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東風場區工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30日
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職責,將電子追溯和傳統追溯手段相結合,實現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從農產品市場準入到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全鏈條可追溯監管。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批發主體(含食品總經銷、總代理、食品進口商、配送中心和批零兼營等經營主體)、商場和超市、餐飲服務單位(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及各類食堂)、食品市場開辦方、冷庫存貯經營企業、展銷會舉辦方、柜臺出租者、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小食雜店、小餐飲(以下統稱“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體,承擔索證索票和向電子追溯平臺錄入、維護所采集信息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為公眾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詢服務,有條件的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詢終端設備,為公眾查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條件。公眾通過查詢終端,可對食品信息查詢和參與監督。
第二章 電子追溯平臺建設
第五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臺(以下簡稱“電子追溯平臺)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劃、設計,與社會第三方共同開發。全省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共同使用,構建完整追溯體系。
第六條 電子追溯平臺采用先進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研發和建設,全省集中安裝部署。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登錄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進入電子追溯平臺。
第七條 電子追溯平臺由“外網”(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電子管理系統、食品流通經營電子管理系統、餐飲服務電子管理系統和公眾信息服務系統)和“內網”(包括綜合執法監管系統、安全追溯指揮調度系統、基礎支持系統和數據中心)組成。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登錄“外網”系統,掃描、上傳、錄入索證索票和食品相關信息,建立進貨和銷貨臺賬。通過信息備案,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實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一戶一檔”的要求。
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登錄“內網”系統,在授權范圍內實現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各個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實施現場和網上監督管理,對問題食品實現“快速鎖定,精準打擊”,確保食品來源可溯、流向可追、問題可查、責任可究。
第三章 食品生產經營者追溯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追溯平臺的應用對象。通過對食品信息備案,構建全省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基礎數據庫。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應用電子追溯平臺,其錄入和上傳的數據實行全省共享、集中管理。
食品信息備案,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生產經營食品的品種、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生產(供貨)商資質(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分銷商資質(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質檢報告、清真食品的生產或經營許可、進口食品的報關單及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信息掃描、上傳、錄入到電子追溯平臺的過程,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的基礎性工作。
食品信息一經備案,全省范圍內經營該種類食品的經營者,可從電子追溯平臺共享信息,不再索取紙質“五證”(生產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品的檢測報告),其備案信息實現“一家備案,全省共享”。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信息的備案工作。食品信息備案工作實行“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信息,虛假備案,并對其備案信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大型商場超市、中型以上餐館和單位食堂應具備互聯網上網條件,配備電腦(或POS機)、打印機、掃描槍、數碼相機等設備。要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信息管理員,負責食品信息備案,建立進(銷)貨臺賬及不合格食品管理(下架、退貨、召回、銷毀、無害化處理);負責通過電子追溯平臺對照查驗供貨商相關資質和質量檢驗報告的合法性,對信息不完整有錯誤,證照過期或與主體信息不一致、圖片不完整、不清晰的,催促供貨商及時更新備案資料;負責備案設備的正常運行、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使用、批發食用農產品,必須向供貨商索取下列六項相關證明材料原件之一,并將證明材料原件掃描、上傳至電子追溯平臺。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產地準出證明。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
(三)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和標示標志。
(五)進口食用農產品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六)村民委員會或農村專業合作社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和銷售者身份證明。
對沒有檢驗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將食用農產品的抽檢信息上傳至電子追溯平臺。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使用電子追溯平臺。要按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的要求,對原(輔)料和供貨商、產品、分銷商信息備案。
對原(輔)料的使用做好登記,建立原(輔)料使用臺賬。
對加工生產的產品,必須先按批次將食品的相關信息,通過條碼、二維碼或追溯卡(散裝食品生產企業按產品品種采取“自編碼”)等形式進行集成,并錄入、掃描、上傳到電子追溯平臺,建立庫存登記后,才可進行銷售。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銷貨臺賬,并向收貨方出具“電子一票通”,做到貨單同行、貨單信息一致。
