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的檢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是從省外向本省行政區域內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乳用動物是指乳用家畜,包括奶牛、奶山羊等;種用動物是指種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養的豬、牛、羊、馬、驢、駱駝、兔、犬、雞、鴨、鵝、鴿、鵪鶉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
第四條 福建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的審批和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省外引進試驗、示范、推廣和飼養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的,需填寫《福建省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申請表》,經縣級、設區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初步審核后,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養殖場動物防疫合格證明;
(二)動物養殖場養殖檔案資料;
(三)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個體養殖檔案資料;
(四)調出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動物疫病檢測報告;
(五)農業部和我省規定需要檢疫的動物疫病近三個月流行情況證明;
(六)國家及我省其他有關動物防疫規定要求應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需要實地考察隔離條件的,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前款規定的五個工作日之內。
第七條 經審查條件合格,同意引進的,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開具《福建省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檢疫審批單》,同時開具《福建省動物、動物產品準調證明》。經審查條件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福建省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檢疫審批單》、《福建省動物、動物產品準調證明》、《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沒有《福建省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檢疫審批單》、《福建省動物、動物產品準調證明》、《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以及證件不齊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九條 運輸途中禁止在疫區車站、港口、機場等處裝填草料、飲水和有關物資。
調運過程中禁止在中途卸車,遇到特殊情況需要更換運載工具的,須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
運輸途中發現乳用動物種用動物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應立即上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國家規定處理。嚴禁在運輸途中隨意拋棄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以及排泄物。墊料、包裝物以及動物排泄物要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 運載車輛經省際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時,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符合規定的由省際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進行消毒后,簽證蓋章,進入我省。
沒有《福建省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檢疫審批單》、《福建省動物、動物產品準調證明》、《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以及無免疫標識或證明過期的,省際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不得放行入省。
第十一條 到達調入地后,嚴格按照《福建省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檢疫審批單》中填寫的地址卸車,并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核實乳用動物種用動物的品種、數量以及運載工具情況,核實無誤的,方可卸載,同時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收回《福建省動物、動物產品準調證明》。
第十二條 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的,在引進后應在指定的隔離場所實施隔離檢疫。乳用動物種用動物隔離期為30-45天。隔離期結束,經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現場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隔離場所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指定,也可以委托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跨省引進審批手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