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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內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5版)》的通知(內食藥監〔2015〕93號)

   2016-03-31 331
核心提示:各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我區農牧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我局制定了《內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5版
各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我區農牧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我局制定了《內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5版)》(以下簡稱《細則》)。本《細則》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申請使用駝乳、馬乳等生鮮乳及其加工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工制作乳制品的生產條件的審查及其產品生產許可的檢驗。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細則》要求對駝乳、馬乳等地方特色乳品生產許可進行審查。
 
  附件:   內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5版)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內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5版)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申請使用駝乳、馬乳等生鮮乳及其加工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其他輔料,按照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加工制作乳制品的生產條件的審查及其產品生產許可的檢驗。產品類別為“內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包括液體乳(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制乳、發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脫脂乳粉、部分脫脂乳粉、調制乳粉);其他乳制品(煉乳、奶油、干酪、奶片等)。
 
  “內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的申證單元為3個:液體乳、乳粉、其他乳制品。其食品品種類別編號為0501。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須注明食品品種類別、申證單元和產品品種,即內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液體乳(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制乳、發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脫脂乳粉、部分脫脂乳粉、調制乳粉)、其他乳制品(煉乳、奶油、干酪、奶片等)]。生產許可證副頁應注明獲得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明細。
 
  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不是完整的生產條件,不予生產許可審查。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標準,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部分)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二、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內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GB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要求,并參照GB126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執行。
 
  (一)管理制度審查
 
  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對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況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主要原輔料及產品管理制度審核內容
 
  (1)生乳及原料乳粉、其他輔料、包裝物等進貨查驗逐批檢驗記錄制度;(2)生乳存儲制度。應包含存儲溫度、存儲時間(應明確規定不超過24小時)、存儲設備和地點等相關內容;(3)不合格原輔材料拒收、報廢、返廠等處理辦法規定;(4)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規定,并有相關處理辦法;(5)設備故障、停電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斷生產時生產產品的處置辦法,保障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按不合格產品處置;(6)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制度應包含GB126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中的相關內容,有實施召回電子信息系統的管理規定。
 
  2.人員要求管理制度審核內容
 
  (1)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崗上培訓、考核辦法;(2)重要工段設定相適應的生產、質量、檢驗技術人員及崗位責任;(3)有定期開展乳制品質量安全知識、生產加工技術、質量管理的教育培訓計劃,并有效實施;(4)生產加工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并保證當直接接觸原料及產品的生產加工人員患法律法規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時,應調離原工作崗位。
 
  3.技術標準、工藝文件審核內容
 
  (1)附件1中所列的現行有效的標準;(2)標準、工藝文件、臺賬、生產過程和關鍵控制點等管理規定,記錄保存2年的規定;(3)企業建立的臺賬和生產過程的記錄包括:進貨驗收記錄、進貨臺賬、環境場所清潔記錄、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記錄、庫房保管記錄、生產投料記錄、關鍵控制點控制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產品檢驗留樣記錄、不合格產品處置記錄、不合格原料處理記錄、產品銷售記錄、不合格產品召回記錄、退貨處置記錄、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記錄、學習培訓記錄、消費者投訴受理記錄、風險收集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記錄、檢驗設備記錄、停產復產記錄等。
 
  4.企業采購制度審核內容
 
  (1)生鮮乳等原輔料供應商評價辦法;(2)進貨驗收制度要包含對進廠的主要原輔材料進行驗證、檢驗、記錄、報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處理意見和審批手續等內容;(3)采購制度應保證原料、輔料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規定。杜絕企業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質(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產品作為生產原料;(4)采購制度應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對購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其加工制品批批進行三聚氰胺等項目檢驗;(5)企業制定的生乳收購查驗規定,應保證收購的生鮮乳符合有關要求,做好記錄。獸藥、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標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5.過程管理制度審核內容
 
  過程管理制度應規定:(1)進入清潔作業區的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體表微生物檢查;(2)清潔作業區的員工工衣為連體式或一次性工衣,并配備帽子、口罩和工作鞋。準清潔作業區、一般作業區的員工工衣為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備帽子和工作鞋。指定區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著。生產人員在未消毒和更換工作服前,不得進行生產加工;(3)所有設備和工器具必須定期清洗或消毒;接觸濕物料的設備和工器具使用前、后應清洗,接觸干物料的設備和工器具使用前、后應用干法清掃(必要時采用濕法清洗)。
 
  6.產品防護管理制度審核內容
 
  產品防護管理制度應規定:(1)有效防止生產加工中產品污染、損壞或變質的制度;(2)確保采購的不合格原輔材料、加工中發現的風險因素、出廠檢驗發現的不安全食品等情況得到有效控制;能根據購入原輔料的實際情況,對使用的所有原輔材料中可能出現的摻雜使假物質進行必要的檢測;(3)企業應主動收集企業內部發現的和國家發布的與企業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4)產品有冷藏、冷凍運輸要求的,企業必須滿足冷鏈運輸、冷藏保存要求。
 