乳制品生產企業全面應用“甘肅省乳制品企業溯源與監管系統”,并按生產批次錄入上傳質量檢驗報告,實現與甘肅省電子追溯平臺互聯互通。
第十五條 食品批發主體全面推廣使用電子追溯平臺。安排專職信息管理人員,按照“先備案、再入庫、后銷售”的原則,對生產(供貨)商、商品信息進行備案管理。
進貨時,應當索取“電子一票通”,按月裝訂成冊,建立電子進貨臺賬;對外省不能提供“電子一票通”的生產(供貨)商,應當索取生產(供貨)商提供的“五證”原件,并將按不同主體分別建立生產(供貨)商檔案,同時掃描、上傳到電子追溯平臺,建立進貨臺賬。
銷貨時,向收貨方出具“電子一票通”,建立電子銷貨臺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中型以上餐飲單位和學校食堂應全面建立電子進貨臺賬,鼓勵有條件的小型餐飲單位加快建立和運用電子追溯平臺。
供貨商登記。由專人負責索取所采購食品原(輔)料、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供貨商有效資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明或購貨憑證原件,掃描、上傳到電子追溯平臺。
餐用具消毒和餐廚廢棄物回收企業登記。索取、掃描、上傳餐用具集中消毒企業、一次性餐用具消毒企業、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回收單位及個人的有效資質證明原件,錄入相關信息。自行洗消的應如實錄入操作及執行人的健康證明等相關信息。
建立進貨臺賬。進貨時,按照原料類別分別錄入相關信息。有“電子一票通”的,按月將“電子一票通”裝訂成冊,形成進貨臺賬;不能提供“電子一票通”的,索取生產(供貨)商提供的“五證”原件,掃描、上傳到電子追溯平臺。食用農產品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索取、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建立進貨臺賬。將索取到的“五證”按不同主體分別建立生產(供貨)商檔案,以備查詢。
建立添加劑使用臺賬。將添加劑的庫存、使用數量,按照批次、品種類別建立使用臺賬,及時掌握添加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大型商場和超市應當使用電子追溯平臺,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食品信息管理工作。
建立進銷貨臺賬。索取供貨商出具的“電子一票通”,現場進貨檢查驗收并核實網上相關信息,建立電子進貨臺賬;“電子一票通”按月裝訂成冊,以備監管部門檢查。不能提供“電子一票通”的,不得進貨。對已經統一使用POS進銷存系統的單位,必須建立數據接口,每周將POS系統的商品信息庫中可公開的食品信息(條形碼、食品名稱、規格、單位等)及銷售情況導入電子追溯平臺,實現食品可追溯管理。
要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安裝電子追溯信息查詢終端設備,為公眾提供食品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具備使用電子追溯平臺條件的食品小商店、食品小作坊、小食雜店、小餐飲,要納入電子追溯平臺進行監管,不具備使用電子追溯平臺條件的,應向供貨商索取“電子一票通”,建立進貨臺賬。
供貨商不能提供“電子一票通”的,不得進貨。
第十九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方、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展銷會的舉辦方,督促入場銷售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負責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并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索證索票情況進行檢查;對入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不能提供檢測報告的,要進行抽檢,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第二十條 散裝食品經營者采購散裝食品須向供貨商索取“電子一票通”。銷售散裝食品必須落實標簽標牌公示制,如實標示食品名稱、自編碼、食品添加劑成分、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聯系電話、合格證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記錄食品生產、經營信息,記錄應保存2年以上。食品生產者、批發者必須將索取的紙質資質證件、進銷貨臺賬、“電子一票通”保存2年以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追溯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具體實施。各級成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領導小組,指定本機關負責信息工作的工作人員為系統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的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為督查員,各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確定市場巡查員,具體負責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開展本區域內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監管巡查責任制,根據本地實際,采取日常巡查、電子巡查、網上巡查的方法,定期開展食品質量安全追溯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按照網格化監管的要求,在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下,由市場巡查員對食品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以日常巡查、電子巡查為主,以網上巡查為輔,主要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實地檢查生產經營和食品備案情況,對備案單位索證索票的書式資料分類建檔進行指導,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理相關問題。
(二)對食品生產經營情況實施電子巡查。對生產經營者的原(輔)料、成品、添加劑、經營食品工或“電子一票通”進行抽查,通過條碼、二維碼或追溯卡(散裝食品的“自編碼”)等形式進行追溯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追溯責任和義務。
(三)對食品備案信息進行網上巡查工作。主要檢查備案食品證照是否齊全有效,是否按要求上傳、錄入食品相關信息。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通過電子追溯平臺及時提出“警示”,并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四)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設備的使用,遇到問題及時向上報告,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對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每月巡查1-2次。在備案系統建立初期,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巡查時間和頻次。
(六)如實填寫巡查記錄表。詳細記錄巡查時間、對象、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相關信息,日常巡查應提交經巡查對象簽字確認的紙質巡查記錄,并錄入到電子追溯平臺,做到“誰巡查、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建立日常巡查檔案。
