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昆山、泰興、沭陽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江蘇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2017年2月18日
江蘇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以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創建為基礎,推動設區市全區域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創建活動。開展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是大力實施食品安全戰略、不斷提升城市食品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為規范創建工作的組織管理,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印發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暫行)和標準(2017版)的通知》(食安辦〔2016〕18號)、《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安全城市創建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蘇食安委〔201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促進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創新監管機制,強化監管措施,推動社會共治,營造誠信氛圍,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第三條 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安委”)統一部署,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品安全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四條 省食品安全辦在廣泛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制定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和創建考評指標,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作為對參加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創建的縣(市、區)和參加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的設區市(以下簡稱“參創地區”)評價的依據。
第五條 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堅持問題導向和創新驅動,突出社會認可和群眾滿意,從食品安全狀況持續穩定較好、創建工作組織有力、“四有”保障落實到位、監督執法全面覆蓋、食品安全源頭問題得到有效治理、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嚴厲懲處、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社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方面提出評價指標。評價指標設置否決項、加分項。否決項主要提出“食品安全狀況持續穩定在較高水平”、“近三年來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當地群眾食品安全總體滿意度達70%”等指標;加分項主要側重于創新監管手段和方式方法等方面。
第三章 申報與創建
第六條 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是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的主體。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創建工作納入所在設區市統一組織。
第七條 申報參加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創建的,應當以縣(市、區)政府名義于每年2月底前向設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提出。市食安委審查同意后,報省食品安全辦。
設區市全區域參加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創建的,可申報參加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申報應當以設區市政府名義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食品安全辦提出。
省食品安全辦于每年4月底前確定參創地區名單。
第八條 參創地區應對照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和有關要求,結合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及時提出創建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創建工作,努力提高城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創建工作時間(以下簡稱“創建期”)原則上不少于2年,創建起始期從參創地區申報創建之日起算。
第四章 評價與命名
第九條 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評價程序包括提出評價申請、市級層面初評推薦、省級層面綜合評議。
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程序包括提出評價申請、省級層面綜合評議。
第十條 提出評價申請。
參加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創建期滿的,參創縣(市、區)可在自查自評達標的基礎上,于創建期滿后每年3月底前,自愿向市食安委提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評價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評價的文件;
(二)縣(市、區)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和總結評估報告;
(三)市食安委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參加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期滿的,該市食安委在同一年度按本辦法要求完成全區域初評且結果全面達標的,參創設區市可以于創建期滿后每年6月底前,自愿向省食品安全辦提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區市人民政府申請評價的文件;
(二)設區市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和總結評估報告;
(三)設區市食品安全滿意度調查報告;
(四)設區市對所轄縣(市、區)開展評價的相關資料;
(五)省食品安全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市級層面初評推薦。市食安委接到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評價申請后,根據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和創建考評指標,按照以下程序、并于每年6月底前組織完成初評推薦工作:
(一)資料審查。組織對參創縣(市、區)申報資料開展審核,審核合格的,安排現場評價;審核不合格的,終止評價工作。
(二)現場評價。通過明查、暗訪、滿意度調查等手段,對資料審核合格的參創縣(市、區)開展現場評價。
(三)社會公示。市食安委對通過現場評價的參創縣(市、區)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聽取社會意見。公示內容包括被評價縣(市、區)食品安全總體情況、現場評價結果和食品安全滿意度調查報告等,公示時間不少于2周。
(四)推薦名單。通過公示、得到社會認可的參創縣(市、區),由各市食安委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向省食品安全辦上報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推薦名單,并提交以下推薦資料:
1.市食安委評價報告與推薦意見;
2.被推薦縣(市、區)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3.被推薦縣(市、區)食品安全滿意度調查報告;
4.其他需要推薦的資料。
第十二條 省級層面綜合評議。省食品安全辦接到市食安委上報的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推薦名單或設區市政府提交的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綜合評議工作。
(一)復核評議。省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部門及第三方機構對市級上報材料、被考評設區市或縣(市、區)滿意度測評結果等情況進行現場復核評議。評議通過的列入公示名單。
(二)社會公示。省食品安全辦將通過復核評議的設區市、縣(市、區)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聽取社會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2周。
(三)提出建議名單。省食品安全辦根據公示結果,向省食安委提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及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議名單。
第十三條 命名授牌。省食品安全辦將省級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及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議名單報省食安委審議批準后,予以授牌命名。授牌命名以省食安委名義進行,命名名稱為“江蘇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或“江蘇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全區域通過“江蘇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命名授牌的,該設區市可以申請直接獲授“江蘇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第十四條 參創地區獲得命名情況,作為地方黨委政府年度績效考核,以及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有關地方和部門在安排食品安全相關項目、資金時,優先予以支持。對參與創建、獲得命名的參創地區,省、市級給予適當獎勵。參創地區政府可制定獎勵辦法,對在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參創地區如果未能通過評價、獲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報評價。連續兩年未通過評價的參創地區,暫停申報一年。
第十六條 省食品安全辦每3年組織對獲得命名的參創地區進行復評。復評標準根據當年度創建考評指標進行。復評不合格的,撤銷命名。
第十七條 省食品安全辦組織相關部門及第三方機構對獲得命名的參創地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跟蹤評價,跟蹤評價中發現重大問題的,由省食品安全辦或委托相關市食安委約談相關參創地區政府,核實情況。對出現以下問題之一的,撤銷其命名: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重大、影響惡劣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命名情形的。
被撤銷命名的參創地區,三年內不得提出評價申請。
第十八條 鼓勵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的方式開展相關評價,其中,食品安全滿意度調查必須由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第三方評價過程應符合相關調查評價行業的標準和操作規范,確保科學、公正、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參與評價的有關各方應當嚴守工作紀律,客觀公正,保證評價結果真實有效。各市食安委和參創地區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等情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評價工作順利進行。對不負責任、造成評價結果失真或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