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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糧發〔2012〕19號)

   2012-11-19 589
核心提示: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局:  為推進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工程順利實施,改善農民儲糧條件,減少糧食產后損失,促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局:

  為推進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工程順利實施,改善農民儲糧條件,減少糧食產后損失,促進農民增產增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進一步做好自治區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糧展[2011]184號)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內蒙古自治區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改善農民儲糧條件,減少糧食產后損失,促進農民增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更好地實施并加強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規范項目建設行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糧展[2011]18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糧食行業“十二五”總體規劃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102號),在總結專項試點建設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專項建設遵循農戶自愿、共同出資的原則,采取中央投資補助、地方財政配套和農戶自籌相結合的投資方式。按照國家下達的專項建設投資計劃執行并嚴格控制單倉造價。

  加快建立技術服務體系,逐步建立政府支持農戶科學儲糧的長效機制,將儲糧裝具推向市場。

  第三條專項建設的農戶標準化小型糧倉原則上每戶一套。對部分地區種糧大戶提出的建倉需求,可根據實際需要,向自治區糧食局提出申請,開展新型儲糧設施建設試點。

  第四條自治區糧食局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糧食行業“十二五”總體規劃》和各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年度實施方案(包括盟市專項實施規模和配套資金承諾性文件等),編制和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和財政資金預算,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等部門落實自治區財政配套資金;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安排,落實本地區配套資金和農戶自籌資金,并負責組織實施專項建設,完成本地區農戶科學儲糧專項,保證建設資金安全合理使用和裝具質量。

  第二章 建設內容與資金籌措

  第五條專項的主要建設內容包括:為符合項目選點要求的農戶配置新型儲糧裝具(彩鋼板組合倉、鋼骨架矩形倉等,以下簡稱“糧倉”);為規模化生產的農戶和農場建設大容量儲糧裝具(以下簡稱“大農戶儲糧裝具”);建立農戶科學儲糧技術服務體系。

  第六條專項投資中,中央投資補助比例按30%左右掌握,自治區級財政基本建設投資補助原則上不低于30%,其余40%左右由農戶自籌資金解決。有條件的盟市、旗縣(市、區)政府可以自愿安排部分盟市、旗縣(市、區)級財政資金補助。大農戶儲糧裝具投資構成比例根據國家規定另行確定。

  第三章 實施條件

  第七條專項建設在自愿的基礎上優先安排在前期準備工作扎實、積極性高、產糧大的旗縣(市、區),兼顧有需求的老、少、邊、窮等旗縣(市、區)。項目旗縣(市、區)的選擇要根

  據自治區建設規劃,分片集中安排。安排項目的鄉鎮(蘇木)政

  府和行政村(嘎查),應具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八條自治區東部盟市參與項目的農戶,其常年儲糧數量應在5000公斤以上,其他地區應在1000公斤以上。自愿提出申請

  參加項目的農戶要與旗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協議,并承諾所購糧倉不得轉讓或者變賣。

  第四章 管理職責與程序

  第九條自治區糧食局負責制定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協調落實自治區級財政資金補助;負責項目的指導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負責指導盟市建立農戶科學儲糧技術服務體系。

  盟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自治區糧食局委托,負責協調落實本級或旗縣(市、區)財政資金補助;負責專項建設的組織實施與具體落實,包括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年度驗收和組織建立農戶科學儲糧技術服務體系等工作。

  旗縣(市、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報項目農戶的糧倉需求類型;負責與農戶簽訂“農戶科學儲糧倉購置補貼協議書”(見附件1);負責落實農戶配套資金;負責糧倉建設進度、質量監督和初步驗收工作;負責農戶科學儲糧技術培訓;負責填報農戶檔案資料等。

  第十條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建設計劃、實施方案以及本地區地方財政資金補助安排意見(或政府承諾函)以正式文件報送自治區糧食局,自治區糧食局匯總后于7月底前報送國家糧食局。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于12月15日前,向自治區糧食局書面報送專項建設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糧倉供貨商或施工企業需通過自治區糧食局委托的,由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公開招投標方式選定。供貨商或施工企業的選擇要滿足本地區項目布點和實施的實際需要,盡量方便運輸,方便農民提貨,節省成本費用。對質量優、成本低、服務好、誠實守信的中標企業,在完成中標合同后可按

  規定優先選用。中標供貨商或施工企業名單由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于簽約后20日內書面報送自治區糧食局,自治區糧食局10日內報送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五章 設計施工與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專項擬建糧倉應符合《農戶小型糧倉建設標準》(LS/T8005-2009 )的各項要求,并采用經國家糧食局審查鑒定的標準化設計圖紙。專項所建糧倉要按照要求進行統一標識(見附件2)。

  第十三條各地區需要對已通過鑒定的標準化倉型進行修改或完善的,應向自治區糧食局提出申請,經國家糧食局審查鑒定后使用。擬采用糧倉的倉型確定后,由自治區糧食局按照國家要求,將有關規格型號、性能指標和核算造價(概算)等報國家糧食局備案。各地區必須按照確定的標準圖紙組織招標建設。

  第十四條自治區糧食局選定內蒙古糧食工程設計所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金良糧油調運基建技術服務中心作為專項建設技術支持單位,協助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技術工作。

