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外貿企業: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做好應對歐盟塑料制食品接觸材料新法規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檢函〔2011〕299號)要求,2011年以來,歐盟先后發布了10/2011/EC和284/2011/EC兩個法規。其中,法規284/2011/EC要求所有歐盟成員國對產自或發運自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廚具的進口采取特別措施,該法規規定,對產自或發運自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的聚酰胺和密胺塑料餐廚具,進口商必須提供產品初級芳香胺與甲醛符合歐盟限量要求的聲明,并附上相應的檢測報告;成員國決定為產自或發運自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的貨物指定特定的第一入境口岸,并在互聯網上發布入境口岸清單;成員國主管部門將按10%的比例對進口貨物進行抽樣檢測。
為幫助企業有效應對國外技術措施,規避風險,提高出口產品安全質量水平,北京檢驗檢疫局提醒北京地區相關出口餐廚具生產企業應關注歐盟法規的具體規定及相關動態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出口企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與檢驗檢疫部門聯系。
附件1: (EU) No10-2011.pdf
附件2: (EU) No 284-2011.pdf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