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農墾總局工商局,省森工總局衛生局,亞布力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入場銷售者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監管,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黑龍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入場銷售者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監管,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范圍內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批發市場)開辦者及入場銷售者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四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考核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市(地)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考核全市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責任,推進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措施、辦法的落實。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轄區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問題處置和其他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鼓勵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立派出機構,在批發市場顯著位置設立監督公示牌,公示監督管理人員姓名、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派出機構行政執法權限遵照《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條規定。
第五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并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第二章 批發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
第六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對本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批發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管理責任。
第七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如實向當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批發市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及身份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第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實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日常檢查、檢驗檢測、信息公布、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管理、貯存管理、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清潔衛生等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第九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批發市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姓名)、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農民個人在批發市場內經營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名冊,如實記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食用農產品品種等基本信息。入場銷售者檔案和農民自產自銷名冊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入場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入場時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或者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產品)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獲證單位公章)。畜禽肉類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入場時查驗其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但是銷售由加工企業以肉類為原料再次生產加工的肉類除外。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或者證書復印件等有效證明之一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逐批留樣,按照《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測方法實施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經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允許銷售。
對1個月內存在3次以上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銷售者,應當暫停其1個月進場銷售資格。對連續1個月內無法提供有效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停止其進場銷售3個月。
第十二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銷售者自檢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第十三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按照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日常檢查記錄表》內容,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每月至少開展1次檢查,制作檢查記錄。對群眾舉報、媒體披露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應當即時開展自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
對檢查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檢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四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示以下信息: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三)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結果;
(四)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
(五)批發市場開辦者檢查信息;
(六)投訴舉報電話;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批發市場開辦者認為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第十六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保證檢驗所需費用投入,配備與其交易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開展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狀況,將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轉基因等確定為檢驗項目,每月對所有入場銷售者全部食用農產品品種至少檢驗檢測1次,具備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產品證書的食用農產品,可以每季度開展1次檢驗檢測。
第十七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檢測記錄,及時、準確、規范記錄檢測數據,檢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用農產品售出后一年。
批發市場開辦者對檢測中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按照雙方簽訂的質量安全協議約定作出銷毀等處理,并將相關情況記入信用檔案,同時要對同一供貨者的同一品種連續4周實施周檢測;對一年內累計3次抽檢不合格的入場銷售者,停止其在該批發市場內銷售半年。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將檢驗檢測結果和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于當天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食用農產品品種、銷售者、產地、進貨日期、檢測項目和結果、不合格產品處理情況等信息,并將上述檢驗檢測結果報送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黑龍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憑證》式樣,印制銷售憑證,供入場銷售者使用。
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第十九條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備、設施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
第三章 入場銷售者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入場銷售者對其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入場銷售者應當保持銷售場所環境整潔,存放環境安全、無毒、無害,對場地以及使用的車輛、工器具及時清理和定期消毒,保證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放、運輸。
第二十二條 入場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鼓勵采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三條 入場銷售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七)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八)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九)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政府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一)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四條 入場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入場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入場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入場銷售者可以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信息化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也可以委托批發市場開辦者在查驗留存憑證時同步采取二維碼、信息化或紙質形式統一完成進貨查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要求。
農民應季入場銷售自產糧食、蔬菜、水果的,應當到市場開辦者處登記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相關信息。外省人員在我省承包土地的,憑村民委員會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辦理。
第二十五條 入場銷售者應當使用批發市場開辦者提供的《黑龍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憑證》。銷售憑證填寫(打印)應當真實、完整,存根裝訂成冊,作為銷售記錄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六條 場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入場銷售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七條 入場銷售者銷售食用農產品可以不進行包裝,但下列食用農產品必須包裝后才能進入市場銷售:
(一)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農產品,但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農產品。
符合規定包裝的農產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裝。
第二十八條 銷售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必須包裝后才能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者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標示相關信息,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相關內容;也可以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產地標示到縣一級或者農場的具體名稱。
銷售畜禽肉類產品,入場銷售者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向消費者公示銷售者信息、肉品產地來源、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信息。
銷售轉基因食用農產品,應當設立專柜或者專區,并在顯著位置進行明示。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的標識、標注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入場銷售者對其提供的標識、標注等的內容負責。
食用農產品的標識、標注等應當清楚、明顯,必須標注的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方便查驗和追溯。
第三十條 入場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或者經檢驗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銷售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于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于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列入監督檢查的重點,根據食用農產品的風險程度,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每季度開展監督檢查不得少于1次。
第三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制定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計劃,對時令季節、交易量大、高風險品種加大抽檢頻次。每季度對所有入場銷售者全部食用農產品品種至少檢驗檢測1次,具備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產品證書的食用農產品,可以每半年開展1次檢驗檢測。
檢測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被抽檢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三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派出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主要包括:批發市場開辦者及入場銷售者進貨查驗制度落實情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包裝標識等;
(二)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及時處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
(三)依法查處食用農產品銷售違法行為;
(四)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五)受理、處理消費者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咨詢、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中,對判定為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要求入場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封存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并及時做好記錄,內容包括:品種、進貨數量、產地、供貨者、售出數量、流向等信息;
(二)依法監督處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發市場有本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行政、畜牧獸醫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三十八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應當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指以畜禽、水產、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批量交易為主,具備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結算、等綜合配套服務功能的市場。
批發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向入場銷售者提供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入場銷售者,指在批發市場內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 市級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
