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1號)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浙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20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強化了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尤其是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批發市場)開辦者的責任。為加強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批發市場銷售行為,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1號)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推進批發市場落實《辦法》,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全面落實《辦法》規定的各項義務。到2017年底,所有批發市場各項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實,批發市場可追溯體系基本建立;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基本形成;批發市場開辦者檢驗檢測能夠充分發揮其質量安全監管效能;批發市場銷售行為得到有效規范。
二、標準要求
(一)批發市場開辦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2、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并按規定保存,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批發市場相關信息;
4、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5、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按照相應規定或者協議進行處理和報告;
6、在市場醒目位置公示食用農產品有關信息;
7、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
8、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9、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要求銷售者如實記錄和保存;
10、對簽訂協議的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等實地考察,了解相關信息,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11、《辦法》規定的批發市場開辦者的其他義務。
(二)批發市場內銷售者。
1、保證銷售和貯存場所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2、保證設備或者設施與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
3、不得銷售《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4、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
5、向批發市場開辦者提供市場準入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等;
6、使用批發市場開辦者統一印制的銷售憑證;
7、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
8、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對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應措施;
9、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相應措施;
10、《辦法》規定的入場銷售者的其他義務。
三、工作安排
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9月1日-10月底)。
在2015年開展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統計工作的基礎上,對區域內批發市場名稱、地址、食用農產品銷售種類、面積、年銷售額等基本信息作進一步的調查和梳理,摸清本地批發市場詳實信息,分析各類批發市場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方案。同時,廣泛宣傳動員,認真組織區域內監管執法人員、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認真學習《辦法》,自覺落實《辦法》,明確各自任務,落實各自責任。請各市局在2016年10月15日前將本地推進方案報送省局。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6年11月-2017年2月)。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全面履行告知義務,將有關要求及時傳達至區域內批發市場開辦者。督促區域內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對照《辦法》和推進工作要求,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依法規范自身行為。省局制定的《入場銷售者檔案》《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書》《批發市場開辦者日常檢查表》等文本格式,各地參照使用,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省局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健全和完善文本、表格,供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使用。
批發市場開辦者要按照《辦法》和推進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對市場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入場銷售者行為不符合《辦法》和推進工作要求的,要認真排查梳理,對存在的問題,要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要在資金、技術、管理人員上加大投入,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三)集中規范階段(2017年3月-7月)。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開展批發市場集中規范行動。組織力量對區域內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履行義務情況逐條進行檢查,實現檢查對象全覆蓋,問題整改全覆蓋,違法行為查處全覆蓋。重點檢查批發市場開辦者是否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日常檢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是否按規定開展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是否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是否全部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是否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等。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依法處罰。在此階段,各地還要注重培育、樹立、發現一批模范落實《辦法》的典型,幫助他們歸納總結一些好的經驗做法,并大力予以推廣。
(四)總結驗收階段(2017年8月-10月)。
請各市局在2017年9月20日前將推進工作總結,連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情況統計表》報送省局,總結內容包括推進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經驗、查處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總結材料不少于3000字。同時,報送本地1-2個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的典型經驗做法。省局將在2017年9月底前組織抽查驗收。2017年10月10日前,省局將根據各地工作情況和抽查驗收情況,對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進行總結,有關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并予以通報。2017年10月底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組織召開現場會,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中涌現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總結,培樹一批典型示范單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當作全年重要工作來抓,加強對推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推動此項工作深入開展。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明確監管職責,提出工作任務和工作措施,確保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嚴格依法監管。各地要一手抓批發市場主體責任落實,一手抓監管責任落實,依法監管。指導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通過協議約定等方式,進一步細化并落實雙方應盡責任。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糾正、規范和處理批發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和不規范行為,責令改正;務必做到發現一個,整改一個,直至規范為止。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嚴懲重處。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案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對大要案件要一案一報,掛牌督辦,限期辦結。
(三)加強宣傳教育。各地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為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要及時公布行動部署、行動進展、行動成效,贏得社會各界特別是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的支持。要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新聞媒體的作用,監督批發市場開辦者及入場銷售者主動學法守法,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活動,提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水平。
(四)強化調度指導。各地要加強對推進工作的督導檢查,采取督導檢查、暗查暗訪和交叉檢查等方式,加強督促檢查,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及時調度和跟蹤掌控推進工作進度和工作質量,認真研判進展情況,不斷總結貼合實際、貼近監管對象的有效監管方法,有針對性地提出指導意見,確保按時完成各項階段任務。對于妨礙工作開展的市場主體,要依法嚴厲查處。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作為、情況不報告、問題不解決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
聯系人:陳燕波,聯系電話:0571-81393597,郵箱:zjfdaltc@126.com。
