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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等三個規劃的通知(寧政發〔2012〕173號)

   2013-01-14 678
核心提示: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寧夏回族自治區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寧夏回族自治區家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寧政發〔2001〕55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寧政發〔2002〕98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家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寧商發〔2004〕40號)同時廢止。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肉品質量安全,加強肉品銷售管理,維護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肉品銷售秩序,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保證少數民族特殊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寧夏區(境)的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肉品交易市場及經銷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肉品,是指生豬、牛、羊、活雞、活鴨、活鵝、鵪鶉、鴕鳥等,經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加工的鮮(凍)胴體、分割肉、內臟器、骨、頭、蹄、爪等。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肉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及其他肉品經營企業)。

  本辦法所稱批發商,是指從事肉品批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含委托代理、屠宰企業直銷)。

  本辦法所稱零售商,是指從事肉品零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寧夏區(境)內實行“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制度。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管理工作。

  農牧、工商、衛生、公安、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民族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章  備案登記

  第五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市場、肉品批發商和零售商進行備案登記時,應當提供完整的資料,所有證照、證書及證明材料復印件須加蓋企業紅色印章,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備案登記時,應向備案登記機關提交:

  1.《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屠宰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和從業工作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牛羊、家禽定點屠宰廠(場)還要提供《清真食品準營證》復印件和《清真食品合格證》原件。

  2.本企業肉品冷凍冷藏庫房產證和冷藏運輸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3.加蓋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印章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加蓋本企業印章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原件。

  4.動物檢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印模。

  5.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推薦書和商務、農牧、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合提供的“兩年內未出現重大動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證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市場備案登記時,應向備案機關提交:

  1.《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

  2.市場管理人員名單和固定、移動電話號碼,《肉品經營、銷售、質量監督等管理制度》。

  3.肉品經營戶名單、聯系電話、商鋪(攤位)編號。

  (三)批發商備案登記時,應向備案登記機關提交:

  1.《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經銷牛羊、家禽肉品的批發商還要提供本企業的《清真食品準營證》和委托代理牛羊、家禽定點屠宰廠(場)的《清真食品準營證》復印件及加蓋委托代理牛羊、家禽定點屠宰廠(場)印章的《清真食品合格證》原件。

  2.本企業肉品冷凍冷藏庫房產證和冷藏運輸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3.肉品經營場所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4.本企業與委托代理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復印件。

  5.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推薦書和商務、農牧、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合提供的“兩年內未出現重大動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證明。

  6.委托代理畜禽定點屠宰廠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屠宰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7.委托代理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印模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檢疫合格印章印模。

  8.委托代理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商務、農牧、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的“兩年內未出現重大動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證明。

  9.經銷寧夏區(境)外肉品的,還需提供委托代理畜禽定點屠宰廠硬件設施及畜禽屠宰操作、檢疫檢驗、肉品加工、包裝、冷藏、運輸等全過程的不低于30分鐘的錄像片。

  (四)零售商備案登記時,應向備案機關提交:

  1.《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從事牛羊、家禽肉品零售的還需提交《清真食品準營證》復印件。

  2.肉品經營場所房產證或房屋(攤位)租賃合同復印件。

  第六條  備案登記機關對資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備案登記,資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進行資格核查的,可采用函電等方法進行核查。備案登記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備案登記機關應當核發《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證》。

  《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證》實行年審制,對不及時年審或經年審不合格的,應當清理注銷。

  第三章  銷售管理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加工的肉品可在寧夏全區市場銷售肉品:

  (一)畜禽定點屠宰廠(場)設計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0)、《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1990)、《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GB/T17237-1998) 《禽類定點屠宰廠建廠要求(暫行)》等有關國家標準要求。

  (二)屠宰操作符合《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1998) 、《牛屠宰操作規程》(GB/T19477-2004)和《羊屠宰技術要求(暫行)》、《肉雞屠宰操作規程》(GB/T19478-2004)、《鴨屠宰技術要求(暫行)》的要求。

  (三)肉品品質檢驗符合《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 、《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18393-2001)和《禽肉產品肉品品質檢驗要求(暫行)》的要求。

  (四)病害肉無害化處理符合《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的要求。

  (五)肉品質量符合《鮮凍畜肉衛生標準》(GB2707-2005)、《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01)和《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 、《鮮、凍禽產品》(GB16869-2005)、冷卻肉及產品流通過程中應符合《畜禽產品流通衛生操作技術規范》(SB/T10395-2005)的要求。

  (六)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和HACCP認證或其他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有完備的質量管理文件、操作記錄及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屠宰加工牛羊、家禽肉品的企業必須通過HALAL認證。

  (七)運輸肉品符合《鮮、凍肉運輸條件》(GS/T20799-2006)運輸牛羊和家禽肉品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要求。