  7.檢驗管理審核內容
 
  檢驗管理制度中應有:(1)企業應嚴格按照標準及有關規定對出廠的產品逐批檢驗,并保存檢驗報告2年,樣品保留至保質期;(2)產品出廠檢驗必須自行檢驗,不得委托檢驗;(3)合格的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相關標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4)檢驗合格的產品,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合格證號可追溯到相應的出廠檢驗報告。
 
  (二) 場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要求,對照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核查以下內容:
 
  1.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參照GB12693《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應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防止環境污染;不得在居民區、養殖區等場所內建廠。
 
  2.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收乳車間、原料預處理車間、加工車間、灌裝車間、半成品貯存及成品包裝車間等。采用干法工藝生產調制乳粉的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前處理車間、混合車間、灌裝車間等。輔助設施包括檢驗室、原輔料倉庫、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等。
 
  貯存巴氏殺菌乳、需要冷藏的調制乳、發酵乳等成品庫房應必備冷庫及相應的制冷設備,以滿足產品的貯存要求。
 
  3.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同時,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生產操作區域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相互交叉污染。
 
  4.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
 
  清潔作業區包括液體乳灌裝間、濕法工藝的噴霧干燥塔出粉口區域、低溫冷凍干燥出粉口區域、干法工藝的配料和混合區域、包材暫存間、裸露待包裝的半成品貯存、充填及內包裝車間、包裝車間等。
 
  準清潔作業區包括如原料預處理車間、其他加工車間和干法工藝的拆包和隧道殺菌區域等。
 
  一般作業區包括收乳間、原料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外包裝車間及成品倉庫等。
 
  5.清潔作業區空氣中的菌落總數應控制在30CFU/皿以下(按GB/T18204.3中的自然沉降法測定),并提交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空氣潔凈度的檢測報告。
 
  清潔作業區與非清潔作業區之間空氣壓差不小于10Pa(通過壓差計測量)。
 
  清潔作業區內部隔斷、地面應采用符合生產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清潔作業區的溫度、相對濕度應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空氣應進行殺菌消毒或凈化處理,并保持正壓。企業應每月對清潔區的空氣質量進行監測。
 
  6.生產車間地面應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7.更衣室應設在車間入口處,與洗手消毒室相鄰。洗手消毒室內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消毒設施和感應式干手設施。清潔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置二次更衣室,進入清潔作業區前設置消毒設施。
 
  8.生產區域內的衛生間應有洗手、消毒設施,衛生間外門不得與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的門窗相對。
 
  (三)設備核查
 
  核查《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申請人陳述第十一條的申報生產能力和企業擁有的生產設備數量、參數的適應程度。
 
  1.生產設備
 
  (1)企業應具備與《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設計能力和產品結構相適應的生產設備;(2)所有接觸原料、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須為不銹鋼或其他無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不得使用竹、木質等工具;(3)盛裝廢棄物的容器不得與盛裝原料、過程產品及半成品的容器混用,應有明顯標志;(4)直接接觸原料的易損設備,如玻璃溫度計,必須有安全護套;(5)吹入干燥塔空氣的的供風設施必須達到要求,排出的氣體應經過除塵處理;(6)設備臺賬、說明書、檔案應保管齊全;(7)設備維護保養完好,其性能與精度符合生產規程要求,記錄齊全。
 
  2.必備的生產設備
 
  (1)液體乳
 
  A巴氏殺菌乳:儲奶罐;凈乳設備;均質設備;巴氏殺菌設備;灌裝設備;制冷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保溫運輸工具。
 
  B滅菌乳:儲奶罐;制冷設備;凈乳設備;均質設備;超高溫滅菌設備或高溫保持滅菌設備;無菌灌裝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
 
  C調制乳:儲奶罐;凈乳設備;均質設備;高溫殺菌或滅菌設備;灌裝設備;制冷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保溫運輸工具(常溫產品除外)。
 
  D發酵乳:儲奶罐;凈乳設備;均質設備;發酵罐(發酵室);制冷設備;殺菌設備;灌裝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保溫運輸工具(常溫產品除外)。
 
  (2)乳粉
 
  A濕法工藝:儲奶設備;凈乳設備;均質設備;制冷設備;配料設備(不包括全脂乳粉)、濃縮設備;殺菌設備;立式噴霧干燥設備;自動包裝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
 
