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經2016年12月23日省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月6日
福建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
注:本基準引用規則指《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目錄
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二、適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三、適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四、適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五、適用《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六、適用《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七、適用《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八、適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九、適用《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十、適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十一、適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經2016年12月23日省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月6日
福建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
注:本基準引用規則指《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目錄
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二、適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三、適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四、適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五、適用《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六、適用《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七、適用《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八、適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九、適用《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十、適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十一、適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SPAQ-1 |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 | |||
SPAQ-2 | 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 |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 | |||
SPAQ-3 |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 |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6.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6.5~8.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8.5~10萬元罰款 | |||
SPAQ-4 |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0~1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19.5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1.5~13.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9.5~25.5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3.5~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5.5~3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SPAQ-5 |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0~1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19.5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1.5~13.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9.5~25.5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3.5~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5.5~3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SPAQ-6 | 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0~1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19.5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1.5~13.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9.5~25.5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3.5~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5.5~3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SPAQ-7 | 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0~1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19.5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1.5~13.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9.5~25.5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3.5~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5.5~3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SPAQ-8 | 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0~1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19.5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1.5~13.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9.5~25.5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3.5~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5.5~3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SPAQ-9 | 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0~1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19.5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1.5~13.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9.5~25.5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3.5~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5.5~3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SPAQ-10 | 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13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3~17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7~20萬元罰款 | |||
SPAQ-11 |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12 |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13 | 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14 |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15 |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16 | 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17 | 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18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19 |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20 | 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21 | 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0.5~1.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6.5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85~3.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6.5~8.5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3.65~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8.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22 |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0.5~1.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6.5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85~3.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6.5~8.5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3.65~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8.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23 |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0.5~1.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6.5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85~3.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6.5~8.5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3.65~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8.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24 |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0.5~1.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6.5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1.85~3.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6.5~8.5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3.65~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8.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25 |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600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600~1400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1400元~2000元罰款 | |||
SPAQ-26 |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27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28 |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29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30 |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31 | 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32 |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33 |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34 |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35 |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36 |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37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38 | 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39 |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于6個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
SPAQ-40 |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 |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 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
SPAQ-41 |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 |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23.3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3.3~36.7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6.7~50萬元罰款 | |||
D | 違法行為已造成人員死亡的;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社會影響的。 | 吊銷許可證 | |||
SPAQ-42 |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 | 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9.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15.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20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SPAQ-43 |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未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未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第一百三十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9.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15.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20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SPAQ-44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9.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15.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20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SPAQ-45 | 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經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第一百三十二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2.2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2~3.8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8~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46 |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 |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0.2~1.64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64~3.56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56~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SPAQ-47 |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 | 第一百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 | 責令停產停業 |
B | 一年內累計四次及以上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外處罰 | 吊銷許可證 | |||
SPAQ-48 |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 |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 聘用人員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 | 吊銷許可證 | |
SPAQ-49 |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后仍然銷售該食品的 | 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2~2.9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2.9~4.1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4.1~5萬元罰款 |
適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
SPSC-1 |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 | 第五十一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 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
SPSC-2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 | 第五十二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 ||||
SPSC-3 | 食品生產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給予警告,并處0.5萬元以下罰款; |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給予警告,并處0.5~1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拒絕、逃避監督檢查的;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 | 處1~2萬元以下罰款 | |||
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較惡劣的社會影響等嚴重后果的;暴力抗法的; | 處2~3萬元以下罰款 | |||||
SPSC-4 | 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經責令拒不改正 | 警告 | ||
SPSC-5 | 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 處0.2~0.44萬元罰款 |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0.44~0.76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0.76~1萬元罰款 | ||||
SPSC-6 |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 A | 初次違反本條款情形的 | 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
B | 之前存在違反本條款情形的 | 警告,并處1000~2000元以下罰款 | ||||
SPSC-7 |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 | 第五十五條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 | 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適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
SPJY-1 |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 | 第四十六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 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
SPJY-2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 |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
SPJY-3 | 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給予警告,并處0.3萬元以下罰款; |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給予警告,并處0.3~0.7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拒絕、逃避監督檢查的;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 | 處1~2萬元以下罰款 | |||
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較惡劣的社會影響等嚴重后果的;暴力抗法的; | 處2~3萬元以下罰款 | |||||
SPJY-4 |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 警告 | ||
SPJY-5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經責令警告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2~0.44萬元罰款 |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0.44~0.76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0.76~1萬元罰款 | ||||
SPJY-6 | 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經責令但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 A | 初次違反本條款情形的 | 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
B | 之前存在違反本條款情形的 | 警告,并處1000~2000元以下罰款 | ||||
SPJY-7 | 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 | 第五十條 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 | 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適用《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SPCJ-1 | 拒絕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 |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0.9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0.9~2.1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警告,并處2.1~3萬元罰款。 | |||
SPCJ-2 | 對抽樣產品真實性有異議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0.9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0.9~2.1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警告,并處2.1~3萬元罰款。 | |||