(七)發現未備案食品或進銷貨臺賬登記不全的,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發現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問題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督查員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督查員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食品安全追溯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以網上巡查為主,以日常巡查、電子巡查為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實施“飛行檢查”,飛行檢查以實地檢查和電子巡查為主要檢查手段,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理存在問題。
(二) 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網上監督抽查。重點查看生產經營者是否按要求使用電子追溯平臺,錄入、上傳的信息是否完整無誤,條形碼、食品名稱、類型、生產商名稱、規格、批次等是否符合要求,對信息不完整有錯誤,證照過期或與主體信息不一致,圖片不完整、不清晰等情況,通過電子追溯平臺及時提出“警示”,并通知所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巡查員予以處理。開展網上巡查,縣級局每月不少于2次,市州局每月不少于1次,省局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信息的審核和管理。
(四)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信息管理員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市場巡查員的業務指導工作,對有關數據信息進行統計匯總和上報。
(五)應用電子追溯平臺,迅速鎖定問題食品,實施準確打擊。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系統管理員職責:
(一)對下級系統管理員和市場巡查員登記授權,及時告知其登錄用戶名、密碼。
(二)系統軟件的正常運行工作,對系統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進行反饋,根據上級系統管理員指導解決問題。
(三)組織對備案單位信息錄入員和市場巡查員的軟件操作指導培訓。
(四)省級系統管理員與軟件開發第三方進行溝通協調,解決電子追溯信息系統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系統功能的升級完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由執法人員實施追溯,迅速查明不合格食品當前所在位置、供貨商、生產商等情況,并對問題食品進行鎖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當事人負責召回、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依法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者未盡到檢查核對責任,備案證照失去法律效力,但仍在經營該證照所標明的食品,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在巡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錄入、上傳虛假信息,或有未備案食品的,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未履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有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督查員、系統管理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市場巡查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試行)》進行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30日
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職責,將電子追溯和傳統追溯手段相結合,實現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從農產品市場準入到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全鏈條可追溯監管。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批發主體(含食品總經銷、總代理、食品進口商、配送中心和批零兼營等經營主體)、商場和超市、餐飲服務單位(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及各類食堂)、食品市場開辦方、冷庫存貯經營企業、展銷會舉辦方、柜臺出租者、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小食雜店、小餐飲(以下統稱“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體,承擔索證索票和向電子追溯平臺錄入、維護所采集信息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為公眾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詢服務,有條件的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詢終端設備,為公眾查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條件。公眾通過查詢終端,可對食品信息查詢和參與監督。
第二章 電子追溯平臺建設
第五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臺(以下簡稱“電子追溯平臺)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劃、設計,與社會第三方共同開發。全省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共同使用,構建完整追溯體系。
第六條 電子追溯平臺采用先進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研發和建設,全省集中安裝部署。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登錄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進入電子追溯平臺。
第七條 電子追溯平臺由“外網”(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電子管理系統、食品流通經營電子管理系統、餐飲服務電子管理系統和公眾信息服務系統)和“內網”(包括綜合執法監管系統、安全追溯指揮調度系統、基礎支持系統和數據中心)組成。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登錄“外網”系統,掃描、上傳、錄入索證索票和食品相關信息,建立進貨和銷貨臺賬。通過信息備案,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實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一戶一檔”的要求。
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登錄“內網”系統,在授權范圍內實現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各個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實施現場和網上監督管理,對問題食品實現“快速鎖定,精準打擊”,確保食品來源可溯、流向可追、問題可查、責任可究。
第三章 食品生產經營者追溯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追溯平臺的應用對象。通過對食品信息備案,構建全省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基礎數據庫。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應用電子追溯平臺,其錄入和上傳的數據實行全省共享、集中管理。
