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
我委制定了《餐飲環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
整治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7年12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餐飲環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
和虛假宣傳整治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食藥監辦特食管〔2017〕149號)精神,認真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切實維護和保障公眾飲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權益,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按照《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推動方案的通知》(津市場監管保〔2017〕43號)部署,結合本市餐飲服務監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點
(一)治理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嚴查無證經營行為。
2.嚴查超出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
3.嚴查許可證有效期滿未依法延續,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行為。
4.嚴查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無證經營,仍為其提供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行為。
5.嚴查餐飲服務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與許可內容不一致。
(二)治理餐飲服務經營者虛假宣傳標識聲稱行為。
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三)治理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行為。主要包括:
1.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落實經營許可要求行為。
(1)無證經營、超出許可的經營范圍,以及許可有效期滿未依法延續,仍從事餐飲服務經營。
(2)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名稱、地址、量化分級信息。
(3)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
2.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1)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
(2)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資質未審查、相關信息未登記更新。
(3)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對平臺上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四)治理其他涉及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1.在菜品和飲品(藥酒)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非食用物質(既是食品又是藥品名單的食材除外)。
2.從業人員不具備健康證明。
3.未落實索證索票有關要求,未建立進貨查驗和記錄臺賬等問題。
二、工作措施
(一)強化主體責任。各區局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增強主體責任意識,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建立并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記錄臺賬制度,以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從業人員培訓、消費者投訴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實監管職責。一是要摸清底數做好風險管控。各區局要針對整治工作要求和轄區實際,遵循風險管理的原則,制定摸底排查計劃、工作報表和臺賬等。確保覆蓋行政區域內所有餐飲服務經營者、所有第三方平臺,做到信息準、底數清、情況明。二是要加強監督檢查。各區局結合風險分級監管對轄區內餐飲服務經營者認真排查。重點檢查無證、超范圍、超期限經營,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藥物)等違法行為。對通過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行為,要責成第三方平臺停止接入服務,加強網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三是要嚴格問題處置。要通過摸底排查、投訴舉報等多種途徑,主動收集違法線索,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深入開展調查取證,嚴格依法從嚴予以處置。所有檢查和處罰結果均向社會公開。四是要加強部門溝通。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網信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外網站,轉請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核實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一是各區局要聯合新聞媒體和相關行業組織,明察暗訪,發現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依法從嚴打擊,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餐飲單位,以及依法處置信息等,進行公開曝光。二是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舉報要及時受理、快速核實、快速處理。對于投訴舉報的案件線索,一查到底,形成閉環,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局要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賦予的監管職責,主動擔當作為。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確保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區局要結合各轄區工作實際,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宣講會、互動活動、海報發放等方式組織開展宣傳,將整治工作所有的方案制定、組織實施、督查考評和效果評估等工作情況,以及檢查、抽檢、處罰、案件等信息一律向社會公開,讓人民群眾、餐飲服務經營者、媒體和社會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況。要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交流,定期監測整治工作有關輿情,及時組織回應關切。
(三)加強信息通報。各區局要加強信息溝通交流,通報整治工作中發現的風險問題,收集餐飲環節和轄區內存在的隱患問題。發布的信息如果涉及其他地區,應在發布前進行通報和交流,涉及全市或者全國范圍的重大信息,要及時報告委餐飲處。對于將被吊銷許可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失信記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到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四)加強信息報送。
1.各區局要嚴格按照上報時間和要求定期向委餐飲處報送(附件1、附件2、附件3)材料,上報時間統一為每月1日(統計時間為一個自然月)。
2.對已移送公安機關或聯合公安機關查辦的案件,以及涉案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且涉及2個以上省份的案件,填寫重大案件臺賬(附件4),與當月報表一并報送。
3.請各區局指定聯絡員,負責材料的報送工作,填寫聯絡員信息表(附件5)與2017年12月份報送材料一并報送委餐飲處;報表和臺賬均需加蓋公章后報送,同時報送電子版;報送時間為2018年1月2日。
