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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17〕248號)

   2017-09-30 484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的《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12〕73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0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故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省指揮部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2.3 成員單位
 
  2.4 工作組
 
  2.5 專家組
 
  2.6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3 監測與通報
 
  3.1 監測體系
 
  3.2 風險監測
 
  3.3 日常監管
 
  3.4 事故通報
 
  4 信息報告
 
  4.1 事故信息來源
 
  4.2 責任報告單位
 
  4.3 責任報告人
 
  4.4 報告程序和時限
 
  4.5 報告內容
 
  5 先期處置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6.2 響應措施
 
  6.3 響應級別調整
 
  6.4 響應終止
 
  7 后期處置
 
  7.1 善后處置
 
  7.2 總  結
 
  7.3 獎  懲
 
  8 應急保障
 
  8.1 人員與技術保障
 
  8.2 物資與經費保障
 
  8.3 醫療保障
 
  9 附  則
 
  9.1 名詞術語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 預案演練
 
  9.4 預案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按照緊急程度、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四級(分級標準見附件1)。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對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蟲病的公共衛生事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由衛生計生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1.5 工作原則
 
  1.5.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1.5.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省各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協同應對。各級政府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
 
  1.5.3 科學處置,依法應對。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應急隊伍的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科學有效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1.5.4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管、風險監測和評估,落實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強化宣教培訓,提高公眾防范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省指揮部
 
  省政府設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省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
 
  主要職責:負責統一領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省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和應急處置的其他重要事項。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省指揮部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主任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省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省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根據省指揮部授權,組織信息發布、接受媒體采訪。
 
  2.3 成員單位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省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及信息發布;組織開展重大以上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和餐飲環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開展衛生監督學調查,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負責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協調、監督、指導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網宣辦:負責制定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方案;組織新聞媒體及時報道省指揮部授權發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導媒體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客觀公正報道;宣傳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省民委(省宗教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宗教場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置。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學校及幼兒園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督導學校及幼兒園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及幼兒園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助乳品、轉基因食品、酒類和食鹽等特定食品工業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協助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裝備及相關產品的保障供給。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協調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救治秩序、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參與事故調查工作;對發布食品安全事故虛假信息、造謠滋事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調查處理。
 
  省監察廳: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違規行為實施監察。
 
  省民政廳:負責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響基本生活群眾的救助工作。
 
  省司法廳: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糾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糾紛的調解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監管。
 
  省環保廳:負責組織指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污染處置;依法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加強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教育,協助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助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省農委: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質量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測和風險評估,提出相關評估結論。
 
  省林業廳:負責經濟林產品、森林食品種植環節、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環節質量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組織開展相關產品的檢測和風險評估,提出相關評估結論。
 
  省商務廳: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協助流通環節、餐飲服務及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相關的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負責督促指導醫療機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報告。
 
  省工商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中的商標侵權、假冒仿冒、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置。
 
  省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環節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技術鑒定等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省旅游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
 
  省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發生的糧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置,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糧食進行檢驗確認;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置確認的受污染糧食。
 
  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減輕社會危害。
 
  合肥海關:負責進出口食品監管,向有關部門通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進出口情況;依法對該類食品采取扣留、退運或移交相關部門等處置措施。
 
  民航安徽監管局:負責航空運營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協調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民用航空運輸保障。
 
  省鹽務管理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上海鐵路局合肥鐵路辦事處:負責協調落實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與隱患排查,組織指導鐵路運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鐵路運輸保障。
 
  各成員單位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視情增加成員單位。
 
  2.4 工作組
 
  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時,省指揮部視情成立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省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省指揮部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具體分組及職責見附件2)。
 
  2.5 專家組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省指揮部專家組,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檢測、分析評估、趨勢研判,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對事發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爭議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定性。
 
  2.6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食品藥品監管、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在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 監測與通報
 
  3.1 監測體系
 
  省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農業、質監等有關部門協同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3.2 風險監測
 