食品信息備案,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生產經營食品的品種、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生產(供貨)商資質(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分銷商資質(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質檢報告、清真食品的生產或經營許可、進口食品的報關單及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信息掃描、上傳、錄入到電子追溯平臺的過程,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的基礎性工作。
食品信息一經備案,全省范圍內經營該種類食品的經營者,可從電子追溯平臺共享信息,不再索取紙質“五證”(生產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品的檢測報告),其備案信息實現“一家備案,全省共享”。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信息的備案工作。食品信息備案工作實行“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偽造信息,虛假備案,并對其備案信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大型商場超市、中型以上餐館和單位食堂應具備互聯網上網條件,配備電腦(或POS機)、打印機、掃描槍、數碼相機等設備。要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信息管理員,負責食品信息備案,建立進(銷)貨臺賬及不合格食品管理(下架、退貨、召回、銷毀、無害化處理);負責通過電子追溯平臺對照查驗供貨商相關資質和質量檢驗報告的合法性,對信息不完整有錯誤,證照過期或與主體信息不一致、圖片不完整、不清晰的,催促供貨商及時更新備案資料;負責備案設備的正常運行、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使用、批發食用農產品,必須向供貨商索取下列六項相關證明材料原件之一,并將證明材料原件掃描、上傳至電子追溯平臺。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產地準出證明。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
(三)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合格證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和標示標志。
(五)進口食用農產品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六)村民委員會或農村專業合作社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和銷售者身份證明。
對沒有檢驗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將食用農產品的抽檢信息上傳至電子追溯平臺。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使用電子追溯平臺。要按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的要求,對原(輔)料和供貨商、產品、分銷商信息備案。
對原(輔)料的使用做好登記,建立原(輔)料使用臺賬。
對加工生產的產品,必須先按批次將食品的相關信息,通過條碼、二維碼或追溯卡(散裝食品生產企業按產品品種采取“自編碼”)等形式進行集成,并錄入、掃描、上傳到電子追溯平臺,建立庫存登記后,才可進行銷售。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銷貨臺賬,并向收貨方出具“電子一票通”,做到貨單同行、貨單信息一致。
乳制品生產企業全面應用“甘肅省乳制品企業溯源與監管系統”,并按生產批次錄入上傳質量檢驗報告,實現與甘肅省電子追溯平臺互聯互通。
第十五條 食品批發主體全面推廣使用電子追溯平臺。安排專職信息管理人員,按照“先備案、再入庫、后銷售”的原則,對生產(供貨)商、商品信息進行備案管理。
進貨時,應當索取“電子一票通”,按月裝訂成冊,建立電子進貨臺賬;對外省不能提供“電子一票通”的生產(供貨)商,應當索取生產(供貨)商提供的“五證”原件,并將按不同主體分別建立生產(供貨)商檔案,同時掃描、上傳到電子追溯平臺,建立進貨臺賬。
銷貨時,向收貨方出具“電子一票通”,建立電子銷貨臺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中型以上餐飲單位和學校食堂應全面建立電子進貨臺賬,鼓勵有條件的小型餐飲單位加快建立和運用電子追溯平臺。
供貨商登記。由專人負責索取所采購食品原(輔)料、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供貨商有效資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明或購貨憑證原件,掃描、上傳到電子追溯平臺。
餐用具消毒和餐廚廢棄物回收企業登記。索取、掃描、上傳餐用具集中消毒企業、一次性餐用具消毒企業、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回收單位及個人的有效資質證明原件,錄入相關信息。自行洗消的應如實錄入操作及執行人的健康證明等相關信息。
建立進貨臺賬。進貨時,按照原料類別分別錄入相關信息。有“電子一票通”的,按月將“電子一票通”裝訂成冊,形成進貨臺賬;不能提供“電子一票通”的,索取生產(供貨)商提供的“五證”原件,掃描、上傳到電子追溯平臺。食用農產品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索取、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建立進貨臺賬。將索取到的“五證”按不同主體分別建立生產(供貨)商檔案,以備查詢。
建立添加劑使用臺賬。將添加劑的庫存、使用數量,按照批次、品種類別建立使用臺賬,及時掌握添加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大型商場和超市應當使用電子追溯平臺,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食品信息管理工作。
建立進銷貨臺賬。索取供貨商出具的“電子一票通”,現場進貨檢查驗收并核實網上相關信息,建立電子進貨臺賬;“電子一票通”按月裝訂成冊,以備監管部門檢查。不能提供“電子一票通”的,不得進貨。對已經統一使用POS進銷存系統的單位,必須建立數據接口,每周將POS系統的商品信息庫中可公開的食品信息(條形碼、食品名稱、規格、單位等)及銷售情況導入電子追溯平臺,實現食品可追溯管理。
要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安裝電子追溯信息查詢終端設備,為公眾提供食品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具備使用電子追溯平臺條件的食品小商店、食品小作坊、小食雜店、小餐飲,要納入電子追溯平臺進行監管,不具備使用電子追溯平臺條件的,應向供貨商索取“電子一票通”,建立進貨臺賬。
供貨商不能提供“電子一票通”的,不得進貨。