  B干法工藝:原料的計量設備;隧道殺菌設備、預混設備、混合設備;半成品和成品的計量設備;內包裝物的殺菌設備或設施;全自動小包裝設備。
 
  全脂乳粉、脫脂乳粉、部分脫脂乳粉不得采用干法工藝生產。
 
  C冷凍(真空)干燥工藝:儲奶設備;凈乳設備;均質設備;制冷設備;濃縮設備;殺菌設備;凍干(真空)干燥設備;自動包裝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
 
  其他乳制品
 
  A 煉乳:儲奶罐;凈乳設備;殺菌設備;濃縮設備;灌裝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
 
  企業如果使用乳粉作為生產原料,生產設備可以不要求儲奶罐和凈乳設備。
 
  B 奶油:
 
  采用1法生產的:儲奶罐;凈乳設備;制冷設備;脂肪分離設備;殺菌設備;壓煉設備;包裝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
 
  采用2法生產的:儲奶罐;凈乳設備;制冷設備;脂肪分離設備;殺菌設備;真空干燥設備;包裝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
 
  生產稀奶油不需要壓煉設備。如果使用稀奶油生產無水奶油,則生產設備中不需要儲奶罐和凈乳設備。
 
  C 干酪:
 
  采用1法生產的:儲奶罐;凈乳設備;制冷設備;殺菌設備;攪拌設備;凝乳設備;壓榨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
 
  采用2法生產的:配料設備;凈乳設備;均質設備;殺菌設備;凝乳結束后的均質設備。
 
  生產再制干酪不需要儲奶罐;凈乳設備;凝乳設備;壓榨設備。應必備包裝(灌裝)設備。
 
  D奶片:配料設備:殺菌設備;成型設備;包裝設備。
 
  3.必備的檢驗設備
 
  所有適用于產品的相關標準(含企業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申請人應具有相應的檢驗設備。參見附件2。
 
  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應審查企業提交的檢驗設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書面報告。
 
  企業可以使用經認定的快速檢驗設備。但檢驗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企業必須具備三聚氰胺檢驗項目的檢驗設備及能力,不得進行委托檢驗。
 
  (四)基本設備布局、工藝流程及記錄系統核查
 
  1.設備布局
 
  設備的布局應當符合工藝、清洗的需要。
 
  2.基本工藝流程
 
  企業可根據產品類型、生產設備、生產場所情況必要時進行適當調整。企業調整產品工藝流程及設備時,應提交必要性和安全性報告。核查時應注意核查國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1)液體乳
 
  A巴氏殺菌乳:原料乳驗收→凈乳→冷藏→標準化→均質→巴氏殺菌→冷卻→灌裝→冷藏
 
  B滅菌乳:原料乳驗收→凈乳→冷藏→標準化→預熱→ 均質→超高溫瞬時滅菌(或殺菌)→冷卻→無菌灌裝(或保持滅菌)→成品儲存
 
  C調制乳:原料乳驗收→凈乳→冷藏→標準化→均質→高溫殺菌或其他殺菌、滅菌方式→冷卻→灌裝→冷藏(需冷藏的產品)
 
  D發酵乳:
 
  凝固型:原料乳驗收→凈乳→冷藏→標準化→均質→殺菌→冷卻→接入發酵菌種→灌裝→發酵→冷卻→冷藏
 
  攪拌型:原料乳驗收→凈乳→冷藏→標準化→均質→殺菌→冷卻→接入發酵菌種→發酵→添加輔料→殺菌(需熱處理的產品)→冷卻→灌裝→冷藏
 
  (2)乳粉
 
  A濕法工藝:原料乳驗收→凈乳→冷藏→標準化→均質→殺菌→濃縮→噴霧干燥→篩粉、晾粉或經過流化床→包裝
 
  B干法工藝:原料粉稱量→拆包(脫外包)→內包裝袋的清潔→隧道殺菌→預混→混料→包裝
 
  C冷凍(真空)干燥工藝:原料乳驗收→凈乳→冷藏→標準化→均質→殺菌→濃縮→冷凍(真空)干燥→粉碎→包裝
 
  (3)其他乳制品
 
  A煉乳: 原料乳驗收→凈乳→冷藏→標準化→預熱殺菌→真空濃縮→冷卻結晶→裝罐→成品儲存
 
  B奶油:
 
  原料乳→凈乳→脂肪分離→稀奶油→殺菌→發酵→成熟→攪拌→排除酪乳→奶油粒→洗滌→壓煉→包裝
 
  原料乳→凈乳→脂肪分離→稀奶油→殺菌→二次分離→閃蒸(真空干燥)→包裝
 
  C干酪:
 