  省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按照規定公布或者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相關信息。
 
  3.3 日常監管
 
  省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指導下級相關部門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消費等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和信息報告系統,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危害程度、發展趨勢,適時發出風險提示。
 
  3.4 事故通報
 
  農業、衛生計生、質監、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海關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并按職責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通報主要事項: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其他經研判認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4 信息報告
 
  4.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各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5)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6)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的輿情信息;
 
  (7)國家有關部門和其他省、市通報我省的信息。
 
  4.2 責任報告單位
 
  (1)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驗檢疫機構、教育機構等;
 
  (2)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餐飲服務企業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
 
  責任報告單位應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4.3 責任報告人
 
  (1)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教育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知情人。
 
  4.4 報告程序和時限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在事發2小時內向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部門報告;接報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規定在1小時內,最遲不得晚于2小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并通報同級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
 
  信息報送時限另有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4.5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過程、危害范圍和程度(危害人數、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報告單位、接報途徑、報告時間、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
 
  5 先期處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事發地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進行調查核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1)保護現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并清洗消毒;采樣檢測;責令生產經營者依法召回或停產停業,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2)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救援,積極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3)排查事故原因,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查明原因,及時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初步調查報告。
 
  (4)加強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員。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I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食品安全事故響應標準見附件1)。
 
  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經國務院批準并宣布啟動I級響應后,省指揮部在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重大、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省級、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6.2 響應措施
 
  6.2.1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初判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向省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響應,組織指揮應急處置。響應措施:
 
  (1)組織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員緊急救治,加強疾病監測,及時發現、報告可疑病例。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3)開展事故調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4)對涉事食品開展檢驗檢測,組織專家開展評估,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
 
  (5)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的,應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事故通報等相關工作。
 
  (6)指導涉事地區做好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穩定工作。
 
  (7)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消除社會恐慌。
 
  (8)對需要國家有關方面支持或兄弟省市配合的,及時向國家有關方面和兄弟省市請求支援。
 
  (9)及時向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省委、省政府報告相關信息。
 
  6.2.2  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處置;對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協調事發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未達到一般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6.3  響應級別調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根據事態發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6.3.1  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省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可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響和危害,維護社會穩定。
 
  6.3.2  級別降低
 
  當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6.4  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滿足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應急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7  后期處置
 
  7.1  善后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及交通運輸工具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的及時支付以及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及外省的有關善后處置工作等。
 
  (1)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2)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損害賠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7.2  總  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省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7.3  獎  懲
 
  7.3.1  獎  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3.2  責任追究
 
  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報告、通報、調查、控制和處理等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查明原因、性質,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應急保障
 
  8.1  人員與技術保障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
 
  8.2  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當地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得到有效保障。
 
  8.3  醫療保障
 
  衛生計生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9  附  則
 
  9.1  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當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結合實際,及時組織修訂本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各級預案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應當與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持一致。
 
  9.3  預案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要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通過對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9.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

 

事故分級及響應標準

 

分級

標準

響應級別

啟動級別

Ⅰ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件危害特別嚴重的;

2.國務院認定的其他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Ⅰ級響應

國家級

Ⅱ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設區市,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Ⅱ級響應

省級

Ⅲ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縣(市),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Ⅲ級響應

市級

Ⅳ級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時啟動Ⅳ級響應

縣級


  附件2

  省指揮部工作組分組及職責

  (1)事故調查組。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涉嫌犯罪的,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在事發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2)危害控制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相關監管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監督、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對問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來源和流向進行追溯;采樣檢測;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現場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設備等設施進行徹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由省衛生計生委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發地衛生計生部門組織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省質監局、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5)治安維護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開展刑事案件排查。

  (6)新聞宣傳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政府新聞辦、省網宣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協助指導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省指揮部可增設其他工作組。各工作組可派出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成立前方工作小組,指導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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