聯系人:李卿 聯系電話(傳真):84493632
附件:1.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2.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查辦情況統計報表
4.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大案件臺賬
5.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聯絡員信息表
附件1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統計時間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方式: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統計時間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方式: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備注:一、企業類型(填寫編號):1.食品(餐飲);2.保健食品。
二、問題類型(填寫編號): 1.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行為);2.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餐飲服務經營者虛假宣傳標識聲稱行為);3.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行為);4.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餐飲環節不涉及);5.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其他涉及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附件3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查辦情況統計報表
(統計時間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方式: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備注:此表所統計的數據均為與整治行動相關的違法案件數據。
附件4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大案件臺賬
(統計時間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方式: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備注:案件性質填寫:1.移送公安機關案件;2.聯合公安機關查辦案件;3. 涉案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且涉及2個以上省份的案件。
填報時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填寫,可同時選擇此三個選項。
附件5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
聯絡員信息表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方式: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我委制定了《餐飲環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
整治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7年12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餐飲環節食品、保健食品欺詐
和虛假宣傳整治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食藥監辦特食管〔2017〕149號)精神,認真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切實維護和保障公眾飲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權益,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按照《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推動方案的通知》(津市場監管保〔2017〕43號)部署,結合本市餐飲服務監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點
(一)治理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嚴查無證經營行為。
2.嚴查超出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
3.嚴查許可證有效期滿未依法延續,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行為。
4.嚴查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無證經營,仍為其提供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行為。
5.嚴查餐飲服務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與許可內容不一致。
(二)治理餐飲服務經營者虛假宣傳標識聲稱行為。
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三)治理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行為。主要包括:
1.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落實經營許可要求行為。
(1)無證經營、超出許可的經營范圍,以及許可有效期滿未依法延續,仍從事餐飲服務經營。
(2)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名稱、地址、量化分級信息。
(3)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
2.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未落實管理責任行為。
(1)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
(2)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資質未審查、相關信息未登記更新。
(3)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對平臺上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四)治理其他涉及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1.在菜品和飲品(藥酒)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非食用物質(既是食品又是藥品名單的食材除外)。
2.從業人員不具備健康證明。
3.未落實索證索票有關要求,未建立進貨查驗和記錄臺賬等問題。
二、工作措施
(一)強化主體責任。各區局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增強主體責任意識,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建立并執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記錄臺賬制度,以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從業人員培訓、消費者投訴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實監管職責。一是要摸清底數做好風險管控。各區局要針對整治工作要求和轄區實際,遵循風險管理的原則,制定摸底排查計劃、工作報表和臺賬等。確保覆蓋行政區域內所有餐飲服務經營者、所有第三方平臺,做到信息準、底數清、情況明。二是要加強監督檢查。各區局結合風險分級監管對轄區內餐飲服務經營者認真排查。重點檢查無證、超范圍、超期限經營,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藥物)等違法行為。對通過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行為,要責成第三方平臺停止接入服務,加強網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三是要嚴格問題處置。