  原料乳→凈乳→冷藏→標準化→殺菌→冷卻→凝乳→凝塊切割→攪拌→排出乳清→成型壓榨→成熟→包裝
 
  乳的預處理→混料→均質→殺菌→冷卻→凝乳恒溫培養(加入凝乳酶)→均質→冷卻→灌裝、封口→冷卻貯存
 
  再制干酪:原料及輔料選擇→前處理→加熱融化和殺菌→灌裝→冷卻→儲藏→成品
 
  D奶片:原料乳粉→前處理→殺菌→成型→ 冷卻→儲藏→成品
 
  3.電子信息記錄系統
 
  應至少對以下影響乳制品產品質量的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形成的信息建立電子信息記錄系統。
 
  (1)巴氏殺菌乳: 原料驗收;儲存;標準化;巴氏殺菌;出廠檢驗。
 
  (2)滅菌乳: 原料驗收;儲存;預處理;標準化;超高溫瞬時滅菌(或殺菌);無菌灌裝(或保持滅菌);設備清洗;出廠檢驗。
 
  (3)調制乳: 原料驗收;儲存;標準化;高溫殺菌或其他殺菌、滅菌方式;出廠檢驗。
 
  (4)發酵乳: 原料驗收;儲存;標準化;發酵劑的制備;發酵;灌裝;設備的清洗;出廠檢驗。
 
  (5) 乳粉
 
  A濕法工藝:原料驗收;儲存;標準化;殺菌;濃縮;噴霧干燥;包裝;出廠檢驗。
 
  B干法工藝:原料驗收;配料的稱量;隧道殺菌;預混;混合;包裝;出廠檢驗。
 
  C冷凍(真空)干燥工藝:原料驗收;儲存;標準化;殺菌;濃縮;冷凍(真空)干燥;粉碎;包裝;出廠檢驗。
 
  (6) 煉乳:原料乳的驗收;儲存;殺菌及滅菌;冷卻結晶;成品的灌裝;出廠檢驗。
 
  (7) 奶油:原料乳的驗收;儲存;殺菌及滅菌;發酵;成品的包裝;出廠檢驗。
 
  (8)干酪:原料乳的驗收;儲存;殺菌及滅菌;發酵;包裝;出廠檢驗。
 
  (9)奶片:原料粉的驗收;配料;殺菌;成型;包裝;出廠檢驗。
 
  (五)人員核查
 
  1.生產管理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
 
  企業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應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經國家有關部門職業(技能)培訓后的合格人員擔任,至少在乳制品企業生產管理崗位具有3年以上乳制品生產經驗。應掌握乳制品產品涉及的質量法規,了解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企業領導層中至少有1名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質量工作。并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和專門質量保證人員,負責質量管理體系的執行、原料驗收及產品檢驗。
 
  2.技術人員
 
  企業生產、檢驗技術人員應具有相關大專以上學歷,掌握乳制品生產、檢驗的專業知識。
 
  企業檢驗人員應達到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要求的能力,獲得食品檢驗職業資格證書。檢驗人員中有三聚氰胺獨立檢驗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3.生產操作人員
 
  生產操作人員的數量應適應企業規模、工藝、設備水平。具有一定的技術經驗,掌握生產工藝操作規程、按照技術文件進行生產,熟練操作生產設備。
 
  特殊崗位的生產操作人員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4.乳制品生產經營人員,應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證。
 
  三、生產許可檢驗
 
  (一)抽樣和封樣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本細則的要求,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抽樣,并對該產品進行封存。
 
  企業申請生產的所有乳制品,均應進行生產許可檢驗。同一品種不同包裝的產品,不重復進行抽樣。
 
  1.液體乳類
 
  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個最小包裝。抽樣數量為20個最小包裝(總凈含量不少于3500ml)。所抽取的樣品應分成2份,1份為15個作為檢驗用樣品,1份為5個作為備查樣品。
 
  2.乳粉類
 
  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個最小包裝。500g以下包裝的抽樣數量為16個銷售包裝(20Kg以上大包裝產品應從16個大包裝中分別取樣,分裝成16個小包裝);500g-5000g以上包裝的抽樣數量為12個銷售包裝。所抽取的樣品應分成2份, 500g以下包裝的樣品1份為10個作為檢驗用樣品,1份為6個作為備查樣品; 500g以上包裝的樣品,1份為8個包裝作為檢驗用樣品,1份為4個包裝作為備查樣品。
 
  3.其他乳制品類
 
  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個最小包裝。抽樣數量為20個最小包裝(總凈含量不少于3000g)。所抽取的樣品應分成2份,1份為15個作為檢驗用樣品,1份為5個作為備查樣品。
 
  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有關人員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當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抽樣人員應當將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稱及聯系方式告知申請者,由申請者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并在規定時間內把封好的樣品送達。由于發酵乳、巴氏殺菌乳等產品保質期較短,保存溫度較低,應當注意樣品的保存溫度,且必須在產品的保質期內完成檢驗和結果的反饋工作。
 
  (二)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應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相關管理公告的內容及本細則的規定進行檢驗。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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