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機構,動植中心、食檢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深圳地區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我局根據《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質檢總局令第77號)等規定,結合深圳地區進出口食品標簽檢驗和進出口食品復驗工作實際,制定了《深圳地區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和《深圳地區進出口食品復驗工作管理辦法》。現一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有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和深圳局食檢處聯系。
特此通知。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4年6月18日
深圳地區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地區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檢驗監督管理,保障進出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地區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含說明書)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術語、定義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規定一致。
第三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四條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深圳局)食品檢驗監督處(以下簡稱食檢處)負責經深圳口岸進出口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工作。深圳局下屬各分支局、辦事處(以下統稱分支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深圳局食品檢驗檢疫技術中心(以下簡稱食檢中心)負責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的檢測工作。
第五條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應與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檢驗工作結合進行。
第六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誠實守信,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并應當保證其所進出口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要求。
第二章 進口食品標簽檢驗
第七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定向分支機構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按照標簽檢驗有關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并加蓋公章:
(一)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二)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
(三)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標注營養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
(五)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第八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GB13432)、《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等,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對各類產品標簽標示內容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應一人檢驗,一人審核,雙人負責。
第十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其中文標簽經檢驗合格的,由分支機構將標簽相關信息錄入標簽管理系統,并發給進口商標簽備案憑條。
第十一條 獲得標簽備案憑條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報檢單位在報檢時僅需提供標簽備案憑條及中外文標簽樣張,免于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三至五項所列證明材料。
發現深圳局其他分支機構備案的標簽信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分支機構之間應進行溝通,并對進口預包裝食品先通關放行,再進行標簽檢驗;發現其他直屬局備案的標簽信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按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進行檢驗。
第十二條 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
(一)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的;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
第十三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分支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其它項目不合格的,分支機構出具《進口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整改通知單》(見附1),一次性告知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項的全部內容,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分支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特殊規定除外)。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由分支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第十四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但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分支機構應監督進口商或其代理人整改加貼合格中文標簽。在重新檢驗合格之前,應繼續在分支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存放,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五條 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完成食品中文標簽整改加貼后,應當填寫《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申領表》(見附2),向分支機構申領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并同時提交進口食品已整改加貼中文標簽證明材料。
對檢驗檢疫信用管理AA級、A級、B級企業可采取由企業提交進口食品已加貼合格中文標簽的證明資料(包括視頻、照片等)方式進行監督。
對檢驗檢疫信用管理C級、D級企業批批實施現場監貼。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在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中發現不合格情形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錄入CIQ2000系統;退貨或者銷毀的還應錄入“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不合格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發生變化,或進口食品的配方發生變化、標簽上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文字、圖形、符號及經銷商等發生變化時,其標簽備案憑條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應記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和查驗情況,并歸檔保存,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九條 進口用作樣品、禮品、贈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食品,進口用作免稅經營(離島免稅除外)的、使領館自用的食品,可以向分支機構申請免予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
第二十條 進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復出口的,可以向轄區分支機構申請免予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并由轄區分支機構進行監管。
第三章 出口食品標簽檢驗
第二十一條 首次出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按標簽檢驗有關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并加蓋公章: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書面聲明(食品標簽經收貨人確認,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相關要求,或者符合合同相關要求),或境外收貨人對標簽符合相關要求的確認聲明。
(二)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三)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首次出口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經檢驗合格的,由分支機構對標簽予以留存備案。該食品再次出口時,報檢單位在報檢時只需提供經留存備案的標簽樣張,無需提供第二十一條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標簽檢驗相關資料。分支機構在實施現場查驗時應核對標簽樣張與食品標簽是否一致。
第二十三條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
(一)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二)標簽標識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第二十四條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在分支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特殊規定除外);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在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中發現不合格情形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錄入CIQ2000系統。
第二十六條 進口國(地區)食品相關要求發生變化,或出口食品的配方發生變化、標簽上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文字、圖形、符號及經銷商等發生變化時,其備案的標簽樣張自動失效。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記錄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和查驗情況,并歸檔保存,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八條 出口用作樣品、禮品、贈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領館、我國企業駐外人員等自用的食品,可以向轄區分支機構申請免予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
第四章 標簽檢驗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深圳局食檢處、分支機構應定期組織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培訓工作,做好培訓記錄。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在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中遇有問題,應組織研究討論,也可通過《深圳檢驗檢疫局業務問答書》和深圳局食檢處聯系;深圳局食檢處遇有問題,應及時請示質檢總局相關部門,確保標簽檢驗工作質量。
第三十一條 深圳局食檢處應定期組織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進出口非預包裝食品(包括散裝食品)的標簽檢驗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深圳局制定的關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1:進口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整改通知單
