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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型餐飲點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規范(暫行)

   2010-12-20 452
核心提示:一、目的及依據為規范小型餐飲點餐飲服務行為,保證食品安全,吉林省對小型餐飲點實行許可制度。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
 一、目的及依據為規范小型餐飲點餐飲服務行為,保證食品安全,吉林省對小型餐飲點實行許可制度。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制定本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在吉林省內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早、夜市內、外,擺設桌椅、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小型餐飲點)。
本規范調整小型餐飲點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為,《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以外的餐飲服務行為,應遵守本規范。
三、許可證發放程序
(一)受理
由小型餐飲點業主向所在縣(市)、區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報小型餐飲點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表。
(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業主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由2名以上監管人員,對業主提出申請的基本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并填寫現場核查筆錄。
(三)提出核查意見
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填寫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并提出核查意見。
(四)簽發許可證
對審查合格的小型餐飲點,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四、許可發放基本條件
(一)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小型餐飲點從業人員必須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二)餐飲具要求。應使用一次性餐飲具或經消毒企業消毒后密封處理的消毒餐飲具,不得使用自備餐飲具。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食品安全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及規章的要求。
(四)食品保潔要求。使用密封式食品保存柜盛放待售食品,不得露天擺放。鼓勵和支持配備冷藏柜等先進食品安全保障設備。
(五)食品加工用水質要求。自備水源或儲存水,感官性狀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要求,必要時進行水質抽檢。
(六)小型餐飲點餐飲服務行為應在固定地點或范圍內開展,距離污染源25米以上,并符合城市管理等相關規定。
五、許可管理
(一)由各縣(市)、區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放、管理。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應依法吊銷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
(三)小型餐飲點餐飲服務許可審查所用法律文書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許可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執行。
(四)許可證樣式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樣式制定,文本可在相應法律文本規定規格數據基礎上各項指標縮小1/2。類別可注明小型餐飲點字樣。臨時許可應在備注中加以限定。
六、許可有效期
(一)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小型餐飲點餐飲服務許可,有效期為3年;早、夜市內、外小型餐飲點屬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餐飲服務許可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延續,延續條件同上。
(二)重大活動期間可實行臨時許可,許可有效期限依活動時間而定,不得超過6個月。
    七、其他
    本規范由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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