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以下簡稱評價規則)的管理,保障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價規則是指為落實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根據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等制定的檢驗、判定產品質量的依據。
評價規則的編制、修訂、評審、發布、實施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評價規則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編制、修訂評價規則的依據是: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與產品有關的衛生、安全、環保和節能等技術規范;
(三)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五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評價規則的統一管理,組織評價規則的編制、修訂,批準、發布評價規則。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設立評價規則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設秘書處和評審監督組。秘書處具體負責評價規則日常管理,組織評價規則的編制、修訂,負責評價規則的適用解釋等工作;評審監督組負責評價規則評審過程的監督工作。
第六條 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浙江省產品質量評價規則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評審專家應當在檢驗機構、行業協會、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生產企業等專業技術人員中遴選產生。
評價規則評審專家應當在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庫無相應產品評審專家需要邀請專家庫外技術人員或行政管理人員參加評價規則評審的,應當報請秘書處同意。
第七條 評價規則編制、修訂工作所需費用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按《浙江省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撥付。
評價規則編制、修訂工作所需費用主要包括評審組專家評審費和差旅費、會務費、資料文印費等費用。
第二章 編制與修訂
第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檢驗機構、行業協會和生產企業等(以下統稱申請人)可根據需要向管理辦公室提出評價規則編制、修訂申請。
申請人提出評價規則編制、修訂申請時,應當提交《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編制申請表》(附件1),說明編制或修訂的必要性、可行性,評價規則的適用范圍和主要技術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管理辦公室應當對編制或修訂申請進行審核,確需編制或修訂的,指定編制單位并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編制任務書》(附件2)。
第十條 編制任務應當指定一家編制單位獨立承擔,根據需要也可指定一家主編單位和多家參與單位共同承擔。
編制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產品檢驗法定資質。
評價規則實施中存在問題或引用的依據發生變更的,評價規則需進行修訂。修訂應當指定原編制單位實施,原編制單位不能勝任修訂工作或申請退出修訂工作的,管理辦公室可另行指定編制單位。
第十一條 評價規則應當按《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編制規范》(附件3)進行編制,《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編制規范》主要包括評價規則的適用范圍、依據、抽樣方法和樣品數量、檢驗項目、質量判定、異議處理、附加說明的編制和文本格式要求等內容。
第十二條 管理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編制規范》進行修訂換版,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第十三條 編制單位根據任務書按要求完成評價規則的編制,形成評價規則送審稿并撰寫《評價規則編制說明》(附件4)。
編制說明應當包括樣品數量與抽樣方法、檢驗項目設置的理由,設定質量判定的依據,以及其他重要問題的說明等。
第十四條 評價規則的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根據需要也可由管理辦公室組織。
評價規則的評審方式分為會議評審和書面評審。會議評審是指按照規定程序采取召開評審會議方式對評價規則進行審定,書面評審是指組織評審專家采取書面評審方式對評價規則進行審定。
新編制和修訂內容涉及重大變更的評價規則應當采用會議評審審定;修訂內容不涉及重大變更的評價規則,可采用書面評審審定。
第十五條 管理辦公室應當派觀察員參加評價規則的會議評審,觀察員應當按《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編制規范》要求監督評審過程。
第十六條 評價規則評審時應當由評價規則所涉產品的技術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人數應為奇數,不得少于5人。
編制單位應當提出評審專家組成建議,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評審專家建議表》(附件5)報管理辦公室。評審專家的組成應當有廣泛代表性,可邀請大專院校、行業協會、科研院所、檢驗機構的專家,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或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參加。
編制單位工作人員參加評審時不得擔任評審組長。
第十七條 會議評審的程序及主要內容:
(一)推選評審組長,評審組長應當由熟悉評價規則涉及產品的技術工藝、生產管理和技術檢驗的人員擔任;
(二)介紹評價規則編制、修訂的背景和主要內容;
(三)對評價規則送審稿進行審定;
(四)對評價規則送審稿進行表決;
(五)評審調整的主要內容及原因、評審過程的重大爭議及結論應當形成會議紀要,經與會專家通過,由評審組長簽字確認。
(六)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評審記錄表》(附件6)。