附2: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申領表【
附件下載】
為進一步規范深圳地區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我局根據《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質檢總局令第77號)等規定,結合深圳地區進出口食品標簽檢驗和進出口食品復驗工作實際,制定了《深圳地區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和《深圳地區進出口食品復驗工作管理辦法》。現一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有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和深圳局食檢處聯系。
特此通知。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4年6月18日
深圳地區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地區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檢驗監督管理,保障進出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地區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含說明書)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術語、定義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規定一致。
第三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四條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深圳局)食品檢驗監督處(以下簡稱食檢處)負責經深圳口岸進出口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工作。深圳局下屬各分支局、辦事處(以下統稱分支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深圳局食品檢驗檢疫技術中心(以下簡稱食檢中心)負責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的檢測工作。
第五條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應與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檢驗工作結合進行。
第六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誠實守信,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并應當保證其所進出口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要求。
第二章 進口食品標簽檢驗
第七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定向分支機構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按照標簽檢驗有關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并加蓋公章:
(一)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二)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
(三)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標注營養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
(五)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第八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GB13432)、《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等,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對各類產品標簽標示內容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應一人檢驗,一人審核,雙人負責。
第十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其中文標簽經檢驗合格的,由分支機構將標簽相關信息錄入標簽管理系統,并發給進口商標簽備案憑條。
第十一條 獲得標簽備案憑條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報檢單位在報檢時僅需提供標簽備案憑條及中外文標簽樣張,免于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三至五項所列證明材料。
發現深圳局其他分支機構備案的標簽信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分支機構之間應進行溝通,并對進口預包裝食品先通關放行,再進行標簽檢驗;發現其他直屬局備案的標簽信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按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進行檢驗。
第十二條 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
(一)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的;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
第十三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分支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其它項目不合格的,分支機構出具《進口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整改通知單》(見附1),一次性告知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項的全部內容,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分支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特殊規定除外)。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由分支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第十四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但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分支機構應監督進口商或其代理人整改加貼合格中文標簽。在重新檢驗合格之前,應繼續在分支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存放,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五條 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完成食品中文標簽整改加貼后,應當填寫《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申領表》(見附2),向分支機構申領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并同時提交進口食品已整改加貼中文標簽證明材料。
對檢驗檢疫信用管理AA級、A級、B級企業可采取由企業提交進口食品已加貼合格中文標簽的證明資料(包括視頻、照片等)方式進行監督。
對檢驗檢疫信用管理C級、D級企業批批實施現場監貼。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在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中發現不合格情形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錄入CIQ2000系統;退貨或者銷毀的還應錄入“進出口食品化妝品不合格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發生變化,或進口食品的配方發生變化、標簽上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文字、圖形、符號及經銷商等發生變化時,其標簽備案憑條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應記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和查驗情況,并歸檔保存,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九條 進口用作樣品、禮品、贈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食品,進口用作免稅經營(離島免稅除外)的、使領館自用的食品,可以向分支機構申請免予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
第二十條 進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復出口的,可以向轄區分支機構申請免予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并由轄區分支機構進行監管。
第三章 出口食品標簽檢驗
第二十一條 首次出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按標簽檢驗有關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并加蓋公章: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書面聲明(食品標簽經收貨人確認,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相關要求,或者符合合同相關要求),或境外收貨人對標簽符合相關要求的確認聲明。
(二)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三)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首次出口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經檢驗合格的,由分支機構對標簽予以留存備案。該食品再次出口時,報檢單位在報檢時只需提供經留存備案的標簽樣張,無需提供第二十一條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標簽檢驗相關資料。分支機構在實施現場查驗時應核對標簽樣張與食品標簽是否一致。
第二十三條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
(一)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二)標簽標識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第二十四條 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在分支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特殊規定除外);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在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中發現不合格情形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錄入CIQ2000系統。
第二十六條 進口國(地區)食品相關要求發生變化,或出口食品的配方發生變化、標簽上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文字、圖形、符號及經銷商等發生變化時,其備案的標簽樣張自動失效。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記錄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和查驗情況,并歸檔保存,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八條 出口用作樣品、禮品、贈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領館、我國企業駐外人員等自用的食品,可以向轄區分支機構申請免予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
第四章 標簽檢驗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深圳局食檢處、分支機構應定期組織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培訓工作,做好培訓記錄。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在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中遇有問題,應組織研究討論,也可通過《深圳檢驗檢疫局業務問答書》和深圳局食檢處聯系;深圳局食檢處遇有問題,應及時請示質檢總局相關部門,確保標簽檢驗工作質量。
第三十一條 深圳局食檢處應定期組織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進出口非預包裝食品(包括散裝食品)的標簽檢驗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深圳局制定的關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1:進口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整改通知單
附2: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申領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