附件: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的通知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1號)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浙江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20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強化了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尤其是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批發市場)開辦者的責任。為加強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批發市場銷售行為,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推進方案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1號)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推進批發市場落實《辦法》,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全面落實《辦法》規定的各項義務。到2017年底,所有批發市場各項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實,批發市場可追溯體系基本建立;批發市場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基本形成;批發市場開辦者檢驗檢測能夠充分發揮其質量安全監管效能;批發市場銷售行為得到有效規范。
二、標準要求
(一)批發市場開辦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2、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并按規定保存,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批發市場相關信息;
4、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5、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按照相應規定或者協議進行處理和報告;
6、在市場醒目位置公示食用農產品有關信息;
7、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
8、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9、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要求銷售者如實記錄和保存;
10、對簽訂協議的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等實地考察,了解相關信息,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11、《辦法》規定的批發市場開辦者的其他義務。
(二)批發市場內銷售者。
1、保證銷售和貯存場所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2、保證設備或者設施與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
3、不得銷售《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4、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
5、向批發市場開辦者提供市場準入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等;
6、使用批發市場開辦者統一印制的銷售憑證;
7、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
8、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對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應措施;
9、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相應措施;
10、《辦法》規定的入場銷售者的其他義務。
三、工作安排
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9月1日-10月底)。
在2015年開展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統計工作的基礎上,對區域內批發市場名稱、地址、食用農產品銷售種類、面積、年銷售額等基本信息作進一步的調查和梳理,摸清本地批發市場詳實信息,分析各類批發市場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方案。同時,廣泛宣傳動員,認真組織區域內監管執法人員、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認真學習《辦法》,自覺落實《辦法》,明確各自任務,落實各自責任。請各市局在2016年10月15日前將本地推進方案報送省局。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6年11月-2017年2月)。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全面履行告知義務,將有關要求及時傳達至區域內批發市場開辦者。督促區域內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對照《辦法》和推進工作要求,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依法規范自身行為。省局制定的《入場銷售者檔案》《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書》《批發市場開辦者日常檢查表》等文本格式,各地參照使用,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省局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健全和完善文本、表格,供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使用。
批發市場開辦者要按照《辦法》和推進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對市場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入場銷售者行為不符合《辦法》和推進工作要求的,要認真排查梳理,對存在的問題,要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要在資金、技術、管理人員上加大投入,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三)集中規范階段(2017年3月-7月)。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開展批發市場集中規范行動。組織力量對區域內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履行義務情況逐條進行檢查,實現檢查對象全覆蓋,問題整改全覆蓋,違法行為查處全覆蓋。重點檢查批發市場開辦者是否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日常檢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是否按規定開展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是否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是否全部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是否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等。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依法處罰。在此階段,各地還要注重培育、樹立、發現一批模范落實《辦法》的典型,幫助他們歸納總結一些好的經驗做法,并大力予以推廣。
(四)總結驗收階段(2017年8月-10月)。
請各市局在2017年9月20日前將推進工作總結,連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情況統計表》報送省局,總結內容包括推進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經驗、查處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總結材料不少于3000字。同時,報送本地1-2個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的典型經驗做法。省局將在2017年9月底前組織抽查驗收。2017年10月10日前,省局將根據各地工作情況和抽查驗收情況,對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進行總結,有關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并予以通報。2017年10月底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組織召開現場會,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中涌現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總結,培樹一批典型示范單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當作全年重要工作來抓,加強對推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推動此項工作深入開展。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明確監管職責,提出工作任務和工作措施,確保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嚴格依法監管。各地要一手抓批發市場主體責任落實,一手抓監管責任落實,依法監管。指導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通過協議約定等方式,進一步細化并落實雙方應盡責任。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糾正、規范和處理批發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和不規范行為,責令改正;務必做到發現一個,整改一個,直至規范為止。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嚴懲重處。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案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對大要案件要一案一報,掛牌督辦,限期辦結。
(三)加強宣傳教育。各地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為批發市場落實《辦法》推進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要及時公布行動部署、行動進展、行動成效,贏得社會各界特別是批發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的支持。要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新聞媒體的作用,監督批發市場開辦者及入場銷售者主動學法守法,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活動,提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水平。
(四)強化調度指導。各地要加強對推進工作的督導檢查,采取督導檢查、暗查暗訪和交叉檢查等方式,加強督促檢查,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及時調度和跟蹤掌控推進工作進度和工作質量,認真研判進展情況,不斷總結貼合實際、貼近監管對象的有效監管方法,有針對性地提出指導意見,確保按時完成各項階段任務。對于妨礙工作開展的市場主體,要依法嚴厲查處。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作為、情況不報告、問題不解決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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