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廈門市農業地方標準的管理,根據原國家技術監督局《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和《福建省標準化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廈門市農業地方標準是指為了提高農業(含漁業、林業、畜牧業,下同)生產和管理技術水平,對需要在全市范圍內統一的農業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等所制定的推薦性標準。
第三條 廈門市農業地方標準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號和發布。
第四條 制定農業地方標準的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切實可行,有利于推動農業技術進步;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提高社會效益;
(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發展地方名、特、優以及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
(五)有利于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六)有利于相關標準相互協調配套,有利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標準體系和開展綜合農業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農業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
(一)農產品的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要求;
(二) 農產品生產基地技術條件;
(三) 農業技術、管理技術術語、符號、代號;
(四) 農業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要求。
第六條 制定農業地方標準的工作程序
(一)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市農業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年度計劃要求,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根據年度計劃的要求提出項目申請(項目申請書見附件1);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協調、審查,編制農業地方標準年度制定(修訂)工作計劃并下達。
(二)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農業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組織起草小組或委托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
(三) 負責起草農業地方標準的單位或起草小組,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后,編寫出農業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經征求意見后形成標準送審稿。
(四) 農業地方標準送審稿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或委托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工作也可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組織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檢驗、標準、學術團體等有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查。審查形式可會議審,也可以信函審。
(五) 組織起草農業地方標準的單位將審查通過的農業地方標準送審稿,修改成報批稿,連同附件(包括編制說明、審查會議紀要或信函審結論、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報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發布卡見附件2),并按規定報送福建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市農業地方標準的編號
市農業地方標準編號由廈門市農業地方標準代號、標準發布順序號和標準發布年代號構成。
廈門市農業地方標準代號由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廈門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數“3502”再加上斜線“/”和推薦性標準代號“T”組成;標準發布順序號和標準發布年代號分別由三位和四位小寫阿拉伯數字組成。
編號示例:
DB3502/T ×××-××××
標準發布年代號
標準發布順序號
廈門市農業地方標準代號
第八條 廈門市農業地方標準的編寫應符合按照GB/T l《標準化工作導則》系列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九條 廈門市農業地方標準的出版按照原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出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制定市農業地方標準所需經費實行財政補助制度,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農業標準化專項經費隨農業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一同下達。
第十一條 鼓勵農業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貫徹實施市農業地方標準并制定嚴于市農業地方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在企業內部使用。
第十二條 市農業地方標準應根據我市農業生產和農業科學技術發展的要求,定期進行復審,以確定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4年。
第十三條 市農業地方標準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效益顯著的農業地方標準,應納入相應的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廈門市農業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附件2:廈門市農業地方標準審批發布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