核發相應《公約證》之前,須認真復核國家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載明的各項核準事宜,并注意審查相關申請文件的真實有效性,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對相關CITES附錄物種或其產品予以核實、查驗,對該項行政許可的效率和質量要給予高度重視,做好直接核發《公約證》工作。
2、對于與我國臺灣地區進行的CITES附錄物種的貿易活動,參照瀕辦字[2001]81號文執行。
3、對于此次調整由各辦事處直接核發相應《公約證》的CITES附錄野生動物進出口,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國家瀕管辦總部不再受理。
4、各辦事處在處理有關野生動植物種或其產品的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類申請時,需對相關企業提出的加工、生產轉換計劃予以核算驗證,確認其計劃的可行性,在建立跟蹤管理的基礎上將進口許可與再出口許可兩個環節分開,預防濫用再出口類型《公約證》對我國野生資源和正常的履約秩序造成破壞。
5、各辦事處在辦理二胡進出口證明書過程中,要加強對二胡收藏證號的登記工作,推進管理的規范化。
6、各辦事處要建立進口證明書的追蹤核查并建立核銷制度,預防多次重復使用相同允許進口許可證套取再出口許可證的現象。
7、各辦事處在直接受理并核發有關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明時,需嚴格遵守《公約》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瀕辦字〔2005〕37號文)規定。各辦事處須在每季度初15日內,將上季度受理并核發有關《公約證》、《非公約證》及《物種證明》的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瀕管辦備案。我辦將根據上述報告中反映出的問題,及時對各辦事處的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于2006年9月1日生效。《條例》的頒布實施,對進一步規范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和加強履約工作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明確了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海關等部門在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環節的責任和義務。為促進我國野生動植物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簡化辦證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當前工作進展的需要,現決定重新調整授權各辦事處直接核發CITES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所適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范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辦事處直接核發證明書的范圍
1、瀕辦字[2005]37號文所授權的范圍。
2、依據國家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直接為CITES附錄II物種皮張及其制品的進口核發相應的證明書;為涉及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類型的CITES附錄II物種及其產品的進口和再出口直接核發相應證明書(從馬來西亞進口的貿易活動除外)。
3、直接為附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二胡的出口和再出口核發相應證明書。其中,對個人所有的二胡出口和再出口,包括手提、裝在個人行李中,或作為搬家物品中的一部分,除非能清晰確認標本來源,否則證明書類型應確定為出口、來源代碼應確定為“U”,并在特殊條件一欄中用中英文加注:“此許可證僅在旅客攜帶,或裝在個人行李中,或作為搬家物品中的一部分時方為有效。This permit is only valid when the instrument is carried by the passenger, or included in personal baggage, or as a part of a household move.”。對以郵寄方式出口個人所有二胡的以及商業性出口二胡的,需提供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來源證明;如是再出口的,則需證明標本來源確為進口,方可簽發允許再出口證明書。對于無法說明來源的,不應為其核發有關出口或再出口證明書。
二、具體工作要求
1、各辦事處在直接核發相應《公約證》之前,須認真復核國家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載明的各項核準事宜,并注意審查相關申請文件的真實有效性,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對相關CITES附錄物種或其產品予以核實、查驗,對該項行政許可的效率和質量要給予高度重視,做好直接核發《公約證》工作。
2、對于與我國臺灣地區進行的CITES附錄物種的貿易活動,參照瀕辦字[2001]81號文執行。
3、對于此次調整由各辦事處直接核發相應《公約證》的CITES附錄野生動物進出口,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國家瀕管辦總部不再受理。
4、各辦事處在處理有關野生動植物種或其產品的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類申請時,需對相關企業提出的加工、生產轉換計劃予以核算驗證,確認其計劃的可行性,在建立跟蹤管理的基礎上將進口許可與再出口許可兩個環節分開,預防濫用再出口類型《公約證》對我國野生資源和正常的履約秩序造成破壞。
5、各辦事處在辦理二胡進出口證明書過程中,要加強對二胡收藏證號的登記工作,推進管理的規范化。
6、各辦事處要建立進口證明書的追蹤核查并建立核銷制度,預防多次重復使用相同允許進口許可證套取再出口許可證的現象。
7、各辦事處在直接受理并核發有關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明時,需嚴格遵守《公約》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瀕辦字〔2005〕37號文)規定。各辦事處須在每季度初15日內,將上季度受理并核發有關《公約證》、《非公約證》及《物種證明》的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瀕管辦備案。我辦將根據上述報告中反映出的問題,及時對各辦事處的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