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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

   2021-01-04 475
核心提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工
 
    2020年12月31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
 
    部分規章的決定
 
    (2020年12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公布)
 
    為貫徹實施民法典,做好部門規章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同時,落實機構職能調整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決定修改和廢止下列規章:
 
    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2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修改為《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二)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將第五條中的“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修改為“對于已經被依法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四)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中的“質權合同”修改為“質押合同”。
 
    (五)將第三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將第七條、第九條和第十六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2010年10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將第十五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四)將第六條中的“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修改為“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廢止《動產抵押登記辦法》(2007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標簽: 市場監督 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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