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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16年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食藥監食流〔2016〕30號)

   2016-03-28 454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青海湖市場監管局:  食品監管體制調整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入批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青海湖市場監管局:
 
  食品監管體制調整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為切實加強全省食品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工作,我們結合本省實際,研究制定了《2016年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0日
 
  2016年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全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工作,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20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省政府《關于做好2016年民生十件實事工作及任務分工的通知》(青政辦[2016]13號)要求,結合省局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掌握全省食用農產品主要銷售種類、市場類型和銷售者的基本情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經營管理制度,督促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積極排查履職風險和監管隱患,切實加強入市后食用農產品監管工作,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整治重點
 
  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商場、超市以及店鋪銷售的糧、油、肉、水產品、瓜果、蔬菜等食用農產品。
 
  三、整治時間與步驟安排
 
  專項整治時間:2016年3月20日-11月20日,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3月20日-4月10日)。
 
  各地要制定專項整治的具體實施方案,開展動員部署,將專項整治任務落實到各基層監管單位。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階段(4月10日-6月10日)。
 
  (一)全面摸清底數,建立食用農產品監管檔案。各市(州)食藥局要指導縣(區)食品監管部門對轄區內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和經營食用農產品的商場、超市、個體經營戶、食用農產品經營攤位的數量、市場類型、經營品種和是否設置快速檢測站,以及快檢設備配備的名稱、數量、檢測項目、日檢測數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經營單位的監管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全面掌握食用農產品經營戶信息。
 
  第三階段:整治規范階段(6月10日-10月10日)。
 
  (二)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各地要加強與農牧、漁業部門溝通協調,建立產地準出管理與市場準入管理銜接機制,按照農牧、漁業部門制定的不同生產經營主體、不同產品類別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基本條件,建立與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相對接的市場準入制度。督促有條件的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開辦單位劃定專門區域并掛牌公示“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專區”,供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入市銷售。同時,重點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健康證和銷售、貯存場所以及設施設備條件,對場地環境和設施設備達不到食品安全標準的要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堅決予以取締。
 
  (三)逐步實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各地食藥監管部門要監督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或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或直接使用已經實行的“批發配送兩聯單”。憑證應當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同時要監督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實行進貨查驗,登記進銷貨臺帳。首先,查驗和保存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包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戶)或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的電子影印件或紙質復印件,從農戶采購的應索取農戶身份證明。其次,查驗和保存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目前,農業行政部門(包括農業、海漁、糧食等)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生產者生產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生豬、“三品一標”等食用農產品試行質量追溯,采購這些食用農產品或其他能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向生產者或供貨者索取質量合格證明。采購無法提供質量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根據條件成熟情況逐步實施,直至全面開展。最后,食用農產品批發經營者登記和保存食用農產品進貨臺帳,臺帳信息應該包含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產地、生產日期、生產者或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四)監督和指導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建立快速檢驗站。為貫徹落實國家食藥總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省政府《關于做好2016年民生十件實事工作及任務分工的通知》要求,督促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要求全省人口相對集中城市的50家(其中:市場25個、商超25個)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大型超市(商場)建設以抽查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快速檢驗站。能夠快速檢測水果、蔬菜、水產品、肉制品、糧油等食用農產品類別,農獸藥殘留、亞硝酸鹽、瘦肉精、吊白塊、孔雀石綠等檢測項目(具體分配情況見附件3)。
 
  (五)督促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責任義務。各地監管部門要監督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單位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同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入場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六)突出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各地要組織開展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等供應源頭,以及轄區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商品集散地的瓜果蔬菜和畜禽肉類進行重點監測,加大快速檢測和委托檢驗頻次,嚴肅查處銷售農殘超標蔬菜和含違禁物質畜禽肉類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對水產品質量監測,嚴厲打擊銷售含違禁藥物水產品的不法行為。同時,也要督促未設立快速檢測站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時公布快速檢測不合格食品信息。要監督市場開辦者加大對進入集中交易場所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的快速檢測篩查力度,發現涉嫌不合格的,及時抽樣送法定檢測機構檢驗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七)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在專項整治中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處理,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構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失職瀆職。
 
  第四階段:總結督查階段:(10月10日-11月10日)。
 
  各地對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拾遺補缺,分析監管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破解的措施和辦法,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長效工作機制,有效防止區域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將適時組成督查組,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檢查,將考核內容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并將考核結果抄送當地政府。各地也要對專項整治工作的落實進行跟蹤督查,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協作。食用農產品市場監管是一項全新的工作任務,各地監管部門要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科學統籌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要加強與農牧、漁業、糧食、公安等部門聯系,建立食用農產品信息通報、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聯合執法、隱患排查等協調聯動機制,特別是要加強與商務部門的聯系,將2016年全省20家新擴建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納入到50家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站建設當中,將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責任義務與行政許可的具體規定結合起來,確保50家檢測站建設工作落實到實處。
 
  (二)搞好宣傳發動。各地要加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召開座談會、印制宣傳單等形式把專項工作的相關要求宣傳貫徹到與食用農產品相關的每一個市場、經營企業和銷售者,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信箱等,接受社會各界的投訴、舉報和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
 
  (三)加強信息管理。要做好信息管理,保證信息、數據準確,對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上報省局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請各市州食藥局于6月10日前填寫《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登記表》(附件1)、《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快速檢測設備情況統計表》(附件2)、《新建食用農產品快速監測站市場主體名單》(附件4),將第二階段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摸底情況和前期已經建設食用農產品檢測站的基本情況,以及擬新建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站的市場主體名單按照表格要求報省局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11月10日前將2016年食用農產品監管工作總結和新建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站市場主體、快檢設備配備情況按照《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統計表》(附件2)要求,上報省局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
 
  聯系人:馬永杰
 
  聯系電話:0971-8278190
 
  郵箱地址:qhspjd@163.com
 
     附件:1、《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統計表》;
 
  2、《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快檢設備情況統計表》;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建立快速檢測站分配表》;
 
  4、《新建食用農產品快速監測站市場主體名單》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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