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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壇雀舌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壇政發〔2015〕110號)

   2015-11-30 875
核心提示: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茅山旅游度假區、長蕩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直各單位:  《金壇雀舌茶地理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茅山旅游度假區、長蕩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直各單位:
 
  《金壇雀舌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金壇雀舌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我區地理標志產品“金壇雀舌茶”資源,規范金壇雀舌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金壇雀舌茶的質量和特色,保護金壇雀舌茶的聲譽及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關于批準對黃花山核桃、泉盛河酒、灌南金針菇、黃川草莓、金壇雀舌茶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220號,以下簡稱《公告》)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金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金壇雀舌茶生產、加工和其它相關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金壇雀舌茶”是指在常州市金壇區境內,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符合DB32/T 2695—2014(《地理標志產品金壇雀舌茶》)要求的具有金壇地理品質特征的綠茶。
 
  第四條  金壇雀舌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公告》批準的范圍,即金壇區薛埠鎮、指前鎮、朱林鎮、直溪鎮現轄行政區域內。
 
  第五條  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六條 “金壇雀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納入本辦法統一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區政府設立金壇區地理標志產品管理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標辦”),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成員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林局和茶葉行業協會等單位相關人員組成,與區農產品品牌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主要職責有:
 
 ?。ㄒ唬┴瀼貓绦袊液褪∮嘘P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
 
 ?。ǘ┦芾懋a地范圍內生產加工企業提出的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并組織初審與上報工作,受理產地范圍內茶園信息卡的申領、核查、公示、發放等管理工作;
 
  (三)參與地理標志產品產業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四)負責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八條  金壇雀舌茶鮮葉的銷售實行茶園信息卡管理系統。茶農、茶場應向地標辦申報茶園面積、方位和產量等信息,經核查公示后,取得《金壇雀舌茶茶園信息卡》(以下簡稱“信息卡”),憑卡銷售鮮葉。
 
  第九條  凡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的金壇雀舌茶生產加工企業向地標辦提出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應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材料:
 
 ?。ㄒ唬┑乩順酥井a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ǘ┢髽I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廠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并交驗原件;
 
 ?。ㄈ┧a的產品必須是綠色、有機產品(至少符合一項);
 
  (四)“金壇雀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授權使用的證明材料;
 
 ?。ㄎ澹┊a品生產者簡介(生產規模、自有茶園證明材料、人員、自檢手段、原材料基地、采購、生產及質量管理制度且3年內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等);
 
  (六)原材料及產品產自金壇雀舌茶保護范圍區域內的證明材料;
 
  (七)經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產品質量符合DB32/T 2695—2014要求的年度內檢驗報告。
 
  第十條  生產者應承諾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一經查實,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地標辦對生產者的申請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上報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并公告后,發放《“金壇雀舌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對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者。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規定的圖案和“金壇雀舌”專用文字組成。“金壇雀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為著名畫家范石甫先生書寫,“金壇雀舌”專用文字應與證明商標“金壇雀舌”字樣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信息卡、專用標志由地標辦統一制作,實行發放登記管理。專用標志的發放由企業提出申請,根據企業在信息系統中收購鮮葉的刷卡數量,并確認成品茶葉實際包裝數量后發放。
 
  第十四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可在其質量符合DB32/T2695—2014要求的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和相關經營場所中使用專用標志。產品包裝上使用統一制作且可追溯的專用標志。如需印刷,須報地標辦審批。
 
  第十五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證書、標志制作工本費。除此之外,行政部門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加工單位,應當建立原料收購、生產銷售臺賬,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經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生產者收購金壇雀舌茶鮮葉,應當驗明信息卡,刷卡進貨。
 
  第五章 保護與監督
 
  第十七條  地標辦應對取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包括專用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原材料、質量特色、產品包裝和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
 
  第十八條  地標辦定期或不定期委托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金壇雀舌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九條  信息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買賣,一經發現,取消使用權,且2年內不得申請。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ㄒ唬┮酝獾夭枞~冒充金壇雀舌茶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ǘ┪唇浥鷾剩米允褂脤S脴酥镜?;
 
 ?。ㄈ┺D讓、出租、出借、買賣專用標志的;
 
  (四)使用與金壇雀舌茶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標志標識,使消費者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
 
 ?。ㄎ澹┢渌`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一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專用標志:
 
 ?。ㄒ唬┪窗聪鄳獦藴屎凸芾硪幏督M織生產的;
 
 ?。ǘ┊a品質量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金壇雀舌茶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ㄋ模┰诮饓干嗖枭a、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志。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從事金壇雀舌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有關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嚴禁弄虛作假。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金壇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江蘇 常州市
標簽: 地理標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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