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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膠州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魯政字〔2015〕135號)

   2015-07-06 773
核心提示:青島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青島膠州市開展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請示》(青政呈〔2014〕49號)收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
青島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青島膠州市開展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請示》(青政呈〔2014〕49號)收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02〕17號文件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2〕96號)要求,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膠州市擴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推進跨部門綜合執法工作。
 
  二、膠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膠州市行政區域內集中行使下列具體職權: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農業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畜牧獸醫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關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中有關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述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行使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執法監督檢查權。
 
  三、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是膠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將其作為政府某個部門的內設機構或者下設機構。
 
  四、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統一由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并依法追究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五、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膠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嚴格內部管理,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完善執法程序,落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提高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
 
  八、你市要切實加強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責成膠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促進嚴格執法、規范執法、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法制辦、省編辦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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