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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蘇食藥監規〔2016〕1號)

   2016-10-17 645
核心提示: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保障我市食品流通行業健康發展,加強食品自動售貨設備管理,防范食品安全
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保障我市食品流通行業健康發展,加強食品自動售貨設備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管理暫行規定》,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日
 
  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市食品流通行業健康發展,加強食品自動售貨設備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設置自動售貨設備方式銷售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以下稱食品自動售貨商)。
 
  第三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應當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應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受理、審查、發證,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醒目位置注明“自動售貨”字樣。
 
  第五條 自動售貨設備的設置情況實行報告管理制度。
 
  食品自動售貨商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需要同時新設自動售貨設備的,應當將自動售貨設備的設置情況一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自動售貨商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需增設、撤銷自動售貨設備的,應將設置情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需要新設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應當將自動售貨設備的設置情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由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原許可證上加注“自動售貨”字樣。
 
  第六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食品經營者提交報告時,應填寫《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新設、增設自動售貨設備時,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
 
  食品自動售貨商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自動售貨商提交的新設、增設報告后,應當編制監管代碼,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反饋食品自動售貨商。
 
  食品自動售貨商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自動售貨設備的設置情況抄送自動售貨設備設置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 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藏場所)、人員、管理制度等要求以及食品標簽標識所注明的貯藏條件;
 
 ?。ǘ┎坏娩N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或貯藏條件有特別要求、不宜在自動售貨設備內銷售的食品;
 
 ?。ㄈ┦称窐悠氛故緟^和銷售存貨區應當采用物理分離;
 
  (四)自動售貨設備上應標明食品自動售貨商名稱、地址、聯系電話、《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12331投訴電話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監管代碼。上述標記標識應明顯且不易脫落。
 
  食品自動售貨商應采用可打印銷售憑證、可接入互聯網絡的自動售貨設備。
 
  第八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并對所銷售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食品自動售貨商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按照職責規范對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行政許可,加強日常監管,督促食品自動售貨商落實自動售貨設備變更報告制度,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依法處理。
 
  食品自動售貨商違反本規定未履行報告制度的,由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予以處理。
 
  第十條  自動售貨設備設置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監管的要求,將自動售貨設備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監督食品自動售貨商履行法定義務,接受消費者投訴舉報,對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自動售貨商所在地或自動售貨設備設置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自動售貨商進行行政約談。
 
  第十二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所在地、自動售貨設備設置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許可軟件登記和內部資料管理工作,加強協作配合,落實信息共享,提高監管效能。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對采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現榨果汁等現場制售食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指《食品經營許可證》包括在有效期內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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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江蘇 蘇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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