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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的實施意見(廈工商消〔2009〕7號)

   2011-05-22 863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職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職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依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的批復,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范圍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以下簡稱監測工作);思明、湖里、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六個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為區局)負責本轄區監測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負責監測工作的現場抽樣及對不合格商品的后續處理。

  市局應加強對區局、工商所監測工作的指導、督辦和檢查。

  第三條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相關單位應按時完成商品質量監測經費結算工作,不得無故拖延。

  第四條  定向監測工作由市局依據總局、省局的商品質量監測工作部署制定年度計劃,報省局備案后組織開展。

  第五條  不定向監測工作由市局根據廈門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狀況和消費者申訴舉報情況,適時組織開展。

  區局可根據日常巡查工作、一定時期內消費者申訴舉報熱點等,結合轄區實際向市局提出不定向監測申請,經市局批準后,由市局制定具體的不定向監測工作方案,統一組織開展。

  市局依據前兩款擬定不定向監測工作方案后,應及時報省局備案。

  第六條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的現場抽樣由工商所人員按相關程序進行。現場抽樣的執法人員須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要求開展工作,并向被監測人出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抽樣檢測通知書》(見附件1),會同承檢單位抽樣人員,準確、完整填寫《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抽樣監測工作單》,核對被監測人經銷商品的具體情況。

  現場抽樣和備份樣品要進行登記、確認、拍照,對被監測同一批次、型號、規格商品的貨源、數量、存貨量、存貨地點、銷售量等情況進行查驗,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被監測人不能提供被監測商品進貨量、存貨量具體憑證的,由被監測人填寫《商品經銷情況記錄表》(見附件2)一式二份并簽名蓋章,被監測人、工商所各留存一份。

  第七條  被監測人應為正常營業的合法經營主體。監測所需樣品要求包裝完好,過期商品、無廠名廠址及殘缺的商品不抽樣,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八條  備份樣品如保存在被監測人經營場所,被監測人應填寫《備份樣品保存保證書》(見附件3)一式兩份并簽名蓋章,被監測人、工商所各存一份。

  第九條 現場抽樣完成后,市局負責承擔將樣品送檢、復檢及發布監測信息等工作。

  承檢機構應依法設立,具備與檢測商品質量工作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

  市局結合工作實際,按照公正、便捷的原則選擇承檢機構。

  第十條  市局在收到承檢機構提交的商品初檢報告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屬地原則將商品初檢報告分發至各區局,由區局通知轄區工商所送達。工商所應在收到商品初檢報告3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監測人,同時做好送達回證記錄,并告知被監測人享有的復檢權利。

  第十一條  對初檢不合格的商品,由區局統一組織工商所責令被監測人暫停銷售,先行下架,并追溯供貨渠道,等市局發布復檢信息后,再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市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負責統一受理被監測人或標稱生產企業對初檢結果提出的異議及書面復檢申請。

  消保處收到申請人提出的復檢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有必要復檢的,應及時通知復檢申請人,并認真審核復檢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申請報告等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復檢的企業名單和要求書面通知復檢機構。

  復檢工作原則上由原承檢單位承擔,消保處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十三條 標稱生產企業或相關當事人舉報被監測商品存在涉嫌假冒企業名稱情況的,由消保處依法審核舉報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市局負責對外公布商品質量監測信息(以下簡稱監測信息),并適時發布消費提示,指導消費。對于尚未對外公布的監測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第十五條  市局應在監測信息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將監測信息上報省局;對涉及本市生產企業的不合格商品信息,形成書面材料,依法移交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理;對涉及外地生產企業的不合格商品信息,形成書面材料,依法移交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市局應根據監測信息情況,加強同衛生、農業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及時互通信息。

  第十六條  消保處應在規定時限內將監測信息錄入福建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監測信息一經發布,區局要迅速組織轄區工商所,對市場上的相關商品進行全面清查,責令銷售不合格商品的經銷單位停止銷售同一批次的不合格商品,對已經銷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追回;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工商所應當立案調查。

  第十八條  區局應及時收集、掌握轄區內工商所對被監測商品的后續處理情況,在商品質量監測信息發布后15個工作日內,填寫《商品檢測后續處理情況表》(見附件4)并上報消保處;工商所有立案查處的,應當在結案后5日內通過區局將案件處理情況上報消保處。

  區局、工商所要確保上報資料真實、準確、公正,不得隱瞞不報或緩報、漏報。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監測工作資料檔案。

  市局檔案應包括監測工作方案、初檢報告、復檢申請、復檢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復檢報告、監測信息內容、監測信息移交資料、不合格商品后續處理總體情況、被監測人或生產企業整改報告等。

  區局檔案應包括監測工作方案、初檢報告、復檢報告、監測信息、轄區工商所不合格商品后續處理情況等。

  工商所檔案應包括現場抽樣檢查資料、初檢報告、復檢報告、檢驗報告送達回證、不合格商品下架、召回、銷毀記錄以及責令整改、行政處罰案卷等相關資料、照片和數據。

  第二十條  在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中,執法人員應嚴格依照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自律。對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違法亂紀行為,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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