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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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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省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質量強省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1〕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是省政府設立的浙江省最高質量獎項,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貢獻獎’”(以下簡稱“貢獻獎”)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以下簡稱“提名獎”),其中“提名獎”為“質量獎”附屬獎項。
 
  “質量獎”授獎對象為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組織。
 
  “貢獻獎”授獎對象為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在質量管理方法創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隊(包括各類組織中內設的部門、分廠、車間和班組等);在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管理方法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包括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一線員工)。
 
  第三條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定1次。“質量獎”獲獎組織每次不超過5個,其中中小型企業至少1個;“貢獻獎”獲獎團隊和個人每次各不超過2個;“貢獻獎”和“提名獎”每次合計不超過10個。
 
  第四條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由組織、團隊和個人自愿申請,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好中擇優原則。
 
  第五條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的最新版本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個人獎評價準則》。
 
  第六條  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信息經濟、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企業的團隊,有效推廣或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的個人積極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審辦)。
 
  省評委會由省政府分管領導、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質量管理專家及行業協會負責人、企業家代表組成,分類組建評委會成員庫。省評委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兼任。
 
  省評審辦設在省質監局,省評審辦主任由省質監局局長兼任。
 
  第八條  省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ǘ彾ㄕ憬∪嗣裾|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及個人獎評價準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省政府批準的擬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第九條  省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評審員管理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ǘ┲朴喣甓裙ぷ饔媱潱撠熥龊蒙陥蟆⒃u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ㄈ┙⒃u審員專家庫,負責評審員的招聘、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四)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團隊和個人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和標識。
 
 ?。ㄎ澹┏修k省評委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  省評審辦可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建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進行的評審工作由評審組負責。評審組一般應由5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  評審員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省評審辦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評審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的基本條件:
 
  (一)“質量獎”(組織)。
 
  1.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營5年以上。
 
  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3.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4.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5.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6.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方、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貢獻獎”(團隊)。
 
  1.團隊所在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
 
  2.團隊應有質量管理方法創新,為所在組織提升質量水平、經營管理績效作出突出貢獻,創新成果可推廣應用。
 
  3.團隊所在組織社會形象良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ㄈ?ldquo;貢獻獎”(個人)。
 
  1.在本省從事質量或與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2.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在所在組織或行業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對提高組織或行業的質量水平和經營管理績效作出突出貢獻;對形成組織的質量文化作出重大貢獻,或在本職崗位質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給組織或社會帶來卓越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管理實踐或在本職崗位創新運用質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關領域應用并取得較好的效果;實踐成果可推廣應用。
 
  4.恪守職業道德,個人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從事管理實踐的所在組織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三條  發布通知通告。由省評審辦向各設區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發出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通告。
 
  第十四條  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在自愿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由市評審委辦公室征求同級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并由市評審委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評審辦。對申報組織以及申報團隊所在組織已獲得設區市政府質量獎的,應當優先推薦。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省評審辦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組織、團隊、個人及個人所在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第十六條  資料評審。省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團隊和個人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并由組織、團隊和個人確認。對未能進入現場評審的,應當反饋資料評審情況。
 
  第十七條  顧客滿意度調查。省評審辦委托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省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料評審后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組織、團隊和個人確認。
 
  第十九條  陳述答辯。省評審辦組織專家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進行陳述答辯。陳述答辯過程向社會公開,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
 
  第二十條  審查表決。省評審辦根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團隊和個人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顧客滿意度調查(僅對組織)等各項評價結果,計算評審總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將組織、團隊和個人的相關材料提交省評委會審查,由省評委會按比例隨機抽取30名評委會成員以投票計分的方式確定初選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一條  社會公示。經資料評審進入現場評審名單、現場評審及陳述答辯進入審查表決名單、審查表決產生的初選授獎名單,分別在省級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省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對審查表決后公示反映的問題,省評審辦應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省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審定批準。省評委會審查后,確定擬授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名單,提請省政府審定批準。
 
  第五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團隊和個人由省政府發布表彰通報,并以適當形式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  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省財政納入省質監局部門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評委會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采取糾正措施。評審組成員與參評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申報組織、團隊和個人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省評審辦報省評委會提請省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6年內不接受該組織、團隊和個人再次申報。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團隊和個人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團隊和個人可在組織、團隊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停止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標識,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ㄒ唬┌l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ǘ┊a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ㄈ┮蚪洜I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ㄋ模┌l生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組織、團隊和個人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省評審辦應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訂本級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地區: 浙江
標簽: 質量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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