  內蒙古糧食工程設計所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倉型設計與修改完善、核算造價并提供需報送國家審定的擬選用倉型圖紙、資料等,對專項建設中進行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等專項建設前期和過程中的相關技術工作等;

  內蒙古金良糧油調運基建技術服務中心負責與糧食倉儲企業等有關單位建立全區三級農戶科學儲糧技術服務體系和技術培訓等專項建設后期工作。受自治區糧食局委托,負責招標管理并選定制作企業和監理單位。

  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分別與設計、監理和技術支持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

  第十五條年度下達的單倉造價為最高控制價,通過招標如有節余,應全部用于增加農戶規模,不得減少地方財政資金補助比例。設計單位隨時掌握市場原材料、勞動力及運輸成本等變化,為自治區糧食局配合國家糧食局對單倉造價進行審核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供貨或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簽訂的施工或供貨合同和標準化設計圖紙組織施工、生產和供貨,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務和技術指導。供貨或施工單位應對所供糧倉統一編號,按農戶登記,以備檢查;并按照專項統一標識要求,對所供糧倉刷涂(張貼)永久性統一標識。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農戶科學儲糧專項資金按項目專賬管理,專項資金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專項資金撥付后,盟市、旗縣(市、區)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能按時到位且影響專項整體實施的,取消該盟市或旗縣(市、區)當年的建設計劃。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設專賬管理農戶自籌資金。

  第十八條為保證專項實施,依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670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適當安排裝具設計技術服務、監理和管理等項目實施所需的相關費用,所安排的費用在項目總投資內由盟市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解決(興安盟項目所安排的費用在總投資內解決)。

  第十九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項目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按照中標合同、旗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監理單位提供的項目進展情況,經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直接撥付給供貨或施工企業。對于截留、挪用項目資金,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將不再安排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計劃。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自治區糧食局紀檢監察部門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糧食系統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了解項目實施情況,配合做好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專項實行受益公示制。項目旗縣(市、區)應對受益農戶和補助金額等在鄉鎮(蘇木)或村(嘎查)范圍內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項目旗縣(市、區)應按要求對糧倉進行登記、編號,建立農戶儲糧新建糧倉檔案。檔案使用國家糧食局統一編制的軟件填寫、匯總、上報。檔案內容包括: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方式、糧倉型號、購置數量、補貼金額、合同編號等。

  第二十三條旗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到逐戶現場檢查,監督工程建設質量和技術服務工作,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檢查,自治區糧食局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四條項目進度實行季度報告制度。各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于每季末10日前將項目執行和完成情況報送自治區糧食局(見附件3),自治區糧食局匯總報送國家糧食局。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到位和撥付情況、糧倉供貨或施工單位招標情況、制造和安裝進度、技術服務開展情況等。自治區糧食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組織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并配合國家糧食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設備購置、技術服務等方面都要依法與相關單位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需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對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貨任務,或施工、設備質量存在較大問題的中標企業,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責任外,取消其三年內參與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及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驗收與總結

  第二十七條專項具備驗收的基本條件為:糧倉性能指標符合《農戶小型糧倉建設標準》,糧倉全部逐戶到位并投入使用,能夠滿足農戶安全儲糧需要,項目資金按要求辦理結算和竣工決算,并經審計以后,建立完整的專項糧倉電子檔案。

  第二十八條專項驗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旗縣(市、區)級初步驗收

  由旗縣(市、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必須做到逐戶現場驗收。原則上應于年底前完成專項建設任務,并于來年第一季度末完成旗縣級驗收,同時向盟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報驗收申請報告及農戶科學儲糧專項驗收報批表(見附件4)。驗收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情況、驗收結果、資金使用情況等內容,并提報農戶電子檔案。對于驗收不合格的糧倉,應責成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整改。

  (二)盟市級年度驗收

  旗縣(市、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初步驗收后,由盟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旗縣(市、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采取隨機抽查方式對全部項目旗縣(市、區)實行現場驗收,抽查數量原則上為實施項目農戶數的3%- 7%。驗收主要包括:專項計劃完成情況、成本控制與資金管理、技術服務體系建立情況、糧食減損效果、經濟效益分析等內容。驗收完成后,向自治區糧食局報送書面驗收結論和總結報告。

  (三)自治區級抽查驗收

  盟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年度驗收完成后,由自治區糧食局會同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組織盟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采取隨機抽查方式對全部項目旗縣(市、區)實行竣工驗收,抽查數量原則上為實施項目農戶總數的1%—5%。自治區級驗收后,向國家糧食局報送驗收總結報告。

  自治區糧食局在專項建設期內,負責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項目旗縣(市、區)未按要求完成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糧倉檔案管理軟件信息錄入工作的,不得通過盟市級驗收。

  第二十九條各級驗收后要形成專項工作總結,對專項建設做出效果評估,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處理。

  第三十條對按時完成專項建設任務且效果顯著的盟市、旗縣(市、區)糧食局,由自治區糧食局向國家糧食局推薦申請給予表彰。對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的,由自治區糧食局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糧食局和自治區有關部門提出建議,要求調整投資計劃和收回中央和自治區補助資金,并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投資計劃。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內蒙古自治區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同時廢止。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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