第十八條 書面評審時,評審專家應當對編制單位提供的評價規則評審稿和編制說明進行初審并提出評審意見,編制單位應當匯總專家初審意見后形成審定稿。評審專家對審定稿進行表決,并簽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評審記錄表》。
第十九條 評價規則評審時,超過2/3評審專家表決通過的視為評審通過。評審通過后,編制單位應當將評價規則報批稿、《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評審記錄表》和會議紀要報管理辦公室審核。
評審未通過的,編制單位應當形成書面報告,與《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評審記錄表》、會議紀要一并報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編制單位修改,并進行二次評審。二次評審時,應當適當增加評審專家人數。
書面評審未通過的評價規則,應當進行會議評審。
第二十條 管理辦公室應當對評價規則報批稿等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管理辦公室應當填報《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發布簽署表》(附件7),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簽署發布。
審核未通過的,退回編制單位修改并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評價規則創設具體技術指標要求的,管理辦公室應當將評價規則報批稿在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務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被駁回的,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簽署發布。必要時依法進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評價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在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務網全文刊登,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務網是評價規則發布和下載文本的唯一平臺。
第二十四條 同一評價規則修訂后應當標識不同版本號,新版本發布后上一版本評價規則自動廢止。
第二十五條 管理辦公室應當適時對現行有效的評價規則進行清理,視情況修訂、廢止評價規則。
擬廢止的評價規則,管理辦公室應當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廢止審批表》(附件8),經批準予以廢止。
經批準廢止的評價規則,其文本應停止下載,并予以標識。
第二十六條 管理辦公室負責評價規則的日常維護工作,及時上傳、更新評價規則。負責收集、整理評價規則實施過程中各相關單位或人員提出的意見,及時與編制單位溝通,持續保持評價規則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評價規則實施中各相關單位或人員發現評價規則存在問題、引用的依據發生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規則不得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一)監督檢查產品超出評價規則適用范圍的;
(二)新版本評價規則實施后,仍使用老版本評價規則的;
(三)監督檢查的產品涉及的法律法規、標準等發生變更,所使用的評價規則尚未進行修訂的;
(四)使用廢止的評價規則的。
第二十九條 評價規則使用單位已開展監督檢驗抽樣工作,尚未出具檢驗報告,期間新版本評價規則修訂發布的,原則上應當適用新版本評價規則。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適用原抽樣時的評價規則版本:
(一)監督檢查產品不在新版本評價規則適用范圍內的;
(二)新版本評價規則對抽樣數量有變更的;
(三)監督檢查產品在新版本評價規則中增設檢驗項目,且不涉及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條款的;
(四)新版本評價規則變更檢驗項目不合格類別或變更判定原則,對監督檢查相對人更為不利的;
(五)其他使用新版本評價規則對監督檢查相對人更為不利的情形。
上述未包括情形的評價規則具體適用由管理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任務下達部門因工作需要,可選取評價規則部分檢驗項目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任務下達部門應在任務下達時明確選取的檢驗項目。
第三十一條 編制單位應當按要求完成評價規則編制、修訂工作,負責跟蹤評價規則依據的有效性,配合做好評價規則宣貫和應用解釋工作。
發現評價規則存在問題或引用的依據發生變更的,編制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管理辦公室報告。逾期未報告的,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取消編制資格。
第三十二條 參與評價規則編制、修訂工作的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浙江省產品質量評價協會加強評價規則的宣貫和編制單位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附件1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編制申請表.doc
附件2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編制任務書.doc
附件3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編制規范.doc
附件4 評價規則編制說明.doc
附件5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評審專家建議表.doc
附件6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評審記錄表.doc
附件7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發布簽署表.doc
附件8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廢止審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