SPCJ-3 |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0.9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單處或者并處警告、0.9~2.1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警告,并處2.1~3萬元罰款。 |
適用《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SPZH-1 |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 |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警告,并處1~1.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警告,并處1.6~2.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警告,并處2.4~3萬元以下罰款。 | |||
SPZH-2 | 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 |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警告,并處0.5~1.25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警告,并處1.25~2.25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警告,并處2.25~3萬元以下罰款 | |||
SPZH-3 |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2~0.74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0.74~1.46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1.46~2萬元罰款 | |||
SPZH-4 |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的 |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警告,并處2~2.3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警告,并處2.3~2.7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警告,并處2.7~3萬元以下罰款。 | |||
SPZH-5 |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2~0.74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0.74~1.46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1.46~2萬元罰款 |
適用《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SPJC-1 | 食品生產經營者撕毀、涂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 |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撕毀、涂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由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警告,并處0.2~1.04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警告,并處1.04~2.16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警告,并處2.16~3萬元以下罰款。 | |||
SPJC-2 | 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85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85~3.65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3.65~5萬元以下罰款 | |||
SPJC-3 |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情形之一的:(一)拒絕、拖延、限制監督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二)拒絕或者限制抽取樣品、錄像、拍照和復印等調查取證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合同、記錄、票據、賬簿、電子數據等材料的;(四)聲稱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或者相關工作人員不在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五)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的;(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八)其他妨礙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的。 |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0.2~1.64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64~3.36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36~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適用《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BJZC-1 | 擅自轉讓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 |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轉讓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1~1.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6~2.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4~3萬元以下罰款 | |||
BJZC-2 | 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 |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轉讓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1~1.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6~2.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4~3萬元以下罰款 |
適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TSZC-1 | 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的 | 第四十五條 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警告,并處0.5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警告,并處0.5~1萬元以下罰款 | |||
C | 造成人員輕傷的;拒絕、逃避檢查的;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 | 處1~1.6萬元以下罰款。 | |||
D | 造成人員重傷的;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的 | 處1.6~2.4萬元以下罰款。 | |||
E | 造成人員死亡的;暴力、威脅抗拒執法的;擅自移動查封物品的;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處2.4~3萬元以下罰款。 | |||
TSZC-2 | 注冊人變更不影響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以及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注冊人變更不影響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以及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1~1.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6~2.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4~3萬元以下罰款。 | |||
TSZC-3 | 注冊人變更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影響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以及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 |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注冊人變更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影響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以及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適用《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WLCC-1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3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3~2.2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3萬元罰款。 | |||
WLCC-2 |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3萬元罰款。 |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3~2.2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3萬元罰款。 | |||
WLCC-3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 |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 ||
WLCC-4 |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 | ||||
WLCC-5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3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3~2.2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3萬元罰款。 | |||
WLCC-6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材料及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如實記錄并更新的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材料及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如實記錄并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藥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9.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15.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20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WLCC-7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3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3~2.2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3萬元罰款。 | |||
WLCC-8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3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3~2.2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3萬元罰款。 | |||
WLCC-9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3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3~2.2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3萬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WLCC-10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未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未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藥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9.5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5~15.5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5~20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 |||
WLCC-11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下列嚴重后果之一的:(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二)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五)引發其他的嚴重后果的。 | 第三十七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下列嚴重后果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 (二)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引發其他的嚴重后果的。 | 責令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WLCC-12 |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 | |||
WLCC-13 |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下列行為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一)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三)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 第三十九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禁止性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3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3~2.2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3萬元罰款。 | |||
WLCC-14 |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3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3~2.2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3萬元罰款。 | |||
WLCC-15 |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3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3~2.2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3萬元罰款。 | |||
WLCC-16 |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從事貯存、配送,經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從事貯存、配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2.2萬元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2~3.8萬元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8~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WLCC-17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1~1.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1.6~2.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2.4~3萬元以下罰款。 |
適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YYZC-1 | 申請人變更不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經警告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申請人變更不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1~1.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6~2.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4~3萬元以下罰款。 | |||
TSZC-2 | 申請人變更可能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 |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申請人變更可能影響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6.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13倍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6.5~8.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17倍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8.5~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YYZC-3 | 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的 | 第四十五條 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0.5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0.5~1萬元以下罰款 | |||
C | 造成人員輕傷的;拒絕、逃避檢查的;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 | 處1~1.6萬元以下罰款。 | |||
D | 造成人員重傷的;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的 | 處1.6~2.4萬元以下罰款。 | |||
E | 造成人員死亡的;暴力、威脅抗拒執法的;擅自移動查封物品的;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處2.4~3萬元以下罰款。 | |||
YYZC-4 |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銷售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辦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的 | 第四十六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聲稱應當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適用月齡,可以同時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標注。 第三十四條 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對于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在產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內容; (六)與產品配方注冊的內容不一致的聲稱。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責令改正,并處1~1.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改正,并處1.6~2.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責令改正,并處2.4~3萬元以下罰款。 |
適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SNXS-1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四)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五)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七)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八)未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九)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十)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 第四十七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25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25~2.25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5~3萬元罰款 | |||
SNXS-2 |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1~1.6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66~2.3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34~3萬元罰款 | |||
SNXS-3 |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1~1.6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66~2.3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34~3萬元罰款 | |||
SNXS-4 |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第四十九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25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25~2.25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5~3萬元罰款 | |||
SNXS-5 |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的 | 第五十條第三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1~1.6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1.66~2.3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2.34~3萬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SNXS-6 |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按要求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第五十一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25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25~2.25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5~3萬元罰款 | |||
SNXS-7 | 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未按照法律法規關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 | 第五十一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25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25~2.25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5~3萬元罰款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幅度 |
SNXX-8 |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第五十二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1.25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1.25~2.25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2.25~3萬元罰款 | |||
SNXX-9 |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第五十三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A | 具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 | 處0.5~0.66萬元以下罰款 |
B | 符合規則第六條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的 | 處0.66~0.84萬元以下罰款 | |||
C | 具有規則第十七條情形的 | 處0.84~1萬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