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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新政辦發〔2011〕176號)

   2012-03-21 436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農業、畜牧、林業、水產、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商務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具體負責舉報獎勵的審核認定、獎金管理和發放及信息發布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和聯系方式。舉報受理部門要暢通舉報渠道,接到舉報后要及時記錄在案,形成專門案宗。

  第四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獎勵范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和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要求的食品。

  第五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六)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舉報獎勵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并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七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舉報獎勵級別,并參照涉案貨值數額的大小,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4%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2%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50—500元的獎勵。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應適當提高相應獎勵標準的50%額度予以獎勵。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條  應受獎勵的舉報人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舉報人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對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線索,查證屬實并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五)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視為舉報人予以獎勵;

  (六)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經立案調查,情況屬實的,結案后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并提出書面獎勵意見,向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二)在收到案件承辦單位舉報獎勵申請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獎勵意見進行認定并回復;

  (三)舉報獎勵申請經審定批準的,由案件承辦單位通知舉報人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舉報獎勵。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在食品安全專項資金中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標準和舉報情況按年度核撥。食品安全獎勵資金由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況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本人或指使親屬、朋友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泄密舉報人身份資料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已立案調查的食品安全案件。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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