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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營口市貫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營政辦發〔2008〕66號)

   2011-03-24 889
核心提示: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我市生豬屠宰管理,規范肉品流通秩序,保障肉品消費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我市生豬屠宰管理,規范肉品流通秩序,保障肉品消費安全,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學習宣傳《條例》,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相關部門要集中學習宣傳《條例》,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好《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從事生豬屠宰管理工作人員的學習和培訓,熟悉和掌握《條例》的具體要求,按照《條例》要求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各相關部門要采取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廣泛宣傳《條例》,通過印發宣傳冊、肉品知識傳單、學習問答等方式宣傳《條例》。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通過專題報道,開設專欄等形式深入宣傳《條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引導廣大消費者科學消費,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和社會輿論環境。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

  各有關部門要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市畜禽屠宰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我市的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組織協調工作,及時解決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商業、工商、衛生、動監、質監、公安等部門要根據《條例》規定,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職工作。

  (一)商業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要按照《條例》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加快制訂完善我市生豬屠宰廠發展規劃;加強屠宰企業的設立、審批和備案管理;監督屠宰企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進規范化屠宰廠建設;按照《條例》規定,做好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換發工作,做好全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資質等級評定工作,對全地區定點屠宰企業逐個檢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對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堅決予以關閉。

  (二)工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肉品流通市場的管理。嚴格市場準入,建立豬肉商品購銷臺賬制度和索證索票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生豬屠宰和流通環節豬肉市場集中整治工作。

  (三)衛生部門要加強對賓館、飯店、企業、學校等集體食堂單位肉品原料的監管,依法查處采購、使用未經檢疫或者非法屠宰肉品的行為。賓館、飯店、企業、學校等集體食堂要建立嚴格的肉品購入登記制度和臺賬,做到貨證相符。

  (四)動監部門負責生豬及生豬產品的檢疫,嚴格執行對定點屠宰生豬的集中檢疫制度,監督屠宰企業落實病害肉無害化處理措施,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加強對生豬產品經營與運輸的監督檢查。

  (五)質監部門負責對熟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肉品來源、產品質量的監督。

  (六)公安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生豬屠宰管理工作,對阻撓執法人員監管生豬屠宰、肉品市場及暴力抗法的行為,要依法處理。對行政執法部門移交的生產銷售偽劣、有毒有害豬肉,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三、強化管理、細化措施,確保《條例》落到實處

  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抓好生豬肉品的專項整治工作,堅決打擊私屠濫宰、制售注水肉等違法行為,確保我市市場銷售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鄉鎮進點屠宰率達到95%。要采取措施加大對肉品市場的檢查力度,切實加強對生豬養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費等環節的全程監管和集中整治。要按照《條例》規定,加強對定點屠宰企業的管理力度。定點屠宰企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運行,對自購和進廠代宰生豬,宰前一律停食靜養12小時,保證廠內對生豬不注水,不屠宰和銷售注水肉及病害豬肉。做到同步檢疫檢驗,確保肉品合格。建立產品溯源制度,設立購銷臺賬,定點屠宰企業要定期向生豬屠宰管理部門報送真實準確的屠宰信息。

  四、進一步加強索證索票制度

  商業部門要會同工商、動監、衛生、稅務、物價等部門做好肉品批發大廳的管理工作。對外地來我市銷售的生豬產品,要嚴格執行市場準入標準,實行肉品入市申報、登記備案制度。定點屠宰管理部門要按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標準,審驗相關手續,對符合規模、達到標準的合格產品,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準入。

  五、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違法行為

  (一)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以下情況的,商業部門應該根據《條例》規定,依法查處。

  1.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2.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3.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4.未如實記錄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檢驗制度。

  5.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記錄處理情況。

  6.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二)對違反《條例》規定,存在以下情況的,工商、衛生、質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查處。

  1.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

  2.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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