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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3〕137號)

   2013-12-05 234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20日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重新組建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正廳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放的職責
 
  1.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職責。
 
  2.藥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職責。
 
  3.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職責。
 
  4.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職責。
 
  5.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職責。
 
  6.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劃入的職責
 
  1.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醫療器械強制性認證的職責以及化妝品生產許可和強制檢驗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原省衛生廳承擔的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承擔的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的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下放的職責
 
  1.將食品藥品技術認證工作交由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2.將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職責交由省藥師協會承擔。
 
  (五)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優化藥品注冊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檢查機制,建立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含酒類、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機制,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食品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注冊并監督檢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注冊工作。參與制定基本藥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組織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的召回和處置制度。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指導督促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有關政務規章制度建設,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值班值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績效管理、安全保密、機關財務和信訪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協調組織綜合性調研;編制全省食品藥品監管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對臺交流和合作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修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研究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普法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監管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的答復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
 
  (三)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
 
  承擔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食品生產行政許可和強制檢驗工作。
 
  (四)食品流通安全監管處
 
  承擔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食品流通行政許可,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
 
  (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處
 
  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餐飲服務行政許可工作。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藥品注冊處(中藥民族藥監管處)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和藥用輔料標準,承擔藥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工作;負責藥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負責地方藥品標準的有關工作。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七)藥品生產監管處
 
  承擔藥品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的日常監管工作,核發并管理藥品生產許可證,負責藥品委托生產的行政許可和藥品出口的監管;組織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參與制定本省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監督實施生產環節藥品分類管理;依法監管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
 
  (八)藥品流通監管處
 
  承擔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的日常監管工作;負責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組織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流通環節藥品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藥品互聯網流通的監管;負責中藥材市場監管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參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藥品集中采購的相關工作。
 
  (九)醫療器械監管處
 
  承擔醫療器械研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日常監管工作;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法定標準、產品分類管理和強制性認證;負責第一、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的行政許可和監管,負責相關企業的審查批準,核發并管理許可證,實施企業質量體系考核。
 
  (十)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日常監管工作。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國家標準;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注冊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范;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相關許可和強制檢驗工作。
 
  (十一)稽查處
 
  負責擬定食品藥品稽查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受理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領域違法違規案件的舉報并依法查處;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辦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案件;建立食品藥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基層食品藥品協管體系建設;負責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查和監測。
 
  (十二)應急管理處
 
  承擔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建立并組織實施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建立輿情監測和新聞發言人制度,擬訂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管理信息發布平臺;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及輿情應對工作。
 
  (十三)科技處
 
  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科技和標準管理具體工作,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項目;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風險的預測、預警、交流和再評價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干部隊伍建設和離退休干部工作,負責外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負責職稱評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財務審計處
 
  負責財務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預算、決算和各項資金使用的監管,負責監管政府采購工作,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監管;對下屬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制度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07名(含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食品安全總監1名(副廳級)、藥品安全總監1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食品藥品稽查專員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2名(含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4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省政府辦公廳(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職責分工。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指導,督促和協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督促檢查省有關部門和設區市級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與省農業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農業廳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管。農業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生鮮乳收購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三)與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水產品從養殖、捕撈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管。
 
  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四)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六)與福建、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福建、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福建、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福建、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七)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八)與省商務廳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商務廳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2.省商務廳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3.省商務廳發放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前,應當征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
 
  (九)與省糧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及原糧衛生監管。糧食進入批發、零售或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和衛生安全監管的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十)與省公安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省公安廳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十一)逐步整合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的職能和機構,加快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
 
  (十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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