  (八)肉品具有清晰的動物檢疫、肉品品質檢驗印章(標識)。每頭(只、件)附有加蓋畜禽定點屠宰場廠(場)印章的《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牛羊和家禽肉品每頭(只、件)還要附有加蓋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印章的《清真食品合格證》。

  第九條  銷售肉品應當將《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證》懸掛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對肉品銷售市場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查看肉品經營者是否具有《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證》,還要查看其銷售的肉品是否每頭(只、件)具有加蓋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印章的《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牛羊和家禽肉品還要檢查《清真肉品合格證》。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對市場銷售肉品進行抽樣檢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收回《肉品質量溯源備案登記證》并公告,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備案登記:

  (一)報備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一年內兩次抽查其產品不合格的;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

  (四)不服從有關部門管理,拒絕、阻礙正當檢查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范屠宰行為,確保肉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實施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寧夏境內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寧夏境內銷售的生豬產品必須經定點屠宰廠(場)屠宰。銷售肉品每頭(件)必須附有蓋有定點屠宰廠(場)印章的《屠宰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第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符合城鄉建設規劃,應當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外,與醫院、學校、居民居住點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1000米之內不得有化工廠、垃圾場、污水廠、污水溝等污染源;與大型養殖場(園區)應保持3000米以上的距離。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上下水設施,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污染物排放須達到國家《肉類加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

  (三)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應當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0)的要求。

  (四)生豬屠宰、加工工藝流程設計必須符合《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1998)的要求。

  (五)肉品品質檢驗工藝流程設計必須符合《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的要求。

  (六)具有完備的肉品冷凍儲存設施和冷藏運輸車輛,肉品儲存、運輸、流通過程應符合《畜禽產品流通衛生操作技術規范》(SB/T10395-2005)要求。

  (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經考核合格的屠宰技術人員;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農牧部門派駐的檢疫人員。

  (八)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實驗室,配備必要的檢驗人員、檢疫檢驗設備、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九)病害肉無害化處理設施應符合《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要求。

  (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核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十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設置規模

  (一)縣以上城區。銀川市城區(興慶、金鳳、西夏)設2個定點屠宰廠(場);石嘴山市城區(大武口、惠農)設2個屠宰廠(場);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區可設1個屠宰廠(場)。

  (二)市、縣城區以外的農村地區和工礦區原則上不設屠宰廠(場)。對未通柏油公路并距離縣城以上城區屠宰場直線距離超過25公里以上,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肉品的小型屠宰場點。

  (三)對現有生豬屠宰廠(場)應按照本《規劃》規定的條件和數量進行審核清理。凡符合本《規劃》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繼續保留原屠宰廠(場)資格并換發《生豬屠宰許可證》和標識牌;對不符合本《規劃》規定條件的,應給予12個月的整改時間,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規劃》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六條  建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申請人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具有市場研究報告、廠址選擇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動物防疫評價、資金籌措計劃等內容的書面申請,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商務、農牧、衛生、環境保護、民族事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在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書面決定后,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

  屠宰廠(場)竣工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商務、農牧、環境保護、民族事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標志牌。

  申請人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生豬屠宰行業的管理,嚴格組織實施本規劃,加強對生豬屠宰行業發展的指導。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技術改造、采用先進工藝流程等方面可給予支持,鼓勵支持生豬屠宰廠(場)執行國家最新標準,督促生豬屠宰廠(場)不斷提高管理和屠宰、加工技術水平。

  寧夏回族自治區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牛羊屠宰管理,規范屠宰行為,確保牛羊肉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保證少數民族特殊需求,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寧夏境內對牛羊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寧夏境內設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市場銷售的牛羊肉產品,必須符合清真食品要求。

  銷售的牛羊產品必須經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每頭(件)必須附有蓋有定點屠宰廠(場)印章的《屠宰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清真食品合格證》。

  第四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符合城鄉建設規劃,應當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外,與醫院、學校、居民居住點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1000米之內不得有化工廠、垃圾場、污水廠、污水溝等污染源;與大型養殖場(園區)應保持3000米以上的距離。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上下水設施,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污染物排放須達到國家《肉類加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

  (三)屠宰與分割車間建設應當符合《牛羊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SBJ/T 08—2007)、《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1990)、《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GB/T17237-1998)等有關國家標準要求。

  (四)牛羊屠宰、加工工藝流程設計必須符合《牛屠宰操作規程》(GB/T19477-2004)和《羊屠宰技術要求(暫行)》的要求。

  (五)肉品品質檢驗工藝流程設計必須符合《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18393-2001)的要求。

  (六)具有完備的肉品冷凍儲存設施和冷鏈運輸車輛,確保肉品質量不變質。肉品儲存、運輸、流通過程應符合《畜禽產品流通衛生操作技術規范》(SB/T10395-2005)的要求。

  (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并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屠宰技術人員;有經自治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農牧部門派駐的檢疫人員。

  (八)建立肉品衛生檢驗實驗室,并配備必要的檢疫檢驗設備、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九)病害肉無害化處理設施應符合《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的要求。

