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后,部分消費者、從業人員、媒體對牙膏管理的方式存有誤讀,現說明如下:
一、條例第一章第三條所稱化妝品的定義中不包含牙膏,意指牙膏不屬于化妝品。
二、條例附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牙膏參照有關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布。
三、牙膏的具體管理辦法和配套細則現正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訂中,有關牙膏產品、牙膏用原料、牙膏功效宣稱等將會在管理辦法和配套細則中予以明確。個別媒體以條例為據解讀牙膏某類功效宣稱不在新條例允許范圍內系誤讀。
特此說明。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
2020年7月2日
一、條例第一章第三條所稱化妝品的定義中不包含牙膏,意指牙膏不屬于化妝品。
二、條例附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牙膏參照有關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布。
三、牙膏的具體管理辦法和配套細則現正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訂中,有關牙膏產品、牙膏用原料、牙膏功效宣稱等將會在管理辦法和配套細則中予以明確。個別媒體以條例為據解讀牙膏某類功效宣稱不在新條例允許范圍內系誤讀。
特此說明。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