為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入場銷售者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監管,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黑龍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入場銷售者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監管,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范圍內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批發市場)開辦者及入場銷售者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四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考核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市(地)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考核全市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責任,推進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措施、辦法的落實。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轄區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問題處置和其他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鼓勵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立派出機構,在批發市場顯著位置設立監督公示牌,公示監督管理人員姓名、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派出機構行政執法權限遵照《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條規定。
第五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并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第二章 批發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
第六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對本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批發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管理責任。
第七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如實向當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批發市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及身份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第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實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日常檢查、檢驗檢測、信息公布、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管理、貯存管理、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清潔衛生等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第九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批發市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姓名)、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農民個人在批發市場內經營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名冊,如實記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食用農產品品種等基本信息。入場銷售者檔案和農民自產自銷名冊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入場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入場時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或者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產品)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獲證單位公章)。畜禽肉類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入場時查驗其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但是銷售由加工企業以肉類為原料再次生產加工的肉類除外。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或者證書復印件等有效證明之一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逐批留樣,按照《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測方法實施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經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允許銷售。
對1個月內存在3次以上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銷售者,應當暫停其1個月進場銷售資格。對連續1個月內無法提供有效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停止其進場銷售3個月。
第十二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銷售者自檢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第十三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按照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日常檢查記錄表》內容,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每月至少開展1次檢查,制作檢查記錄。對群眾舉報、媒體披露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應當即時開展自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
對檢查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檢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四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示以下信息: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三)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結果;
(四)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
(五)批發市場開辦者檢查信息;
(六)投訴舉報電話;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批發市場開辦者認為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第十六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保證檢驗所需費用投入,配備與其交易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開展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狀況,將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轉基因等確定為檢驗項目,每月對所有入場銷售者全部食用農產品品種至少檢驗檢測1次,具備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產品證書的食用農產品,可以每季度開展1次檢驗檢測。
第十七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檢測記錄,及時、準確、規范記錄檢測數據,檢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用農產品售出后一年。
批發市場開辦者對檢測中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按照雙方簽訂的質量安全協議約定作出銷毀等處理,并將相關情況記入信用檔案,同時要對同一供貨者的同一品種連續4周實施周檢測;對一年內累計3次抽檢不合格的入場銷售者,停止其在該批發市場內銷售半年。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將檢驗檢測結果和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于當天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食用農產品品種、銷售者、產地、進貨日期、檢測項目和結果、不合格產品處理情況等信息,并將上述檢驗檢測結果報送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黑龍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憑證》式樣,印制銷售憑證,供入場銷售者使用。
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第十九條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備、設施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
第三章 入場銷售者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入場銷售者對其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入場銷售者應當保持銷售場所環境整潔,存放環境安全、無毒、無害,對場地以及使用的車輛、工器具及時清理和定期消毒,保證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放、運輸。
第二十二條 入場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鼓勵采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三條 入場銷售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七)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八)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九)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政府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一)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四條 入場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入場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入場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入場銷售者可以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信息化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也可以委托批發市場開辦者在查驗留存憑證時同步采取二維碼、信息化或紙質形式統一完成進貨查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要求。
農民應季入場銷售自產糧食、蔬菜、水果的,應當到市場開辦者處登記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相關信息。外省人員在我省承包土地的,憑村民委員會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辦理。
第二十五條 入場銷售者應當使用批發市場開辦者提供的《黑龍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憑證》。銷售憑證填寫(打印)應當真實、完整,存根裝訂成冊,作為銷售記錄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六條 場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入場銷售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七條 入場銷售者銷售食用農產品可以不進行包裝,但下列食用農產品必須包裝后才能進入市場銷售:
(一)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農產品,但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農產品。
符合規定包裝的農產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裝。
第二十八條 銷售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必須包裝后才能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者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標示相關信息,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相關內容;也可以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產地標示到縣一級或者農場的具體名稱。
銷售畜禽肉類產品,入場銷售者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向消費者公示銷售者信息、肉品產地來源、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信息。
銷售轉基因食用農產品,應當設立專柜或者專區,并在顯著位置進行明示。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的標識、標注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入場銷售者對其提供的標識、標注等的內容負責。
食用農產品的標識、標注等應當清楚、明顯,必須標注的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方便查驗和追溯。
第三十條 入場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或者經檢驗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銷售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于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于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列入監督檢查的重點,根據食用農產品的風險程度,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每季度開展監督檢查不得少于1次。
第三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制定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計劃,對時令季節、交易量大、高風險品種加大抽檢頻次。每季度對所有入場銷售者全部食用農產品品種至少檢驗檢測1次,具備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產品證書的食用農產品,可以每半年開展1次檢驗檢測。
檢測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被抽檢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三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派出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主要包括:批發市場開辦者及入場銷售者進貨查驗制度落實情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包裝標識等;
(二)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及時處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
(三)依法查處食用農產品銷售違法行為;
(四)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五)受理、處理消費者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咨詢、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抽樣檢驗中,對判定為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要求入場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封存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并及時做好記錄,內容包括:品種、進貨數量、產地、供貨者、售出數量、流向等信息;
(二)依法監督處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五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發市場有本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行政、畜牧獸醫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
第三十八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應當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指以畜禽、水產、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批量交易為主,具備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結算、等綜合配套服務功能的市場。
批發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向入場銷售者提供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入場銷售者,指在批發市場內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 市級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