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福建省衛生廳關于已取得食品添加劑衛生許可的明礬作為水處理劑是否還要取得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批復(閩衛函〔2008〕578號)

   2013-07-02 774
核心提示:  寧德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已取得食品添加劑衛生許可的明礬作為水處理劑是否還要取得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請示》(寧衛

  寧德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已取得食品添加劑衛生許可的明礬作為水處理劑是否還要取得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請示》(寧衛衛監〔2007〕2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衛生部關于印發〈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261號)的規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明礬若要作為水化學處理劑生產,應事先取得生產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批件。

  此復。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地區: 福建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