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的要求,加強對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使用添加劑的監管,提高食品添加劑標準查詢效率、有效管理企業按照標準使用添加劑,結合我局實際,開發《食品添加劑使用信息管理系統》。
為加強規范管理,保障系統安全和有效運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系統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安全運行、有效監督的原則。
市局食品生產監管處(以下簡稱食品處)、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質檢院)和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研究所(以下簡稱信息所)為總體負責部門,各區縣局負責系統中食品生產企業使用的添加劑信息的導入、增補和修改等工作。
市質檢院配合信息所負責本系統的維護工作。
第二章 責任分工和系統維護
第三條 食品處具體職責:
(一)制訂本系統的運行管理制度;
(二)組織、指導和監督本系統建設、運行;
(三)組織對各區縣局有關人員關于本系統的培訓。
第四條 信息所具體職責:
(一)負責本軟件的維護、互聯互通和升級更新;
(二)負責網絡、主機及相關設備運行的日常維護、監測和檢查,保證安全有效和數據傳輸網絡的暢通,定期對數據庫內容進行備份;
(三)負責本系統保密程序的設置,保證系統的安全有效;
(四)負責對本系統數據庫中所有數據變更、增加及刪除的操作,做好后臺記錄;
(五)編制本系統的操作說明書,配合食品處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六)為本系統正常運行提供技術支持,針對食品的新形勢不斷對本系統進行升級。
(七)對本系統網絡、服務器及相關設備運行維護、監測和檢查做好記錄并定期保留。
(八)負責用戶名、密碼的重置工作。
第五條 質檢院具體職責:
(一)負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準進行解讀;
(二)負責收集、整理新公布或修訂的標準,并及時通知信息所對新標準的內容在本系統中進行公告。
第六條 各區縣局具體職責:
(一)為本系統提供人員和工作環境的保障,指定相關科室負責具體實施,明確相應的人員和崗位職責;
(二)負責挑選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人員擔任本系統的操作人員,并保證人員的相對穩定;
(三)負責管理轄區范圍內本系統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幫助相關企業使用;
(四)負責向企業發放本系統所需填寫的數據模板,企業填寫完成后,由轄區質監局審核,并錄入相應的網格化監管人員姓名后導入本系統。新增獲證企業,證照齊全后5日內,完成數據模板的填報;
(五)網格化監管人員發生變化時,需經轄區質監局領導批準,同時重新核對被監管企業的全部信息,填寫數據模板導入系統,并做好調整監管人員書面材料的存檔工作。
(六)負責收集、整理本系統運行中發生的問題,并及時與信息所溝通處理;
(七)負責要求企業,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變更后及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三章 用戶設置和權限管理
第七條 為保證本系統工作效率和數據安全,為有關單位創建兩級權限的用戶,分別為主管領導權限的用戶和操作人員權限的用戶。
第八條 各應用單位的用戶名及初始密碼由市信息所統一設定,使用人員在收到用戶名及初始密碼后,即可登錄本系統更改登錄密碼。
各區縣局可根據自身工作需要申請增加用戶名,增加用戶名由區縣局上報信息所需增加的用戶名個數,由信息所負責開通新用戶。
第九條 各種用戶的權限分別為:
市局領導、食品處權限為:查詢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錄入信息;查閱統計分析添加劑使用情況;修改密碼。
區縣局主管領導權限為:網格化監管人員變更的審批;查詢本轄區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錄入信息;查閱統計分析添加劑使用情況;修改密碼。
區縣局操作人員權限為:查詢本轄區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錄入信息;導入和修改本轄區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使用添加劑變化的信息;查閱統計分析添加劑使用情況;修改密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對外公布可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不涉及食品添加劑使用的食品生產企業也必須填寫本系統信息模板,在“添加劑名稱”一項中填“無”。
第十二條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規定的要求,確保數據的完整、準確。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局將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的要求,加強對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使用添加劑的監管,提高食品添加劑標準查詢效率、有效管理企業按照標準使用添加劑,結合我局實際,開發《食品添加劑使用信息管理系統》。
為加強規范管理,保障系統安全和有效運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系統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安全運行、有效監督的原則。
市局食品生產監管處(以下簡稱食品處)、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質檢院)和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研究所(以下簡稱信息所)為總體負責部門,各區縣局負責系統中食品生產企業使用的添加劑信息的導入、增補和修改等工作。
市質檢院配合信息所負責本系統的維護工作。
第二章 責任分工和系統維護
第三條 食品處具體職責:
(一)制訂本系統的運行管理制度;
(二)組織、指導和監督本系統建設、運行;
(三)組織對各區縣局有關人員關于本系統的培訓。
第四條 信息所具體職責:
(一)負責本軟件的維護、互聯互通和升級更新;
(二)負責網絡、主機及相關設備運行的日常維護、監測和檢查,保證安全有效和數據傳輸網絡的暢通,定期對數據庫內容進行備份;
(三)負責本系統保密程序的設置,保證系統的安全有效;
(四)負責對本系統數據庫中所有數據變更、增加及刪除的操作,做好后臺記錄;
(五)編制本系統的操作說明書,配合食品處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六)為本系統正常運行提供技術支持,針對食品的新形勢不斷對本系統進行升級。
(七)對本系統網絡、服務器及相關設備運行維護、監測和檢查做好記錄并定期保留。
(八)負責用戶名、密碼的重置工作。
第五條 質檢院具體職責:
(一)負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準進行解讀;
(二)負責收集、整理新公布或修訂的標準,并及時通知信息所對新標準的內容在本系統中進行公告。
第六條 各區縣局具體職責:
(一)為本系統提供人員和工作環境的保障,指定相關科室負責具體實施,明確相應的人員和崗位職責;
(二)負責挑選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人員擔任本系統的操作人員,并保證人員的相對穩定;
(三)負責管理轄區范圍內本系統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幫助相關企業使用;
(四)負責向企業發放本系統所需填寫的數據模板,企業填寫完成后,由轄區質監局審核,并錄入相應的網格化監管人員姓名后導入本系統。新增獲證企業,證照齊全后5日內,完成數據模板的填報;
(五)網格化監管人員發生變化時,需經轄區質監局領導批準,同時重新核對被監管企業的全部信息,填寫數據模板導入系統,并做好調整監管人員書面材料的存檔工作。
(六)負責收集、整理本系統運行中發生的問題,并及時與信息所溝通處理;
(七)負責要求企業,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變更后及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三章 用戶設置和權限管理
第七條 為保證本系統工作效率和數據安全,為有關單位創建兩級權限的用戶,分別為主管領導權限的用戶和操作人員權限的用戶。
第八條 各應用單位的用戶名及初始密碼由市信息所統一設定,使用人員在收到用戶名及初始密碼后,即可登錄本系統更改登錄密碼。
各區縣局可根據自身工作需要申請增加用戶名,增加用戶名由區縣局上報信息所需增加的用戶名個數,由信息所負責開通新用戶。
第九條 各種用戶的權限分別為:
市局領導、食品處權限為:查詢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錄入信息;查閱統計分析添加劑使用情況;修改密碼。
區縣局主管領導權限為:網格化監管人員變更的審批;查詢本轄區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錄入信息;查閱統計分析添加劑使用情況;修改密碼。
區縣局操作人員權限為:查詢本轄區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錄入信息;導入和修改本轄區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使用添加劑變化的信息;查閱統計分析添加劑使用情況;修改密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對外公布可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不涉及食品添加劑使用的食品生產企業也必須填寫本系統信息模板,在“添加劑名稱”一項中填“無”。
第十二條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規定的要求,確保數據的完整、準確。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局將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