第十九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方、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展銷會的舉辦方,督促入場銷售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負責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并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索證索票情況進行檢查;對入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不能提供檢測報告的,要進行抽檢,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第二十條 散裝食品經營者采購散裝食品須向供貨商索取“電子一票通”。銷售散裝食品必須落實標簽標牌公示制,如實標示食品名稱、自編碼、食品添加劑成分、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聯系電話、合格證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記錄食品生產、經營信息,記錄應保存2年以上。食品生產者、批發者必須將索取的紙質資質證件、進銷貨臺賬、“電子一票通”保存2年以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追溯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具體實施。各級成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領導小組,指定本機關負責信息工作的工作人員為系統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的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為督查員,各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確定市場巡查員,具體負責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開展本區域內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監管巡查責任制,根據本地實際,采取日常巡查、電子巡查、網上巡查的方法,定期開展食品質量安全追溯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按照網格化監管的要求,在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下,由市場巡查員對食品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以日常巡查、電子巡查為主,以網上巡查為輔,主要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實地檢查生產經營和食品備案情況,對備案單位索證索票的書式資料分類建檔進行指導,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理相關問題。
(二)對食品生產經營情況實施電子巡查。對生產經營者的原(輔)料、成品、添加劑、經營食品工或“電子一票通”進行抽查,通過條碼、二維碼或追溯卡(散裝食品的“自編碼”)等形式進行追溯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追溯責任和義務。
(三)對食品備案信息進行網上巡查工作。主要檢查備案食品證照是否齊全有效,是否按要求上傳、錄入食品相關信息。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通過電子追溯平臺及時提出“警示”,并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四)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設備的使用,遇到問題及時向上報告,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對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每月巡查1-2次。在備案系統建立初期,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巡查時間和頻次。
(六)如實填寫巡查記錄表。詳細記錄巡查時間、對象、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相關信息,日常巡查應提交經巡查對象簽字確認的紙質巡查記錄,并錄入到電子追溯平臺,做到“誰巡查、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建立日常巡查檔案。
(七)發現未備案食品或進銷貨臺賬登記不全的,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發現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問題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督查員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督查員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食品安全追溯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以網上巡查為主,以日常巡查、電子巡查為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實施“飛行檢查”,飛行檢查以實地檢查和電子巡查為主要檢查手段,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理存在問題。
(二) 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網上監督抽查。重點查看生產經營者是否按要求使用電子追溯平臺,錄入、上傳的信息是否完整無誤,條形碼、食品名稱、類型、生產商名稱、規格、批次等是否符合要求,對信息不完整有錯誤,證照過期或與主體信息不一致,圖片不完整、不清晰等情況,通過電子追溯平臺及時提出“警示”,并通知所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巡查員予以處理。開展網上巡查,縣級局每月不少于2次,市州局每月不少于1次,省局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信息的審核和管理。
(四)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信息管理員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市場巡查員的業務指導工作,對有關數據信息進行統計匯總和上報。
(五)應用電子追溯平臺,迅速鎖定問題食品,實施準確打擊。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系統管理員職責:
(一)對下級系統管理員和市場巡查員登記授權,及時告知其登錄用戶名、密碼。
(二)系統軟件的正常運行工作,對系統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進行反饋,根據上級系統管理員指導解決問題。
(三)組織對備案單位信息錄入員和市場巡查員的軟件操作指導培訓。
(四)省級系統管理員與軟件開發第三方進行溝通協調,解決電子追溯信息系統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系統功能的升級完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由執法人員實施追溯,迅速查明不合格食品當前所在位置、供貨商、生產商等情況,并對問題食品進行鎖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當事人負責召回、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依法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者未盡到檢查核對責任,備案證照失去法律效力,但仍在經營該證照所標明的食品,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在巡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錄入、上傳虛假信息,或有未備案食品的,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未履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有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督查員、系統管理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市場巡查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照《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試行)》進行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