要通過摸底排查、投訴舉報等多種途徑,主動收集違法線索,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深入開展調查取證,嚴格依法從嚴予以處置。所有檢查和處罰結果均向社會公開。四是要加強部門溝通。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網信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外網站,轉請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核實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一是各區局要聯合新聞媒體和相關行業組織,明察暗訪,發現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依法從嚴打擊,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餐飲單位,以及依法處置信息等,進行公開曝光。二是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舉報要及時受理、快速核實、快速處理。對于投訴舉報的案件線索,一查到底,形成閉環,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局要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賦予的監管職責,主動擔當作為。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確保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強化宣傳引導。各區局要結合各轄區工作實際,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宣講會、互動活動、海報發放等方式組織開展宣傳,將整治工作所有的方案制定、組織實施、督查考評和效果評估等工作情況,以及檢查、抽檢、處罰、案件等信息一律向社會公開,讓人民群眾、餐飲服務經營者、媒體和社會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況。要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交流,定期監測整治工作有關輿情,及時組織回應關切。
(三)加強信息通報。各區局要加強信息溝通交流,通報整治工作中發現的風險問題,收集餐飲環節和轄區內存在的隱患問題。發布的信息如果涉及其他地區,應在發布前進行通報和交流,涉及全市或者全國范圍的重大信息,要及時報告委餐飲處。對于將被吊銷許可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失信記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送到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四)加強信息報送。
1.各區局要嚴格按照上報時間和要求定期向委餐飲處報送(附件1、附件2、附件3)材料,上報時間統一為每月1日(統計時間為一個自然月)。
2.對已移送公安機關或聯合公安機關查辦的案件,以及涉案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且涉及2個以上省份的案件,填寫重大案件臺賬(附件4),與當月報表一并報送。
3.請各區局指定聯絡員,負責材料的報送工作,填寫聯絡員信息表(附件5)與2017年12月份報送材料一并報送委餐飲處;報表和臺賬均需加蓋公章后報送,同時報送電子版;報送時間為2018年1月2日。
聯系人:李卿 聯系電話(傳真):84493632
附件:1.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2.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查辦情況統計報表
4.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大案件臺賬
5.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聯絡員信息表
附件1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情況統計報表
(統計時間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方式: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類別 | 食品(餐飲) | 保健食品 | 總計 | |
檢查情況 | 檢查企業數(家) | |||
發現問題企業數(家) | ||||
發現問題產品數(批次) | ||||
檢查發現問題(條) | ||||
處置情況 | 責令整改(家) | |||
已完成整改企業(家) | ||||
召回產品數(批次) | ||||
責令停產(家) | ||||
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家) | ||||
立案查處案件數(起) | ||||
涉案貨值金額(萬元) |
附件2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經營環節工作檢查整改情況臺賬
(統計時間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方式: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企業名稱 | 企業類型 | 產品名稱 | 檢查發現的問題 | 問題類型 | 處置情況 |
1 | ||||||
2 | ||||||
3 | ||||||
…… |
備注:一、企業類型(填寫編號):1.食品(餐飲);2.保健食品。
二、問題類型(填寫編號): 1.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行為);2.食品和保健食品標簽虛假標識聲稱行為(餐飲服務經營者虛假宣傳標識聲稱行為);3.利用網絡、會議營銷、電視購物、直銷、電話營銷等方式違法營銷宣傳、欺詐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行為);4.未經審查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以及發布虛假違法食品、保健食品廣告行為(餐飲環節不涉及);5.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其他涉及欺詐和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附件3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查辦情況統計報表
(統計時間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方式: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類別 | 食品(餐飲) | 保健食品 | 總計 | |||
上期末累計 | 本期新增 | 上期末累計 | 本期新增 | 上期末累計 | 本期新增 | ||
1 | 立案(件) | ||||||
2 | 已辦結案件數(件) | ||||||
3 | 移送公安機關案件數(件) | ||||||
4 | 公安機關立案數(件) | ||||||
5 | 累計貨值金額(萬元) | ||||||
6 | 累計罰款金額(萬元) | ||||||
7 | 累計吊銷許可證數(件) |
備注:此表所統計的數據均為與整治行動相關的違法案件數據。
附件4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重大案件臺賬
(統計時間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方式: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案件名稱 | 查辦單位 | 案件性質 | 案情簡介 | 查辦進度 |
1 | |||||
2 | |||||
3 | |||||
…… |
備注:案件性質填寫:1.移送公安機關案件;2.聯合公安機關查辦案件;3. 涉案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且涉及2個以上省份的案件。
填報時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填寫,可同時選擇此三個選項。
附件5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
聯絡員信息表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人: 聯系方式:
報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任務分工 | 姓名 | 處室和職務 | 辦公電話 | 手機 | 備注 |
1 | 生產環節月報表和臺賬報送 | |||||
2 | 經營環節(餐飲)月報表和臺賬報送 | |||||
3 | 案件查辦月報表和臺賬報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