  (十)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核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十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設置規模:

  (一)縣以上城區。銀川市城區(興慶、金鳳、西夏)設2個定點屠宰廠(場);石嘴山市城區(大武口、惠農區)設2個屠宰廠(場);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區可設1個屠宰廠(場)。

  (二)市、縣城區以外的農村地區和工礦區原則上不設屠宰廠(場)。對未通柏油公路并距離縣城以上城區屠宰場直線距離超過25公里以上,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肉品的小型屠宰場點。

  (三)對現有牛羊屠宰場應按照本《規劃》規定的條件和數量重新進行審核清理。凡符合本《規劃》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繼續保留原屠宰廠(場)資格并頒發新的《牛羊屠宰許可證》和標識牌;對不符合本《規劃》規定條件的,應給予12個月的整改時間,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規劃》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六條  建設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申請人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具有市場研究報告、廠址選擇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動物防疫評價、資金籌措計劃等內容的書面申請,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商務、農牧、衛生、環境保護、民族事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在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書面決定后,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

  屠宰廠(場)竣工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商務、農牧、環境保護、民族事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頒發《牛羊屠宰許可證》和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標志牌。

  申請人應當持《牛羊屠宰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牛羊屠宰行業的管理,嚴格組織實施本規劃,加強對牛羊屠宰行業發展的指導。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技術改造、采用先進工藝流程等方面可給予支持,鼓勵支持牛羊屠宰廠(場)執行國家最新標準,督促牛羊屠宰廠(場)不斷提高管理和屠宰、加工技術水平。

  寧夏回族自治區家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家禽屠宰管理,規范屠宰行為,確保家禽肉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保證少數民族特殊需求,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家禽屠宰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寧夏境內對家禽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寧夏境內設立家禽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市場銷售的家禽肉產品,必須符合清真食品要求。

  上市銷售的家禽產品每只必須附有具有定點屠宰廠(場)名稱的屠宰、檢疫和清真食品標識。

  第四條  家禽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當符合城鄉建設規劃,應當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外,與醫院、學校、居民居住點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1000米之內不得有化工廠、垃圾場、污水廠、污水溝等污染源;與大型養殖場(園區)應保持3000米以上的距離。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上下水設施,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污染物排放須達到國家《肉類加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

  (三)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應當符合《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1990)、《禽類定點屠宰廠建廠要求(暫行)》等有關國家標準要求。

  (四)家禽屠宰、加工工藝流程設計必須符合《肉雞屠宰操作規程》(GB/T19478-2004)、《鴨屠宰技術要求(暫行)》。

  (五)肉品品質檢驗工藝流程設計必須符合《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禽肉產品肉品品質檢驗要求(暫行)》的要求。

  (六)具有完備的肉品冷凍儲存設施和冷藏運輸車輛,肉品儲存、運輸、流通過程應符合《畜禽產品流通衛生操作技術規范》(SB/T10395-2005)要求。

  (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經考核合格的屠宰技術人員;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農牧部門派駐的檢疫人員。

  (八)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實驗室,配備必要的檢驗人員、檢疫檢驗設備、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及污染物處理設施。

  (九)有病害肉無害化處理設施,無害化處理應符合《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要求。

  (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核辦法》規定的條件。

  (十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設置規模:

  (一)縣以上城區。銀川市城區(興慶、金鳳、西夏)設3個家禽定點屠宰廠(場);石嘴山市城區(大武口、惠農區)設2個屠宰廠(場);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區可設1個屠宰廠(場)。

  (二)市、縣城區以外的農村地區和工礦區原則上不設屠宰廠(場)。對未通柏油公路并距離縣城以上城區屠宰場直線距離超過25公里以上,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肉品的小型屠宰場點。

  (三)對現有家禽屠宰廠(場)應按照本《規劃》規定的條件和數量進行審核清理。凡符合本《規劃》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家禽定點屠宰廠(場),繼續保留原屠宰廠(場)資格并換發《家禽屠宰許可證書》和標識牌;對不符合本《規劃》規定條件的,應給予12個月的整改時間,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規劃》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六條  建設家禽定點屠宰廠(場),申請人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具有市場研究報告、廠址選擇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動物防疫評價、資金籌措計劃等內容的書面申請,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商務、農牧、衛生、環境保護、民族事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在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書面決定后,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

  屠宰廠(場)竣工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商務、農牧、環境保護、民族事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頒發《家禽定點屠宰許可證》和家禽定點屠宰廠(場)標志牌。

  申請人應當持《家禽定點屠宰許可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家禽屠宰行業的管理,嚴格組織實施本規劃,加強對家禽屠宰行業發展的指導。對家禽定點屠宰廠(場)的技術改造、采用先進工藝流程等方面可給予支持,鼓勵支持家禽定點屠宰廠(場)執行國家最新標準,督促家禽屠宰廠(場)不斷提高管理和屠宰、加工技術水平。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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